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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例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中,受害人自我报案率仅1.4%。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一般比较隐蔽,未能引起重视。专家建议完善立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羊城晚报记者 陈强 实习生 赖拓 林晓湄
6岁的小如,出生后一直在老家和爷爷奶奶生活。直到今年8月中旬,小如才从河南老家来到温州乐清,跟父母同住。可就在短短2个月内,小如就先后四次遭受家长殴打。10月5日,小如父亲怀疑她在家中撒尿,罚她断断续续跑了6个小时,最终导致小如送医不治身亡。
这是媒体最近报道的一则未成年遭受家暴致死事件。
日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简称“中心”)发布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下简称《报告》),归纳总结了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媒体报道的429个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其中222件致死,超过了一半。
“媒体报道的多是恶性家暴事件,反映只是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现状的冰山一角。”报告撰写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认为,一般的家暴行为和没有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比较隐蔽,并未引起重视与关注。
“别让孩子在暴力阴影下成长。” 张雪梅呼吁出台反对家庭暴力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父母矛盾,孩子成了“出气筒”
张雪梅的《报告》显示,这429个案件中有85.31%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的占75.52%,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9.79%。“年纪越小,越容易遭受家暴。429个案例中,10周岁以下孩子占80.97%,6周岁以下儿童又占其中多数。”
从暴力形式来看,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身体的伤害,占65.27%。此外,还有遗弃不养、家庭拐卖和性侵害等多种形式。这些暴力形式所造成的后果大多严重,其中222例因家暴致死。
张雪梅透露,一般人认为家庭性侵害案件主要来自再婚、收养家庭,但是统计发现, 36件性侵害案件中,生父实施的和继父养父实施的各占一半,“主要是生父平时就有恶习、一时性冲动、还有迷信等原因。”
调研显示,单亲、继亲家庭和流动、留守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52.68%的案件发生在因人口流动、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等的家庭。“家庭背景发生变化时,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家暴受害者。”张雪梅说,“家庭关系不和谐、生活压力大、家庭功能不健全都会激化矛盾,父母则将孩子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或报复工具。”
“父母个人及家庭问题是家暴发生的主要因素。”中心研究人员魏艳丽说。调研数据显示,因婚外恋、夫妻感情不和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发生矛盾而拿孩子撒气、报复的案件达28.21%,是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首因;在46起涉及贩卖孩子的案件中,28起案件源自父母为还赌债、换取赌资、换钱挥霍等目的,比例高达60.87%。
据悉,目前还没有未成年遭受家暴的全国性权威数据公布,但一些学者的抽样调查显示,遭受过家暴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如一项针对广州和韶关四所中学1344名学生的调查显示,37.9%的受访者表示曾遭受过家庭暴力。
传统观念,家暴难入“司法程序”
“受社会传统文化影响,普通公民、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已经从事多年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张雪梅说道,“很多父母并不认为打孩子是家庭暴力,家长往往并没有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
北京红枫心理咨询中心反家暴项目负责人侯志明也曾说,“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观念让很多人觉得打孩子存在某种所谓的“正当性”。
报告显示,媒体报道明确写明施暴人被刑事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240件,其中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死亡案件;其中包括160件身体暴力案件,34件性侵害案件、14件遗弃案件和32件出卖子女的案件,这些案件中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就有147件。
不够刑罚的施暴人处理方式则大多简单。一对父母多次采取火钳烙屁股、跪钉子等方法施暴,造成孩子严重伤害,但仅受到了治安处罚;一对父母因为觉得儿子是累赘而出卖,逼孩子乞讨又嫌孩子挣钱少而当街施暴,此案件中的施暴父母只受到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
张雪梅认为,由于目前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和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很多施暴父母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罚,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长对未成年人施暴的行为。
事实上,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刑事自诉制度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未成年人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难以被法院受理。”不仅如此,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只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公诉程序。然而实践中,未成年人一般不会控告父母。
能力有限,
仅1.4%受害人报案
张雪梅统计发现,429例案件中,17.72%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受到侵害,持续时间最长的达14年之久才被发现。“对于这些反复遭受家暴的孩子,如果早一点被报道,让社会知晓,给孩子们提供紧急庇护,也许伤害就不会这么重。”
张雪梅调研报告发现,虽然多起案件中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街坊四邻均了解家暴情况,然而从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到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的却很少。
报告显示,429件案例中,选择自我报案的受害人仅占统计总数的1.4%。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间发生的129宗案件中,更无一起是由受暴未成年人自己报案的。中心研究人员魏艳丽认为,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受害者由于受到亲情影响和个人能力所限,极少报案。
报告数据显示,非施暴方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报案的比例虽然占33.8%,但大多是出现了特别严重后果的,比如极端杀害、强奸或家庭拐卖等案件。“相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总数来说,家庭成员报案率并不算高。”张雪梅说,“基层群众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义务,对发生家庭暴力负有劝阻、制止的责任,但在统计中,却发现仅一宗案件是村委会发现后报案的。”
不过,社会专业工作者对暴力的报告意识正在逐渐形成。“429个案件中,十分之一由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国际上已具有比较成功的运作经验,是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项主要制度。”张雪梅说,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可及时发现、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现象。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给予特别关注。”张雪梅说。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2-10/15/content_15121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