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0年4月,所有初三、高三的学子们都在为即将到来的中高考紧张的准备着。然而,就在25日这天,一场突如其来的事件击碎了一个家庭的梦想。16岁的小豪被发现在家中服毒自尽,此时距离他中考仅剩下两个多月的时间。小豪父母在悲痛之余也心存疑惑,究竟是什么让孩子走上了自杀这条不归路?
◆案件回顾
小豪16岁,就读于某校初中三年级。马上就要中考了,家长对孩子的身体、心理健康都比较注意,每天给孩子准备好吃的加强营养,同时也随时了解着孩子的举动,关注孩子的情绪。可是没想到,即使如此精心呵护,意外还是发生了。在中考一模考试后的周末放假期间,25日晚上,小豪突然走进父母的卧室,对着他们鞠了一躬,随即走出房间。心生疑惑的父母放心不下,认为孩子可能压力有点大,休息不好,便决定由父亲过去陪孩子睡觉。可是没过多久,父亲发现身边的儿子痛苦的抽搐起来。在父母焦急的询问中,小豪断断续续的说“我吃药了……”父母闻言大惊失色,立即叫车将孩子送进医院,然而,父母的期盼、祈祷,仍然未能从死神手中抢回儿子的生命。
悲痛万分的父母开始准备小豪的后事,然而一个细节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在整理遗物的过程中,他们忽然发现了儿子日记中记载有学校侮辱、体罚学生的情况。一直以来,家长都认为儿子自杀是因为无法承受考试的压力。但是现在他们有了新的疑问:难道小豪的自杀是由于学校的体罚?两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带着这些问题,小豪父母开始向学校进行求证,但是学校坚称小豪是在家中自杀的,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负任何的责任。
一次次沟通进行下来,学校消极冷漠的态度让他们非常寒心和气愤。他们开始到处上访,要求追究学校的责任,同时表示如果不解决,将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来引起社会的关注。为了寻求问题的正常解决途径,避免双方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团市委权益部将事件详细情况告知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希望中心能够向家长解释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将问题指引到正确的解决方式上来。
◆维权手记
接受委托
接到团市委电话之后,我立即联系了小豪家长,约他们到中心面谈。家长来到中心后,介绍了小豪自杀前后的详细情况,同时提供小豪生前两篇周记,怀疑教师体罚,并给小豪等学生施加考试压力,咨询学校有无责任。我首先安抚了家长的情绪,疏导其心理,解答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咨询事实和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向家长介绍了这次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小豪今年已经17岁了,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自杀引发身亡的后果和给亲人带来的悲痛,却仍然选择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小豪自己和监护人即父母负有主要责任。
其次,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足以说明体罚事实和教师采取不当方法增加学生考试压力行为的存在,家长需要进一步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
第三,即使证据充分,体罚事实和教师其他不规范教学行为真的存在,还需与小豪自杀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学校才承担适当责任,可以说教师体罚或其他不当行为与学生自杀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证据充分情况下学校也只承担非常小的一部分责任。
第四,自杀行为发生在家中,不是发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校场所内,学校不存在监管不善。
听完我的分析,小豪家长对以上意见均表示赞同,于是我建议家长通过与学校依法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家长提出,孩子自杀后学校从来没有到家中看望或安慰过家长,并且后来态度消极不承认自己的责任,家长才决定上访并提出民事赔偿。家长说考虑到此事对小豪同学的心理影响和中考在即,至今他们都瞒着同学,多名同学打电话找小豪,他们都说小豪在姥姥家养病。如果学校再不解决,他们将准备找媒体曝光。
我对家长能够考虑其他孩子心理影响的做法给予了鼓励,同时引导家长要依法解决问题,对家长提出三点建议:一、与学校依法协商,协商不成,也要依法解决,避免采取闹访等极端方式解决,避免激化矛盾;二、不能采取到学校闹事来给学校施加压力,干扰学生学习、考试;三、中考在即,家长找学生了解情况过程中,避免给其他同学造成负面心理影响或过大压力。
漫漫调解路
