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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黑龙江省肇东市一名校车司机伙同他人强奸一名13岁的女童。该事件一时间激起强烈的民愤,暴露出我国在女童权益保护方面,特别是防止女童遭受性侵害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留守儿童成为性侵害目标、学校后勤管理存在漏洞、家庭监护不到位、有的女童缺少自我防范意识、受害女童身心承受巨大的痛苦。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针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有以下特点:(1)熟人,特别是监护人,实施性侵害案件数量较多,持续时间长,容易成隐形案件。在340个统计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高达68%,性侵害超过半年的案件比例高达50%。(2)校园内发生的案件不容忽视,占统计案件的14.7%。(3)校园周边成为犯罪分子寻找犯罪对象的重点地区,占统计案件的2.94%。(4)留守儿童成为犯罪分子锁定的侵害目标,占统计案件的5.59%。(5)监护不到位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是发生性侵害案件的重要原因,占统计案件的近20%。(6)儿童遭受性侵害后伤害后果严重,有的受害人感染性病,有的怀孕,有的患上精神疾病,有的人企图自杀。(7)不满14周岁的儿童占受害者大多数。占统计案件的63.8%。
目前我国关于防止女童受到性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有: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二,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童伤、死亡或者造成某他严重后果的。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保护女童合法权益,防止遭受性侵害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部门、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充分认清女童遭受性侵害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女童权利保护工作,增强在预防和打击女童性侵害工作中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相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和互相支持构建针对女童性侵害行为的预防、救助和犯罪处理机制。
1、 预防机制
对女童加强相关健康教育和心理教育,帮助形成正确的性观念。使她们充分认识到性侵害的严重危害,鼓励她们主动举报性侵害行为。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女童,应教育和引导她们如何正确面对伤害,积极乐观地面对今后的人生。
对女童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防范意识。教育她们不要随便和陌生人接触,敢于对侵害行为说不,一旦遭遇侵害行为如何机智逃脱。
2、 救助机制
加强女童维权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维权机构为受害女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进行诉讼代理,及时解答法律困惑。在全社会开展关于女童权利保护的普法宣传,营造保护女童权利,防止性侵害的良好社会环境。
强化国家监护责任,加强对受害女童的社会救助。在监护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中,受害女童因为监护人犯罪可能失去生活依靠。民政部门应担负起责任,代表国家对儿童实施监护,及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3、 犯罪处理机制
对于侵害女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应降低立案标准,解决女童性侵害案件难以立案的问题;完善取证方式,注意保护受害女童及其家属的隐私,避免刑事程序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法院在审理女童性侵害案件时,应当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从严处理犯罪行为,并重视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做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