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进展
1、 据山东《德州晚报》报道,6月30日,位于夏津县县城申达汽配店内,13岁的学徒男孩杜传旺正在店里干活,他的“师傅”赵某在旁边用充气泵连接的风炮给汽车卸螺丝。年幼的小传旺捏着气管逗师傅赵某玩,于是赵某便用气管对着小传旺的身上吹,这时在旁边看热闹的陈某也过来凑热闹,几个人越闹越欢,最终两个人摁住孩子,一起用喷气管对着小传旺屁股喷了约数秒后小传旺痛苦倒地。随即,杜传旺被送往医院。经诊断,杜传旺的大小肠出现了20多处破损、穿孔,多个内脏器官严重受伤,出现胃出血、肝功能减弱等症状。事发后,两名嫌疑人赶紧回家给小传旺凑来了万余元治疗费,其中一人还在医院整整照料了小传旺一个通宵。
2、 7月1日,夏津县公安局依法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赵某、陈某刑事拘留。
3、 7月9日,在昏迷8天后,杜传旺终于于苏醒。夏津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表示,孩子已做造瘘和肠道修补,后出现多脏器功能损伤,醒来后出现面部皮肤坏死、耳前皮肤坏死,但意识清醒,医生担心其皮肤感染后出现败血症。截止至7月11日,杜传旺生命体征平稳,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还是不能吃饭,靠静脉输液维持生命。
4、 7月11日下午,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天使妈妈基金联系到杜传旺的父亲,并联系北京120急救中心,希望帮助传旺赴京治疗。7月12日上午9时,北京急救中心从北京出发,前往夏津县人民医院接小传旺。在北京交管局的全力配合和帮助下,16时许,急救车顺利抵达北京八一儿童医院。据医生介绍,小传旺身上出现的罕见细菌感染,病情严重,不容乐观,但是治愈的希望非常大。
5、 7月12日,德州市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赵某、陈某逮捕。据介绍,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刑拘期间状态稳定,称本想只是“闹着玩”,却不料酿成大祸,对其所作所为表示非常后悔。
6、 7月13日上午,德州市夏津县公安局公布审讯细节称,涉嫌故意伤害的两名汽修工已被批捕。经警方证实,两名犯罪嫌疑人是用充气泵向杜传旺的肛门处喷气,距离肛门还有一定的距离。
7、 7月13日14时许,天使妈妈基金通过微博发布小传旺的最新病情,称小传旺已经做了头颅和鼻窦CT、胸x线、肝肾功能检查。小传旺目前鼻骨已经完全坏死,口腔软腭大部分坏死,使得口腔和鼻腔相通,部分牙齿已脱落。经过20个小时的治疗,消化道出血停止,酸中毒和电解质紊乱纠正。13日下午,小传旺已经转入普通病房,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因为传旺病情复杂,医生现在还没有给出最终的结论,小传旺的治疗方案还要等全面检查评估后才能确定。天使妈妈基金的相关人员表示,传旺的身体状况有很大的改善,从刚一入院时,不管是精神状况还是身心确实能看到明显好转。
8、 7月13日,夏津县公安局对“杜传旺案件”召开说明会。夏津县宣传部副部长张胜利说,“就调查情况来看,这件事情是由一次玩闹引起的,但它毁掉的是三个家庭。”记者从说明会上了解到,被警察带走时,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还未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其中一人甚至说过“我就是闹着玩,能有啥事”。直到从报纸上得知小传旺生命垂危,社会舆论纷纷对他们进行谴责时,两人才紧张起来。
9、 7月14日,山东省夏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俭华和侦查监督科科长王琰琰受该院检察长郭建龙指派,带着全院104名检察干警的牵挂和祝福,行程5个多小时,赶到北京市八一儿童医院,看望该院刚刚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杜传旺,并将5000元刑事被害人救助金,亲手交到小传旺父亲杜舍厚手里。
10、 7月15日上午,在护士的帮助下,小传旺的病床床头稍稍抬起,并且已经能靠着床坐一会儿。此外,小传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胃管喝糖水,每次喝30毫升。虽然小传旺已脱离生命危险,但他的面部感染仍然严重:右侧鼻孔全部外露,鼻甲和中膈外露,鼻骨已完全坏死,左侧稍好。在口腔里,硬腭坏死,骨质外露,软腭大部分坏死使得鼻腔和口腔相通,舌体后部到舌根部分破溃坏死,部分牙齿脱落。截至15日凌晨,小传旺入院以来的治疗费用达15849.7元,而各方捐款仍源源不断汇进天使妈妈和传旺父亲个人的账户中,两笔捐款总数已经将近百万。
11、 7月17日,小传旺的面部感染已经得到了控制。八一儿童医院还请来了北大口腔医院、北大一院、301等医院相关颌面和头颈外科的专家对小传旺进行了会诊,并拟定下一步治疗方案。天使妈妈基金介绍,因小传旺还处于应激阶段,面对身体伤害、生活环境等的突然变化,心理的伤害必然是存在的,心理干预必须配合生理治疗,消除他的心理障碍。所以,八一儿童医院专家组决定对小传旺进行心理治疗。但因小传旺的气管被切开,只能等小传旺能开口说话后,心理治疗才能展开。此外,德州市夏津县教育部门表示,将为辍学的小传旺重新安排学校,并继续为他申请贫困生救助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对事发汽修厂老板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小传旺并不属于童工,汽修厂老板曾拒绝了小传旺的父亲让儿子来工作的请求,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评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陈苏:
小传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小传旺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两致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除了追究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外,小传旺作为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两致害人赔偿医疗、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营养等费用,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赔偿伤残赔偿金。
第二,小传旺属于童工,受伤害单位有责任赔偿。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使用童工行为。2002年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于教育实践劳动、职业培训等活动,也严格限于学校、教育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组织的活动。所以说,尽管是“学徒”,小传旺每天跟其他工人一起上班,汽修厂的行为也属于使用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此外,单位使用童工的,按月5000元罚款。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小传旺是未成年人,有获得照料和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客观上说,传旺的父亲送他去学徒,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对于这一点,有关政府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小传旺幼年丧母,父亲是他的监护人,但由于家庭困难,父亲没法照料小传旺兄弟俩,实际上也没有能力保障他接受完义务教育,这种情况下,存在监护、抚养不足的困难,而这种困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能力不足、家庭贫困等因素所致,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来保障小传旺的基本生活和监护。
第四,小传旺维权判决可能难以执行,这也是他面临的最大问题。据媒体报道,两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赔偿能力,而汽修厂能拿出的钱数也有限,这也是很多童工案件面临的共性问题,就是童工多数被小工厂、小店铺、个体甚至黑作坊招用,发生伤亡很多都实际无法执行赔偿。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童工产生,国家需要加大对使用童工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童工受伤的事件仍然经常见诸报端,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实际执行不到位。这里也建议劳动监察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
最后,建议国家搭建儿童福利的平台,由国家和社会力量一起来实现对小传旺的可持续救助。现在有很多社会爱心人士为小传旺捐款,来帮助他的治疗,款项的规范使用可以解决他目前的问题;而长远来看,国家的救助和保障,应当成为小传旺的最有力后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
除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外,雇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属于违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离不开对雇佣童工行为的严惩。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加大对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此外,对于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辍学去做童工受到伤害,当地教育部门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媒体评论
京华时评:
我们或许可以把更多的目光,投向重伤害事件发生之前的男孩。为什么一个13岁的孩子能进入汽修厂打工?按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招用俗称的“童工”,轻则罚款,重则吊销执照。对于雇用小男孩的汽修厂,劳动行政部门何在?13岁,尚处于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男孩辍学养家,学校是否以“一个都不能少”的精神采取行动?据报道,男孩7岁时,母亲病逝,家道贫寒,那么这个贫困人家是否获得过来自当地有关部门的必要帮助?
——《13岁学徒肛门被塞充气泵 把更多目光投向伤害之前》
新京报:
小传旺的遭遇,不单是一个地方的问题,它暴露了目前儿童保护和救助机制的不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相关的保护机制反应不够灵敏,效率也不如人意。在大多数政府部门眼里,儿童遭遇暴力侵害只是个普通社会问题,属于单纯的民事解决范畴,并未意识到,儿童不仅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国家的,政府对他们负有特别保护的责任。
从小传旺悲剧中,有关政府部门当反思自己对于儿童权利的迟钝,同时,完善儿童保护和救助制度,建立起一个医疗机构、警方、儿童保护机构等多方面联动的反应机制尽快提上工作日程。
人民时评(陈焜):
当他因家境贫寒而辍学打工时,当地的救助机构和学校为什么没能及时救济?企业用工明明不得招用“童工”,为什么企业可以置法规于不顾,而劳动监管机构也没能“火眼金睛”、及时发现?当少年被严重伤害生命垂危,为什么在救助的黄金时间里,看到的只是这个家庭的无力苦撑,直到媒体介入才引起社会关注?