为了避免激化矛盾,寻求合理、合法化的问题解决途径,5月13日上午,我向市未委会办公室通报了接待情况,建议通过市、区未委会协调学校和当地教委给予重视,积极与家长沟通,避免激化矛盾,因为学校态度是否积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解决,态度不好可能进一步引发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月30日,我再次向未委会了解案件协调的进展,得到的答复是还没有进一步进展,不过一两天前已经再次督促当地重视和妥善解决。考虑到目前高考和中考在即,初三学生正处于紧张备考的关键时期,为了尽量降低此事件对其他学生的影响,尽快化解家长与学校的矛盾,避免学生家长出现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我和未委会沟通,愿意帮助家长、学校双方协调解决此事,并将及时向团市委和市未委会办公室汇报进展。但是没想到的是,调解的艰难程度却远远超出了我们大家的想象。
安抚家长,合理索赔
6月2日早晨,学校校长带领老师到小豪家里进行慰问,同时学校提出愿意给家长一定经济补偿,家长心理感到欣慰。但是就赔偿数额方面,家长向学校提出期望赔偿的数额是80万。
我明确向家长提出不可能达到这个数额:第一,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20年,丧葬费是按照在岗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总数加起来也不过60万,80万没有依据。第二,学校不可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假如有体罚等不当行为,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事实存在以及与自杀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家长一方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足以证明该问题。我们建议其根据计算的数额,按照次要责任跟学校协商。一般来说,次要责任不超过50%,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学校承担5%至40%的情况都有,具体多少责任还要根据学生年龄、理解承受能力、学校过错、侵害手段等等因素具体确定。
小豪父母称之所以索要80万,是因为其中包括了他们的养老费用,我们向其解释了有关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小豪父母不符合无劳动能力的规定,不能要求这项费用。经过考虑,小豪母亲提出50万的数额,我们再次就责任承担问题向其解释和分析,希望他们能降低数额,我们也同意帮助协调调解,家长告知学校也希望让律师作为调解人,并将班主任电话告诉了我。
6月3日,我再次联系小豪父母,他们提出要求学校承担60万元的25%责任,班主任承担50%责任。我为其讲解教师因教育教学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应当将学校作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建议只要求学校从次要责任角度赔偿,最后其提出30万元要求。
当得知学校只肯赔偿3万元时,家长情绪激动,表示无法接受。我再次帮助小豪父母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其进行劝解:赔偿请求应当合情合理合法,30万元赔偿数额学校无法达到,学校即使有责任也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教师的一些行为即使确实不妥也不必然导致孩子自杀,导致孩子自杀因素很多,希望家长理智对待,如果诉讼将面临更多困难,也花费更多时间、经济和精力,建议其降低赔偿要求。晚上小豪母亲和家人商量后发来短信提出最低要求15万元。我认为这个数额应与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越来越接近,所以也带来进一步为双方协调调解的信心。
劝解学校 积极应对
我联系到了小豪的班主任,班主任表示将向学校汇报,第二天学校与我取得联系,告诉我经请示上级领导形成两点意见,希望能够反馈给家长:一是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无过错没有责任,二是学校愿意给予人道主义关怀,补偿家长3万元。我表示将会就第二条建议和家长沟通,但是关于学校是否有责任的问题,要根据事实和家长掌握的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如果确实证实在学生自杀前有体罚和其他不当增加学生心理压力的事实,学校可能会涉及一部分责任。如果学校在调解中坚持没有责任的意见将不利于稳定家长情绪和我们进一步的协调,而且3万元的数额与家长要求相差悬殊,下周一又正值高考,建议学校内部再协商,如果有进一步意见及时联系,避免家长失去调解信心。
6月6日晚上,学校校长来电,说将我的意见向领导汇报后,学校内部再次协商表示一次性赔偿8万元,希望能多做家长工作,同意8万元调解。我将家长最低底线15万元的情况和学校沟通,并表示我将努力说服家长再将数额降低,但希望不大,建议将此情况汇报给学校领导,我们将再做一次协调工作,也希望双方能再让让步,尽快解决,争取将风险和对学校、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将到最低。
达成一致 双方和解
6月7日上午,我致电小豪母亲,将学校意见和其沟通,其认为数额仍少。我提出现在双方相差不大,同意再从中做一次协调,努力说服学校在8万元基础上提高额度,但也希望家长从有利于解决问题角度重新考虑其最低要求,协调不成只能表示遗憾。小豪母亲决定和家人商量后在做决定。
6月8日早晨,学校询问家长态度,我将家长情况进行了反馈,建议学校争取再提高数额。经过再次协商,学校确定最新意见为最高补偿10万元,希望我能再帮助协调家长意见。
当天上午,小豪父亲来电,我建议其10-12万元接受调解,并将学校最新意见和其沟通,建议其接受。小豪父亲表示12万元最好,10万元也可以勉强接受。后来小豪母亲说,事已至此,同意最低10万元,还有停尸和火化费用一共大概几千元由学校支付,并要求在遗体火化时学校老师和班里同学能来和小豪遗体告别,因为之前曾有多名同学提出要参加遗体告别。
