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家庭教育受到网络空前挑战

  

  制图/李晓军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近年来,各种家庭惨剧案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大量的社会悲剧使得人们开始反思家庭教育对个人以及社会的影响,引发了公权力是否应当介入家庭教育、该如何介入以及我国是否需要制定针对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等问题的思考。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3月20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认为,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急需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来应对。

  家庭教育需国家立法干预

  记者:您认为是否有必要进行家庭教育立法?

  佟丽华:长期以来,受“法不入家门”传统思想的影响,家庭教育被视为“家庭私事”、一种群众的自发行为,或者将其作为学校教育的附属品,故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律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依据,是公权力干预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工具,而家庭被认为属于私领域的范畴,一般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家庭进行干预。事实上,国家对某一领域是否需要通过立法进行干预,主要取决于该领域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程度,尤其是取决于该领域所体现出的公共利益性。如果该领域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即可视为获得了进行立法干预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一些严重问题,具体表现为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家庭教育观念落后与内容偏失、家庭教育知识匮乏。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家庭结构转变和网络时代的冲击下遭遇到一些新的挑战,这方面的立法就显得更为必要。

  家庭结构转变带来新挑战

  记者:在您看来,家庭结构的转变给家庭教育带来了怎样的挑战?

  佟丽华: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过去相比,家庭结构以及家庭价值观念的转变给家庭教育带来了新的局面。

  家庭模式由原来的传统大家庭逐渐向“核心家庭转变”,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与核心化,越来越多的家庭是由父母与子女两代人组成的,家庭教育完全依赖父母本身,而不再像过去那样还有家族其他长辈来进行教导。同时,家庭结构日趋多元化,出现了单亲家庭、流动家庭、留守家庭等多种类型的家庭。家庭多元化使一些父母疏于对孩子的呵护和管理,缺乏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有的父母甚至放弃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使这些孩子缺少父母的情感和心理关怀,在身体发育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缺乏照顾和保护。

  家庭结构变化的同时,家庭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转变。传统的以家庭发展为本的家庭价值观向以人为本的家庭价值观转变,在以人为本的现代家庭价值观的引导下,促进孩子的健康、全面发展成为家庭教育的宗旨。

  但是面对家庭结构以及价值观念的转变,很多家长的观念与意识却未能紧跟时代的发展作出相应改变。有些家长在与子女相处过程中仍然采用传统的“居高临下”姿态,把子女当作自身的附属品甚至“私有财产”,不能正视子女的正当需求,随意打骂;有的家长则对子女一味地溺爱、娇惯,通过不断满足子女的物质需求作为表达爱的方式;还有一种父母理所当然地把自己不能实现的梦想强加给孩子,给孩子带来过大的压力,导致孩子出现很多反常规的表现。

  网络带来前所未有冲击

  记者:网络对于家庭教育的影响主要有哪些?

  佟丽华:这种冲击首先表现在家长的知识权威性受到了网络的空前挑战。在传统的家庭教育格局中,孩子对知识的探寻基本可以从父母或长辈那里得到答案。但在网络媒体时代,孩子通过互联网完全可以自主学习。如此,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和子女的知识传承性被互联网无情地切断。家长知识权威性的丧失削弱了父母人格的魅力,加大了家庭教育的困难。

  家长和子女的亲和力也受到了网络的冲击。在网络时代,未成年子女把相当多的时间用于上网,网络作为“第三者”介入家庭生活,使得家长明显有了被淡漠、被边缘的感觉。

  而且,未成年人由于自身身体和心理发育不成熟,缺乏足够的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自律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很容易受到各类网络上不良信息的影响,更严重的还会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现在手机上网越来越普遍,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机会大大提升,使得家长一方面很难像纸质媒体时代那样,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提前“拦截”不良信息,另一方面对子女沉迷也缺乏足够的应对措施和技巧。

  立法推动家庭与社会进步

  记者:应当怎样应对这些挑战?

  佟丽华:要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定位。尽管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三位一体”中的重要一环,但在现实中家庭教育却往往处于从属、边缘地位。因此,重新定位家庭教育、科学认识其价值与作用、处理好家庭教育在整个大教育系统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教育形态间的关系,是开展家庭教育立法工作的前提。

  此外,还要明确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权责,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拓宽家庭教育的对象,将家长也视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对象;针对家庭教育涉及领域的特殊性,法律条款的拟订宜采用倡导性而非强制性条款,避免造成对个人基本权利和私人空间的侵犯,造成家庭教育管理上的“越位”与“过当”。当然,将来随着法律的颁行、应用与逐步成熟,也可以随之作适当调整与修订。

  总之,家庭教育立法的欠缺已经成为阻碍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可以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而且对于家庭教育市场的发展与培育、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与保障、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等都会带来积极影响。这些不仅会推动家庭的发展,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60322/Articel10003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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