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国际公约与国际社会先进经验_家庭暴力专题

  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暴力是对儿童极端的伤害,因此,希望通过立法敦促各国和区域预防和反对针对儿童暴力的现象。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公约的方式宣示了缔约国所共同倡导的对儿童特别保护的理念。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该宣言是最早对儿童暴力问题进行具体规定的,其原则九规定了“儿童应被保护不受一切形式的忽视、虐待和剥削”。 1989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次对儿童暴力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明确的界定。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并规定可以通过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以及其他预防措施、在适当时对虐待儿童事件进行司法干预等保护性措施。这些公约向世界传递了保护儿童免受暴力的理念。

  除国际公约之外,联合国还针对儿童暴力问题展开了一系列具体行动,包括各种项目,组织对儿童暴力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2001年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关于儿童暴力问题的研究, 研究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儿童暴力问题的策略,制定有关保护儿童、干预暴力措施。2002年起,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大会57/90号决议任命独立专家保罗·塞尔吉奥·皮涅罗,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配合支持下,专门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进行了研究。2006年10月11日,《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在联大第三委员会上发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世界卫生组织也分别在媒体相关信息进行发布。该报告指出了在家庭、学校、公共机构、工作场所、社区五类场所中中儿童经受着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世界上每个国家、每种文化、每个阶层都存在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现象。暴力侵害给儿童造成身体、心理伤害并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应当受到充分关注。为防止暴力发生和做到及时有效应对,报告还提出了预防优先、立法禁止、加强国家和地方承诺与行动、推动国际承诺、非暴力意识提升、儿童参与、关注社会性别等原则性建议和根据遭受侵害不同场所提出的具体建议。报告使得相关国家在制定与儿童暴力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行动计划时,有了更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及可以参照的国际标准。

  美国为实现保护儿童免受虐待,采取了两种战略措施,一是通过行使司法制度给予刑事制裁,主要是对儿童的虐待、忽视与遗弃行为由检察官提起刑事指控,目标是通过惩罚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孩子。二是通过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主要指儿童福利制度,如对监护人进行资助和提供支持从而使其更好的抚养子女,避免儿童受到虐待,或者采取其他合法合理的措施为受暴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最重要的美国民事儿童保护立法是1974年通过后经多次审查和修改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1]在该法基础上,美国形成了一整套包括虐待的认定、强制报告义务、紧急救助措施、调查、临时和永久安置在内的系统处理和安置受虐儿童的制度。

  (一)专门机构

  美国有专门的儿童福利局,儿童福利局负责处理儿童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案件,全程参与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与承担职责相对应,儿童福利局有受过训练的接线员、紧急行动员、调查员、社工以及法律工作者等相应的工作人员。

  (二)强制报告

  由于儿童在家庭中遭受虐待的案件隐蔽,美国开设了接听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投诉的热线电话,由儿童福利局的专门接线人员负责接听投诉热线。除了投诉热线外,美国还制定了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要求为儿童提供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儿童可能遭受虐待时,要及时向儿童福利局报告。这些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2] 如果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人员不报告,将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将承担罚金或者短期监禁刑的刑事责任。

  (三)评估与调查

  儿童福利局的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将会根据报告情况进行评估。如果认为应当对案件开展调查,案件将会转给调查员。调查员将会通过走访、与有关人员谈话等专业方式开展调查以查证是否构成虐待。在调查期间,调查员还需要评估儿童留在原来家庭中是否安全,是否需要将儿童带离家庭。如果调查员没有发现证据证明虐待事实存在,案件终结。如果有证据证明有虐待事实,案件将会转给社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社工将会对儿童的家庭情况评估,如果认为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的危险程度不高,将会通过上门服务等方式确保儿童在家庭中处于安全状态;在危险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庭要求暴力实施者不回家;在危险程度最高的情况下,社工可以将儿童带离家庭。

  (四)紧急救助措施

  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法院签署“单方紧急监护命令”,不经过父母同意,儿童可以直接被带离家庭。但是在儿童被带离家庭的情况下,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需要有面临紧急伤害的情形,二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三是儿童福利局有可以安置儿童的资源。一般情况下,儿童在家庭中生活、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因此,美国对于家庭内发生的儿童虐待案件常常需要权衡,看将儿童带离家庭是否有必要。避免儿童被不当带离,在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避免对家庭的不法侵犯,是美国社会和儿童福利局高度关注的问题。

  (五)临时与长久安置措施

  儿童在紧急情况下被带离家庭后,法院将会在此期间开展“临时监护听证”,在听证时,儿童及其父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能够发表看法。法院将会在听证后决定儿童是否应继续留在家庭。如果法院认为儿童可以回到家庭,由福利局提供服务并且定期走访跟踪,保证儿童处于安全状态。如果认为儿童不适宜留在家庭中,州政府将获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资格,有权对儿童作出临时安置,儿童将被安置在集体寄养机构、寄养家庭中等庇护场所。儿童在这些场所中将会受到临时照顾,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开展。

  社工在此期间,将继续对家庭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不同措施。如果认为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小,将儿童继续安置在家庭中,终结案件;认为需要通过法院裁决为家庭提供服务以及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危险程度高的情况下,社工将向法院提起虐待疏忽的诉讼,以决定对儿童的最终安置。在诉讼过程中,父母等监护人有机会参加诉讼,有权聘请律师,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院也会为儿童指定诉讼监护人,诉讼监护人代表儿童的利益参加诉讼。