6月9日上午,经过学校领导的协商,学校基本同意了家长意见。我们和学校确定三点意见:一是补偿10万元,签协议后立即给付,二是学校支付停尸火化遗体告别等费用共8000元,三是学校派一名主管领导和两名老师参加遗体告别,其他教师和同学自愿参加,学校不负责组织。
随后,我帮助双方起草了调解协议,学校和家长对协议内容基本同意。6月11日上午,学校就付款时间和遗体火化时间提出了新的意见,于是我又分别和学校与家长沟通,家长同意一周内办理完火化丧葬事宜和待遗体火化后学校再付款。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家长和学校均对调解工作和结果表示了感谢和满意。
风云突变,再起波澜
本以为案件就此告一段落了,没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当天晚上家长发短信、来电,称爷爷奶奶不同意先火化再付款,强烈要求先赔偿后火化,并且今天的协议与原来协商的有变化,原来协商说签协议后就先付10万元补偿,现在爷爷奶奶担心学校不履行协议。我及时联系了学校,说服学校先付补偿款,学校经请示,担心家长收到补偿款后仍不火化,所以不同意先付款。双方出现僵持。经过仔细权衡,我向学校建议先付一半补偿款,由我再做家长工作。
第二天早晨7点30分,我联系家长,家长接起电话大哭,情绪非常激动,说想孩子,孩子姥姥也不同意火化。我先对家长进行了耐心的安抚,提出争取让学校先付一半款,但希望家长尊重我的工作和意见,必须尽快安排火化。7点45分左右,学校来电,同意先付一半款。家长说一定要等学校的一半补偿款到位才安排,我建议家长明天争取火化,由我负责督促学校今天付款到位。然而家长态度坚决,一定要等钱款到位。因担心家长在学校付款后再提出其他要求,我再次向家长说明希望家长尊重我们的工作,并保证5万元赔偿款学校今天一定会到账,希望家长安排明天火化,我也希望能够参加遗体告别。家长再三考虑,同意了我的建议。
随后我立即联系学校,为了避免双方再次出现分歧,希望今天一定要付款到家长账户,并按照之前协商情况组织一名校领导带领两名老师明天参加火化,如果学生请假参加学校要批准。因害怕家长反悔,学校要求家长到学校领取现金,不采取汇款方式。我向学校解释说汇款回执可以作为付款证据,无需担心,希望学校尽快付款,避免其他麻烦和变化。学校上午9点多到银行将一半赔偿款汇入家长的账户。
6月13日,小豪的遗体被火化。下午学校来电话,告诉我家长在火化厂又提出两条要求,一是要求见班主任,二是要求学校对班主任进行处罚,希望帮助做做家长工作。我提醒学校先将剩余补偿款汇给家长,我会尽力和家长沟通。后和家长联系,家长说火化时班主任没参加,没去送孩子,孩子是姥姥带大的,姥姥接受不了,要求见班主任,但是没有要求对班主任进行处罚。我建议家长先安慰家里老人,毕竟学校目前考前工作忙,班主任压力也很大。但家长坚持要见班主任,否则老人做出什么事,家长不负责。我将情况反馈给学校,建议学校应采取积极态度面对家长,但学校不同意家长和班主任见面。
6月14日,端午节放假第一天,上午9点左右,学校来电称已经将剩余5.8万元汇到家长账号。10点多我致电家长,对其表示端午节的问候并与其谈心,建议他们要调整好心态,照顾好老人,做好老人安慰工作,避免此事影响家庭、生活和其他老师、学生工作生活。同时也提出事情就此了结,学校也得到了教训,小豪的自杀也会使班主任良心、道德受到谴责,希望家长抱着谅解的态度。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谈心、沟通,家长不再坚持与班主任见面,并表示会调整好自己和家人的心理,也不会因此事去影响其他人。
6月21日早晨,我收到家长寄来的收条和发来的短信,仍然强烈要求面见班主任,我劝解家长学校备考工作繁忙,班主任考前本来任务重,再加上小豪的事情压力肯定也大,希望家长理解。随后我将家长的要求反馈给学校,建议学校妥善处理,避免引发其他后果。后家长未再来电。
6月28日,小豪父亲再次打来电话,还是希望帮助协调学校,安排班主任和家长见面,并说火化仪式时,他们提出要求见班主任和处分班主任,出席的学校领导当时说考试后会给他们个回复,至今学校一直未回复家长,希望学校有个明确态度。电话中,小豪父亲表示如果学校不同意或不回复他们,他们将采取自己的方式解决,不会再通过法律和调解。经与学校联系,学校称这属于协议之外的要求,学校不同意,希望律师帮助说服家长。我建议学校不论如何决定,应该以学校的名义直接跟家长联系,给家长一个明确的回复。
7月1日,小豪父亲称还是没有得到学校的任何答复,自己已经不再出去工作,天天在家里琢磨,希望学校给一个明确的答复。我马上安抚其情绪,规劝其正常生活工作。现在案件已经处理完,学校已按协议履行义务,协议中家长并没有提出要求班主任必须参加火化,而学生没人参加也不是学校阻拦,家长不能就此事和学校纠缠不休,如果家长对小豪生前情况有疑问需要和班主任核实,可以直接向学校提出。家长电话中表示不会放弃,只是希望我转告学校家长的要求和电话,希望学校给其一个回复。之后我向未委会通报情况,将此情况反馈给顺义团区委和教委。
7月中旬,小豪母亲来电咨询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再提起其他要求。此后,逢节过年,小豪父母都会发来祝福的短信。
◆法律分析
案件到此终于画上句点。然而此次事件在法律责任与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问题仍然足以引起大家的思考。