的确,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救助体系还有缺陷,但最大的痛心其实并非暂时还“无”的那些制度与体系,而恰恰是“有”的东西,在不少时候“形同虚设”,没能发挥好应有的效力。
那些流落于街头的孩子、缺失亲情与爱护的留守儿童、成为伤害与被伤害案件中主角的未成年人,一次次击痛我们,并警醒我们:能否把社会救助的步子迈得更大些?能不能在让人们遭遇苦难时,找得到救助的通道也能够被人及时地施救?
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贫弱者的态度,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志。只有用制度的护佑与社会的温情让那些悲苦人生变得温暖起来,我们这个国家才会更加美好。
西安晚报(王石川):
在这里,我们要追问几个问题。第一个,小传旺为何辍学?按照小传旺的年龄,他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结果却辍学,这是谁的责任?如果实在读不起书,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是不是失职?学校为何就放任小传旺辍学?第二个,小传旺十来岁就到汽修厂当学徒,这算不算童工?无论是《劳动法》还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严禁企业使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便是学徒工也不允许,我们的监管部门在哪里?第三个,除了这两名工人该追究责任,谁还该承担责任?小传旺不是第一次被充气,其他工人为何不制止,汽修厂老板为何不叫停?
小传旺生死未卜,能不能恢复健康还是一个未知数。小传旺才13岁,13岁的孩子本应该得到呵护和关爱,却遭遇了这么多的苦难,我们欠他太多了。小传旺辍学,是社会之耻;小传旺当学徒工,是社会之耻;小传旺被充气,也是社会之耻。这样的社会之耻再也不能发生了!
北京青年报:
未成年人权益受损事件频发,既有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也有监护人缺位等因素,而这些都凸显了未成年人保护面临重重困境。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知晓度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其次,部分未成年人父母未能承担起监护人义务,也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现象频发。有专家接受采访时认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至关重要。溺水、车祸、拐卖、性侵犯等关于未成年人的一系列惨剧,几乎都是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造成的。
人民网评:
13岁山东男孩小杜被人用充气泵从肛门充气造成重伤,这一事件连日来受到社会强烈关注。社会各界捐款为救治小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医生的妙手下小杜也已脱离生命危险,与此同时,社会各方也在对这一违法事件进行反思。
诚然,两位成年工友的“玩笑”,是导致小杜遭遇伤害的根本原因,他们必将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然而,这一事件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东西,在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问题上,我们还有许多事情应该做而没有做。
小杜的经历读来让很多人唏嘘,母亲离世、家境贫寒、辍学打工,这一系列遭际,让小杜不能享受同龄孩子一样幸福的童年,过早地承担起了生活的重压。然而,这仿佛只是一个孤苦少年的生活挣扎,却未见国家与社会制度保护的刚性响应。
九年义务教育入法,具有强制性。但显然小杜没有被这种强制力所保护。据称,其家长要小杜辍学当学徒,当地教育部门仅是口头劝说。那么,义务教育的强制力又体现在何处?又如何去保护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如果说,法律执行的缺位,使小杜失去了第一道也是最根本的保护防线,那么,汽车维修店老板的违法使用童工,则使小杜过早地走入社会,不得不去面对自己无力防范的成年人社会诸多不可知风险。而劳动部门未能发现和查处老板的违法使用童工问题,则使小杜再失一道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防线。
固然,我们不能把小杜的受伤害,直接归因于义务教育法和劳动法的违反,但显然这两道制度防线原本是未成年人的先决性保护网。小杜受伤害事件,已然如此直观而冷峻地折射出现实生活中这两大保护体系的缺席。
在社会各界关注中,当地卫生、教育、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开始实施救助性干预,警方也在对汽修店老板涉嫌违法使用童工一事而补充调查。然而,从目前情况我们尚难看出这种政府干预的可复制性。我们期待的是,从政府干预到社会救助能够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常态化响应。
还要看到,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现实生活压力可能是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很多人也想遵从崇高而文明的法律,但在生活的重压面前,可能会被迫首先选择生存。这是小杜们辍学去打工的一个现实原因。因而,在让法律硬起来真正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神的同时,也应当启动政府和社会有关对弱势群体的救济机制。
从这一起少年被气泵击穿事件中,揭开那些被遮蔽的违法现象和行为,并在全局层面进行反省和修复,那么我们社会付出的小杜受伤害的代价就不是白白付出的,因为我们毕竟换来了进步。
——《少年被气泵击穿事件背后制度保护的缺失》
人民日报: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功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朱征夫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 汪 明
【新闻背景】
7月27日,本版“民生调查”栏目推出报道《小传旺的“安全闸”为何道道失灵》,调查了13岁男孩小传旺辍学到汽修厂当学徒,以致遭人伤害的深层社会原因:家庭、学校、相关法规,为何都没能保护到他?稿件刊发后,引起了一定反响。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小传旺到底算不算童工?家长如果不让孩子上学,法律应该如何施以援手?对于收入刚刚超过低保线的贫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又该如何体现作用?
