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16日电 (尹深)据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消息,日前,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和湖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新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重申了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从明年1月1日起,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据介绍,《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孩子身份的证明,与父母的结婚证、生育证没有直接关系。
据悉,新修订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共7章49条,主要内容是《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要求,以及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和处罚原则。例如,《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其职责,统一了首次签发流程、时限和要求,对一些特殊情形如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单亲家庭的婴儿、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公民收养的儿童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也进行了规定,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统一了补发与换发的流程和要求,规范了废证的管理。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1216/c1008-23851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