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安置及福利保障

 

 

420日,云南网报道了一则这样的新闻:因为未完成作业,父亲李元兆对6岁的儿子小波拳打脚踢,将其暴打后,面对奄奄一息的小波,他竟然用“活埋”的恶毒方式结束了自己儿子的生命。随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批捕了李元兆。

小波遭遇不幸后,他的哥哥姐姐等3个孩子受到惊吓,需要心理疏导,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爱心人士救助。近日,民警协调民政部门把本户4人全部申报纳入低保户。协调民政部门申报他们为孤儿,领取补助。马路乡派出所全体将李成明等3个孩子结为长期帮扶对象,并积极捐资1500余元,购买大米3包,棉被两床,现金1200元送到他们家以解燃眉之急。派出所全体民警表示,今后他们每年每人捐资200元给3个孤儿,同时在心理上、生活上、学习上给予帮助,使他们能健康成长。

这类案件的发生总是让人震惊又痛心,一个年仅6岁的小生命就这样消失在家庭暴力的魔爪下,而与此类似的案例也同样是在发生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引起人们的关注。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防治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不仅应当在进行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其最大利益,还应当建立系统的发现、报告、干预、救助与服务、惩治与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

另一方面,李元兆被捕后,其他三名子女的安置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很多慈善机构、民间组织提供了援助,同时也再次拷问了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安置和福利保障制度。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统计显示,截止2005年底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而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总数已然超过60万人。对有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进行帮助和保护,一方面可以帮助罪犯消除顾虑和不良心理,将有利于他们的犯罪矫治和改造,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恢复服刑人员子女对社会和人性的信心,改善他们的处境,避免流浪,保障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父母的服刑给每一个家庭能都会带来严重的打击,而面对打击,承受能力最弱的当属他们尚未成年的子女。有的孩子因为父母的犯罪服刑而觉得自己成了罪犯的孩子,是被人看不起的人,而对社会、对自己失去了信心,有的孩子还因为父母被处罚而敌视一切、报复社会,形成畸形的发展,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由于他们的年龄、心理、生活状况、家庭结构等原因,他们往往会失去自我调节的功能。这个时候,政府、学校、社区、亲属和老师对他们的积极帮助和特别保护就显得格外需要和迫切。

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些人员的生活安置和福利保障都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安置缺少法律保障。《监狱法》在94年开始实施,第19条规定了“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2006年3月,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15部委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仅在2006年1月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等6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中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和管理等方面制定救助政策,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目前,这些未成年人的生活安置主要有三种模式:民间机构抚养暨太阳村模式、亲属寄养模式、社区或儿童救助、福利机构救助模式。

其次,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被明确纳入孤儿救助的范围。

2006年1月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中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等方式提供相关福利。到目前为止,很多省、市出台了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障的意见和办法。一些地区也采取了如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帮扶活动等措施来保障其生活和教育条件。但是前所有针对这个群体的保障都仅仅停留在最低生活标准方面,面对当前生活成本的迅速提高,现有的福利政策无法保障他们很好的发展。目前,各地基本都是采取由基金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支持或志愿服务来保障这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并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政府部门规定的统一的福利政策。

面对这些情况,为更好的维护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民政部门应当明确指定针对性政策。政府部门应当担负安置、救助未成年人的职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指定相关的部门专门实施,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在财政、监管等方面能够有法可依。

第二,完善临时监护与国家监护制度。临时监护制度是对监护状态处于空白地带的儿童进行的紧急庇护。对于父母都被处以刑罚暂时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有其他可以作为监护人的人员或机构的,可以由法院指定。如果没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应当由国家监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目前我国的国家监护机构为儿童福利院,应当加强和扩大儿童福利院的职能,对于凡是处于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儿童福利院都应当接收。如果因父母被判处死刑导致该未成年人出现无人监护状态,国家应承担起监护职责,保障他们的安全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在国家监护之外,为使缺乏监护的未成年人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可以完善家庭寄养制度。对于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寄养给愿意抚养他们的家庭,由寄养家庭对他们进行照料、保护、管理、教育。寄养家庭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家庭结构稳定、身体精神健康、自愿抚养、保障不虐待被寄养人或侵犯寄养人其他合法权益、定期报告被寄养人生活状况等。我国应当发展寄养制度,鼓励更多的家庭来抚养这些孩子,并对寄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国外很多国家的寄养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规范,孩子们从中直接获益,这值得我们借鉴。

第四,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正在服刑的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补助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父母刑满释放后,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可以停止发放。这样既可以解决服刑人员子女的家庭经济困难,也可以使愿意抚养他们的其他亲属或寄养家庭解除顾虑,使这些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另外,应当将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福利保障的范围。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对生活在福利机构的孤儿以及散居孤儿都制定了相关的福利保障政策,规定各地对散居孤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孤儿养育标准,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因父母服刑导致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将他们纳入孤儿的福利体系中。

(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魏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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