【核心观点】
观点一
没有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报酬,使用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劳动,并从中盈利,一样可以被认为是事实童工。
观点二
不妨考虑将《义务教育法》和劳动法规衔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工人,这样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一些家长让孩子过早辍学“学手艺”的冲动。
观点三
确实需要对现行叠加式的低保救助制度加以改进,让不同的救助项目相对独立地承担自己的救助责任。
一 问 不拿工资的学徒,不算童工?
记者:小传旺事件发生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称,由于杜传旺是其父委托给汽修厂老板照顾的,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领取过薪酬,因此,无法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也无法认定他是童工。童工认定的核心要件到底有哪些?
朱征夫:在法律上,童工认定的核心要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年龄,即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是是否在经营性场所提供劳动。
记者:如果未成年人从事的是没有合同、没有报酬的劳动,比如学徒工,能被认定为童工吗?
朱征夫:报酬也可以分为很多种。除了金钱报酬以外,有的学徒在工作之前和老板商定不要工钱但包吃住,其中“包吃住”也应视作报酬的一种形式。
仅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定义,将没有合同、没有领工资作为要件来判定小传旺不属于童工,是片面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里,“招用”可以理解为“招收和使用”。也就是说,无论是招收,还是使用未成年人在经营性场所从事劳动,都是非法的。如果是在没有工资、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招用未成年人,压榨未成年人的劳动成果,性质更加恶劣。
记者:有人认为,受监护人委托,吸纳孩子进工厂做学徒,形成的是委托监护的关系,不能构成非法用工,这种说法成立吗?
朱征夫:委托监护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不宜混为一谈。委托监护的目的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而不是为了用工。
在杜传旺事件中,汽修厂老板董玉秀不能用委托监护关系来掩盖非法用工的事实,劳动部门也不能用委托监护关系来推卸监管责任。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辍学去学手艺,形成事实童工。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如果出现事实童工,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否有明确的执法主体?
朱征夫:避免事实童工,首先应该从明确监管责任着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当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学校、政府相关部门都有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对于童工等非法用工情况的执法权力。如果执法主体执法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参照现有渎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责。
二 问 家长就不让上学,谁来管?
记者:如果父母坚持不让孩子上学,怎么办?
汪明:确实有少部分孩子的监护人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让适龄孩子辍学。现实中对这种行为的强制约束力仍显不足。学校和教育部门没有明确的执法权力,面对拒不让孩子上学的家长,他们往往也无计可施。
记者:《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如何?是否仍存在辍学现象?他们为何辍学?
汪明:从总体上看,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但应当承认,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仍有一定比例的辍学现象发生。
事实上,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尤其是农村适龄学生辍学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因贫辍学。尽管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不收学费、杂费,贫困学生还能获得一些补助。但还是有一些监护人认为:孩子上学,家里就少了劳动力。所以让过小的孩子走入社会或从事农业劳动,造成辍学。从总体上说,因贫辍学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
第二种是家长和孩子都认为继续升学无望,不如早点学一门技能,选择辍学。
此外,近年来部分地区由于撤点并校,使得孩子上学路途变远,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家长不让孩子上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记者:如何才能更好防止学生辍学?对拒不送孩子上学的监护人,除劝说以外,还能有哪些办法?
汪明:有人认为,《义务教育法》的罚则有点“软”,这种说法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从制度设计上说,一方面,要赋予学校或教育部门法定职能,加强对辍学情况的监管。同时,还可参照一下其它国家的经验,赋予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监管的职能,在未成年人教育权益受到侵害时,担负起临时监护责任。
另一方面,针对杜传旺这种类似情况的辍学,在我国已经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不妨考虑将《义务教育法》和现有的《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人,这样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一些家长过早让孩子辍学“学手艺”的冲动。
三 问 刚过低保线还困难,咋办?
记者:小传旺家庭收入刚刚过当地的低保线,但是依然处于贫困的边缘。社会应该如何帮助这样的家庭?