  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作出具体的裁决,解决对其的长久安置措施。裁决通常有以下三种: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不应对家庭进行干预;为父母提供服务,要求参加治疗,保留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终止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国家取得儿童的监护权,对儿童通过寄养以及收养等形式予以安置。但是在儿童需要离开家庭的情况下,将儿童安置在有照顾能力的亲属家庭中也是法官的选择。对于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父母,除了民事方面要承担被终止监护资格的责任外,如果达到犯罪的程度,还要面临检察机关指控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

  与美国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相比,我国法律对很多问题没有做出专门具体的规定,例如,缺乏强有力的专门处理机构,没有规定强制报告义务。更重要的是,美国的制度和实践是系统性的,能够同时解决很多问题,具有以下特点和可借鉴之处:

  1、行政和司法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及时介入和干预

  在美国处理儿童虐待的制度设计中,突出的特点是发现儿童虐待案件后,行政机构即儿童福利局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作出快速的反应和采取后续的调查、提起对父母的诉讼等行动。在临时安置、确定最终安置的过程中,司法也会及时介入并充分发挥作用,例如对于是否需要将儿童带离家庭开展“临时监护听证”,在临时安置期间,通过诉讼解决儿童的最终安置问题,如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将儿童的监护权转移到政府等。

  2、具有专门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政府机构

  不管是发现儿童遭受暴力伤害的案件,还是对案件的调查以及采取临时安置和紧急安置措施,提起对父母的诉讼等,都需要有专门政府机构的介入。而且同一个机构介入案件,能够保证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连续性,能够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予以考虑。美国的儿童福利局作为政府机构,是负责处理儿童遭受家庭虐待案件的职责主体,而且福利局作为具有相应权力的实体机构,在人员配备以及资金保障方面都能够保证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3、处理制度设计的系统性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临时安置只是一项过渡措施,实际上,临时安置与之前的发现和送入临时安置场所的程序,以及之后的最终安置方案的确定都是密不可分的,是两者之间的衔接。即临时安置只是各项程序处理中的一个环节。从接听报告、调查、紧急临时安置以及到案件的最终处理都是系统的整体制度,相互衔接紧密,在接听到投诉热线的同时即进行评估判断,开展调查和评估家庭的危险程度,在临时安置的同时即启动对儿童长久安置的诉讼程序。由于制度设计的系统性,一般是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着手解决另一个问题,救助和司法相结合,直到案件确定最终处理结果。

  4、儿童临时安置场所的选择

  儿童被从家庭带离的紧急情况下,会被安置在庇护场所。庇护场所可以是集中养育的场所,也可以是合适的寄养家庭,主要是儿童在等待法院最终裁决期间提供临时照顾的家庭和机构。美国儿童福利局的社工在将儿童带离家庭前,会对可以临时安置儿童的场所或者资源予以充分的考虑,即是否有适合儿童临时安置的场所或者资源。之所以充分考虑,主要是因为对儿童的临时安置和救助需要专业的服务,错误的安置决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不良的后果。美国也同时考虑到了临时安置的时限问题,紧急安置是临时和过渡性质的,强调临时安置的合理期限。

  5、司法程序在处理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生活在家庭中,与父母等监护人生活在一般情况下是符合其最大利益的。美国虽然不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但是在处理儿童在家庭中遭受不当对待案件中始终是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但是需要在将儿童带离家庭临时安置的情况下,美国一直考虑在保护儿童与避免对家庭造成不当侵犯之间平衡。美国的司法程序能够有效发挥这一作用。在儿童被带离家庭临时安置时,需要法院作出命令,法院会召开“临时监护听证会”,充分听取儿童、监护人等各方面的意见,作出决定;在作出长久安置决定时,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也会给各方充分的机会发表意见,父母等监护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儿童也有自己的诉讼监护人。司法程序能够保证作出决定的科学性,也充分体现了对儿童、监护人利益相关人权利的尊重和避免不当侵犯。

  6、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注意儿童在家庭中才符合其最大利益

  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三种决定可以看出,终止监护资格是最严厉的民事责任。因此,美国作出终止监护人资格的决定非常慎重,只有社工对家庭经过至少两次评估后,认为儿童留在家庭中危险程度特别高,而且提供服务不能消除危险,法院才将终止监护人资格作为最终的手段。在此之前,儿童福利局会采取一切措施和服务帮助家庭,包括提供物质帮助、为父母提供培训、制定照顾计划等,尽量使儿童留在家庭中。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只有在所有的服务措施已经用尽,或者监护人坚决不接受服务措施仍然有很大可能施暴的情况下,才会将儿童带离家庭。

 

 


 

  [1]作者:William Bowen,张文娟翻译《美国预防与处理儿童家庭不当对待法律制度综述》佟丽华主编,《未成年人法学》(家庭保护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

  [2]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儿童虐待与忽视信息国家数据交换中心出具的《儿童虐待与忽视强制报告人1(2003)》;另见《米歇根比较法》§ 722.623(1) (2005),转引自William Bowen著,张文娟翻译《美国预防与处理儿童家庭不当对待法律制度综述》佟丽华主编,《未成年人法学》(家庭保护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