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南方周末长文《嫖宿幼女罪,被指“恶法”有点冤——存废之争:民间热,业界冷》,感觉有很多话还是要说,如果说真的“业界冷”,那是所谓的“业界”真的冷漠了。我希望所谓刑法学界的大佬们也能站在孩子角度,认真考虑下是否应当取消这个罪名。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幼女愿意也好,不愿意也好,都会认定为是奸淫幼女,也就是强奸罪从重处罚,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最主要的区别是嫖宿幼女罪有金钱交易。
为什么反对嫖宿幼女这样一个罪名:现在大家争论比较多的,提到了一个量刑的问题,比如说嫖宿幼女,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最高可以达到无期徒刑、死刑。从大家关注的角度认为,嫖宿幼女罪轻了。但实际上我觉得这只是一个理由,并且不是最主要的理由。
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最主要的理由是: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孩子权益的伤害。之所以制定奸淫幼女的标准,不管她同意与否,都会认定为构成犯罪,就是从立法的角度我们承认了孩子对自身的行为及后果缺乏判断,所以不具备性处分的权利。既然立法已经明确不满14周岁幼女不具有性处分权利,那就不应再把嫖宿、嫖客、卖淫这样一些污秽的字眼扣在这些孩子身上。
当前很多刑法学教授不赞成取消嫖宿幼女罪,核心问题是缺乏儿童视角。一个基本常识是:单靠父母你能保护孩子安全吗?做不到,你不可能24小时看着孩子;孩子自己能够保护自己吗?做不到;那么要想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从立法的角度,从政府的角度,从司法的角度必须给这个孩子以特别的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到了儿童最大利益,我们中国的未成年保护法提的是特殊、优先保护。但不论是儿童最大利益也好,还是特殊、优先保护也好,我们都说要给孩子以特别的保护。
比如烟酒问题,为什么成年人可以吸烟,卖烟、酒给他没问题,而要限制卖烟酒给孩子?为什么我们说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没问题,但是对孩子来说不满14周岁会认为是犯罪?为什么我们说成年人流浪,他可能是一种生活方式,但是对孩子来说在流浪的过程当中,政府要承担责任,要给予救助和保护?孩子是弱小的,他的心智和身体都尚未成熟,要想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就必须给孩子以特别保护,这已经是国际社会共识。
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就意味着幼女成了社会概念中的妓女、卖淫女,这种道德上的标签对孩子是一种侮辱,对她一生都是一种巨大伤害。要认识到的是,当我们给幼小孩子贴上卖淫、与嫖宿挂钩的时候,对社会道德何尝不是一种讥讽!
另外,从社会观念上来看,大家一提到强奸都知道,这是一个重罪,要受到刑法严厉的处罚,但是一提到嫖娼,都会说这是违法,可能是公安的治安处罚,也就是从整个公众的视野当中,大家会认为:嫖娼是轻的,强奸是重的,事实也确实是这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嫖宿幼女这个罪尽管它本身可能也是想保护幼女的权益,但是它客观上弱化了整个社会对幼女性侵害后果的认识,助长了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抛开“嫖宿幼女”犯罪相比较强奸幼女犯罪是否受到了较轻处罚的争论外,“老鸨”却真的受到了较轻处罚,而在所谓嫖宿幼女犯罪中,都是大量存在这些“老鸨”的。通过对很多案子的分析,很多所谓被嫖宿的幼女第一次都是被强迫的,另外在这个过程当中,同样基本上都是被操纵的。不论是被操纵或者胁迫,这些孩子是受害者。如果取消嫖宿幼女罪,都定强奸罪,很多操纵者、强迫者都会成为强奸罪共犯,要知道奸淫幼女多人那是要严厉处罚的,三人以上就可能处无期徒刑、死刑,但如果定嫖宿幼女罪,组织者涉嫌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尽管组织卖淫罪最高也存在无期徒刑、死刑,但同样情况刑罚往往会轻很多。更关键的是,这种罪名的差异淡化了这种犯罪的恶劣程度,使更多组织卖淫者产生误解或铤而走险钻法律空子,最终参与到这种伤天害理的犯罪中去。
对孩子的保护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文明的程度。不要把嫖宿这种污秽的字眼与单纯、弱小的孩子联系在一起。要让整个社会清醒意识到,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犯罪,立法要向社会发出强有力的、统一的声音,要让所有参与此类犯罪的人付出沉重代价,以保障更多孩子得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