郑功成:比较理想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该是由多个肩负不同责任的救助项目组成的综合型制度。每一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定功能,这些功能,最好是并行的,而不是叠加的。
比如低保制度,是以收入状况为判断依据的,本质上是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实物保障。但是,现行的低保制度中叠加了很多其他的社会救助功能,比如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小孩教育救助等。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大程度上为低保家庭提供救助,评估起来也简单。但这样做不利于在低保边缘线上的家庭接受社会救助。
记者:据记者了解,小传旺并没有加入新农合。像他这样的遭受了意外伤害而需要医疗救助,该怎么办?
郑功成:新农合只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叫法,其本质是社会医疗保险而非合作性质的医疗保障,只有参加进来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因此,应该强制参加。
强制参加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了防范疾病与意外事故发生后,人们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情况。
如果拒不加入医疗保险而发生了意外伤害,就应该强调个人的责任。
意外伤害若是由他人造成的,应该依法向致害人要求民事赔偿。如果致害人因生活窘迫无力赔偿,政府也可以考虑设立意外伤害基金。
此外,还有医疗救助可以给予适当的援助,也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来实施相应的救助。不过,慈善救助因受财力与捐款人意愿的影响而并不具有可靠性。
记者:新农合本月入下月就能享受,有人有侥幸心理,现在不入,有病再说,这咋办?个人责任应该如何促进履行?
郑功成: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过程中,这样的行为叫做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是确实存在的。规避这种情况,需要从完善制度和强化舆论引导等方面来促进个人责任的履行。
从制度上讲,有的地方规定新农合一年缴费一次,或缴费满一定期限,才能享受医疗保障,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不参加者或者不缴费者,便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媒体在宣传中,也应该加大对个人责任的宣传力度。
——《民生三问:堵上小传旺们的伤害之源》
转载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2-08/03/c_123518755.htm
网友热议
@此生未离-:我想我们在同情小杜的时候别忘了那两个畜生,他们该受法律的制裁。然后我想问,小杜的爸爸呢?你的孩子才十三岁,还有一个小儿子更小,你忘记了他们了么?
@汽车视觉志: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孩子?牛奶毒害的是孩子,校车撞死的是孩子,官员嫖宿的是孩子,大火烧死的还是孩子。作为一个母亲,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就恨得牙根都痒。但是仅仅他们负责就够了吗?救救我们的孩子吧
@栋子在奋斗:一、这种所谓的学徒,其实就是变相童工,汽修厂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我们的国家乐意把几亿几亿的钱砸到非洲砸到朝鲜,却让自己13岁的孩子失学去当学徒,所谓宁与友邦,不与家奴。三、两个工人行为性质属故意伤害致人重任, 四、这个德州不是Texas
@叶子歆然:这个社会已经变态到我们无法预料了,希望小传旺快好起来,那两个混蛋被抓起来!虽然这个世界并不总是公平的,但起码,我们应该坚持我们的是非观和道德观,否则好人无好报,坏人乐逍遥,那谁还愿意当好人?或许那个时候,这个社会的是非黑白都会颠倒了吧。。。
@山东聊大律师事务所: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故意杀人,必须严惩!
@尘尘都将永不纯洁:看到评论有人为犯人辩解说 他们一开始只是开玩笑没想到过头了…说这话的人你脑子被驴踢么 这是能用开玩笑来解释的么!你开玩笑会去脱一个正值发育期的孩子的裤子么!而且他们做这行的难道不知道充气泵威力有多大么!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是充满侮辱性!这也不是开玩笑。
@广州小鱼:都是贫穷惹的祸!这两名修车工跟13岁的少年一样,充其量也就是初中、小学的文化水平吧,所以,他们做任何事都不知道严重性。强烈呼吁中国实行义务教育12年!!!各级政府不得拖欠教育经费!!!其实,现在每个企业每月都缴纳了2%的地方教育经费,这一笔费用到底用到哪里去了?
@988刘婷:揪心!震惊!13岁,还没有成年的孩子就要遭此横祸,将来的他会怎样看待这个世界和身边的人。关注未成年人,这个主题真的需要深切关注。不是只看我们身边那些健康快乐的孩子,而是要去关注那些没有被温暖的孩子们,需要阳光的孩子们还有很多,大家一起努力吧!
@安妮玫瑰香如故: 粗俗的恶作剧,愚昧的观念,变态的心理,两个恶意玩笑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法教育还要继续!修车厂雇佣童工,也该受到处罚!大多数人的人性之恶都是通过玩笑和恶作剧得以释放,但是恶作剧和玩笑,从来都是心理变态者的借口,也是他们痛快施虐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