第一,学生自杀的,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来讲,一般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而在本案中,家长仅仅掌握了小豪的两篇日记,不足以说明体罚事实和教师采取不当方法增加学生考试压力行为的存在,而即使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学校确实有体罚现象的存在,还需证明其与小豪自杀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从法律和现有证据来看,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小豪今年已经16岁了,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自杀引发身亡的后果和给亲人带来的悲痛却仍然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小豪自己和监护人即父母负有主要责任。在证据充分、学校确实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也只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豪自杀行为发生在家中,不是发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校场所内,学校不存在监管不善的问题。在调解的过程中,小豪父母提出的让学校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是不合理的。
但同时,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小豪自杀虽然与学校的体罚和采取不当方法增加压力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从学生反映的情况看,在学生紧张备考的时期,学校仍然采取了不当等方式来管教学生,这种方式很可能造成学生心理的波动,影响学生的心态,是不恰当的。虽然不能确定小豪自杀的主因是否为教师的体罚,但不可否认这些行为对正在备考的小豪的心理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公平责任,我们认为学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小豪的家长进行心理上的安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该办法第27条的规定,教师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因此,体罚造成的学生伤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教师的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可以事后向责任教师追偿。
第二,对于双方情绪激动、矛盾较大的情况,应当依法化解矛盾。
本案的发生,正值学生高考、中考期间,如果不能化解矛盾,双方的冲突将更加激烈,不仅家长的请求得不到满足,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无法得到保障,案件将会进入死结。这次案件的调解工作经历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在这期间,我与家长、学校联系数十次,不仅运用法理,也充分考虑情理,努力让双方当事人实现换位思考,通过互相劝解,让矛盾回到依法合理化解的渠道上来。在坚持不懈的努力调解下,家长逐步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的赔偿请求从开始的80万“天价”逐步降至10万的合理水平;学校也意识到自身在教学、管理工作方面的不足之处,开始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承担部分责任,给予家长适当的赔偿。
通过这次的调解过程,我也深刻的体会到调解的不易。调解必须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律师都应当做到了然于胸,在法律上的范围内寻求解决方案。另外,调解应当做到中立,不偏不倚,不能一味的说服其中一方做出让步,但同时也要适当照顾弱势一方,从情理上对其进行适当的倾斜,才能让双方都得到满意的解决。
第三,学校应当转变观念,采取积极的态度面对和学生、家长的纠纷。
在很多学生伤害事故的纠纷中,家长情绪激动、作出不理智行为的很多原因都是学校的态度冷漠、不积极,导致了家长的不满甚至仇视。本案中,痛失爱子的小豪父母得知学校教师曾经体罚过孩子,认为这是这场悲剧的导火索,急切的希望得到学校的反馈意见。然而学校在处理事故时坚持自己无责且冷漠的态度彻底激怒了家长,家长开始不停上访,甚至还提出了80万元的“天价”。
目前,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学生和家长都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发生纠纷时,学校采取积极的态度面对,主动和家长沟通,促成和解,是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推动案件依法解决的重要因素。如果家长不停的上访,对学校而言,不仅学校的名誉会受损,媒体会争相采访报道,造成学校的社会评价降低,另外还可能需要支付赔偿款,带来经济与舆论方面的双重压力。
◆结语
案件最终结束了,然而小豪的自杀给这个家庭带来的伤痕也许将永远无法抹平。小豪究竟为何自杀,也许是老师的体罚,也许是学习的压力,我们无法得知。可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应当从中吸取沉痛的教训。我们的孩子幼小的身躯承担着学习、考试的重担,我们的学校、家长该如何教育孩子、鼓励孩子、、为孩子减压,我们的家长和学校该如何面对矛盾,都是我们该思考的问题。无论如何,这样的悲剧都应该避免。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