(1)父母传统思想和教育观念根深蒂固
孩子是父母的附属品、私有财产等封建思想和传统的“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教育理念,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教育的普遍原因。一些家庭的重男轻女的性别歧视和对残疾儿童的忽视与歧视,以及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也会增加家庭暴力的发生。很多未成年人和父母都可能认为打骂、虐待等暴力如果没有造成明显伤害,则属于正常不算是违法。据广东省妇联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在广东佛山禅城区张槎街道的两个村开展的“反对对儿童暴力”的调查显示,约60%的儿童对老师和家长的暴力持同意态度,80%的家长认可“暴力训儿”,认为“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不能把打骂都当成暴力”。
(2)社会公众、基层群众组织缺少儿童保护与报告意识
封建思想观念和社会传统文化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包容态度,使得普通公民、社会大众也没有对未成年人受暴现象给予充分的认识。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往往采取默认或习以为常的态度。公众大多将暴力理解为程度严重的伤害,对于未成年人受暴案件,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往往没有组织或个人给予干预或报告,邻居或居委会、村委会一般认为这是家庭私事,而不给予必要干预。
(3)缺少迅速发现的信息渠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不能被及时发现和干预
我国法律中缺少监护人监督制度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由于没有具体可实施的规定,导致外界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状况缺乏有效监测,监护人滥用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施暴案件缺乏迅速发现的信息渠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得到干预。
(4)缺少及时有效的干预措施、紧急救助程序和临时安置措施,人身保护措施不完善
由于缺少有效的家庭干预措施,很多未成年人长期在家庭中遭受暴力,如对家庭监护缺少必要的福利支持、对父母缺少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对施暴父母缺少行之有效的矫治方法和处罚措施,对于发生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少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紧急救助程序、临时安置措施和临时安置场所的具体规定,导致未成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助与保护。
(5)受自诉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是虐待罪,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受能力、亲情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不会到法院控告父母的暴力行为,这就导致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未成年受害人或其他亲属不去告发或没有能力提起刑事自诉,可能就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施暴的监护人不会受到法律的有效追究,未成年受害人得不到彻底的保护,还有可能面临反复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另外,只有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虐待行为才构成犯罪,对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对施暴监护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撤消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
(6)缺少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政府机构和系统的、综合的儿童家庭暴力干预工作机制
根据2008年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我国初步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突出了政府责任。但多部门参与的家庭暴力干预机制还十分不完善,尤其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因为缺少强有力的主导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缺少有效合作。接到家庭暴力报案的机构主要是公安部门,但是公安部门只是负责制止家庭暴力的继续,而临时安置和救助受害人却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又缺乏在处理案件方面的合作,这导致很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被发现后,也无法获得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目前,各级妇联组织一直积极开展家庭暴力的预防和相关工作,但一个儿童受暴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妇联是综合协调部门,不具有执法权,因此协调其他部门难度大,一些个案只能依靠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