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新闻网讯 李某的酒馆开张,亲朋来贺,谁知在放烟花过程中,烟花翻倒解散将随父亲前来的一男童钱某额头炸伤。1月15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李某赔偿男童钱某30000元。
2012年10月1日国庆节,李某承包的酒店开业。同时邀请亲朋好友前来祝贺捧场。钱先生作为李某朋友受邀后带其儿子钱某一同前来。上午10时8分,酒店正式开业,李某点燃了门外的6个烟火。钱某听见响声出来看热闹。其中一个烟火突然翻倒旋转,一粒鞭炮重重打在钱某的额头,强大的冲击力将钱某击倒,额头被炸出一道口子,当场流血。李某随即将钱某送往医院,伤情经诊断为:头皮挫裂伤,灼伤,左眼钝挫伤等,共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出院后额头留有疤痕,视力轻微受损。其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由于双方就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约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受到侵害时,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李某在放烟花炮竹等危险品时,负有确保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原告父亲带原告一同前来也应当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双方在本起纠纷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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