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未成年人困境状况分析与建议》报告发布

   让每一个困境中的孩子感受阳光

 

 

  图为检察官为涉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

  背景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为贫困涉诉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发现,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够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因为法律救济的局限性,权利实现还需要相对人的主动履行或者有能力履行。

  为了在孩子面临雪上加霜的时候雪中送炭,在社会爱心人士的支持下,2005年8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设立了“新起点——小额爱心资助”项目。项目针对家境贫困的涉诉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的小额爱心资助,旨在让他们体会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帮助他们走出阴霾、重新燃起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

  目前,项目主要资助以下三类未成年人:1.监护存在问题的;2.身体受到伤害得不到合理赔偿的;3.因遭受性侵害而面临困境的。

  参与项目实施的法院、检察院、妇联、共青团、律师等部门和专业人士,积极地将大量困境未成年人资料提交项目申请资助,到2012年12月,项目已经为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19名未成年人提供了资助。

  “未成年人面临的多重困境以及问题的复杂性,需要制度性的解决方案,需要国家监护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依托于完善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2012年12月21日,在《涉诉未成年人困境状况分析与建议》报告听取专家意见会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呼吁。

  同年12月29日,该报告正式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报告以“新起点——小额爱心资助”项目受助人为例,归纳了涉诉未成年人困境的基本状况,并分析了造成困境的原因。特别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或者对身处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助其尽早脱离困境。

  配套国家福利

  项目资助的719名困境未成年人中,有487名是因为监护存在问题而陷入生存发展困境,其中父或母一方死亡的困境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最大;有173名是因为自身受到伤害(不包括性侵害)得不到合理赔偿陷入困境;有59名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而身处困境。因此家庭监护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国家福利应体现在对家庭监护提供帮助或者家庭监护失灵情况下的补缺和后盾地位。

  报告建议,需完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设立层级较高的未成年人福利管理机构,完善监护制度体系,建立具有明确依据的可操作性程序化处理措施,以使福利制度真正能够对具体困境未成年人案件发挥作用。

  在接受项目资助的未成年人中,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来自于农村贫困家庭,即使受到政府的救助,也是作为家庭成员中的一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应当建立起系统的监护支持和帮教体系,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需要。

  此外,针对性侵害案件女童的特殊需求,应当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措施,或者调动社会资源配合司法部门为其及时提供服务和指导。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不管是因为贫困、受伤害还是因为监护问题陷入困境,都需要国家承担其应尽的职责。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和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时,首先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困境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更加急迫,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无疑更需要政府充分履行职责。

  诉求“民生司法”

  报告称,从项目资助的未成年人面临的困境看,需要完善司法制度。

  修改立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不足问题。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通过立法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但在立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建议被害人尽量将伤害转化为直接的物质损失,司法机关也应通过尽量多地支持赔偿请求弥补现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

  完善子女抚养费的执行制度。现有的抚养费制度方式主要是分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但是两种执行方式都难以解决实践中义务人以没有经济能力等理由拒不交纳抚养费的问题。建议考虑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建立独立的抚养费执行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可以从源头上杜绝逃避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情况发生,而独立的抚养费执行机制可以综合司法、行政、金融各方面的力量,对逃避抚养费支付义务的人实行自动的、有效的强制执行,并可对其逃避行为施以处罚。

  建立未成年受害人的综合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下,往往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通过制定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规范救助原则、对象、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程序等,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司法救助制度可以先从生理和心理遭受相对较严重伤害的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和性犯罪被害人开始,体现“民生司法”的价值追求。

  落实既有规定

  实际上,我国针对困境未成年人尤其是孤儿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

  2006年,民政部等15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全面规定了对孤儿救助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以及对孤儿的救助保护。

  2009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制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确定了福利机构对未成年人的最低养育标准,建议最低养育标准为每名未成年人每个月1000元。这个费用是除了未成年人大病救助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用之外的日常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康复费。指导意见还详细附上了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养育支出费用参照表。2010年民政部又发布了对社会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确立了每名孤儿每个月的最低养育标准为600元。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最低养育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孤儿养育标准,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以及依法收养的形式,拓宽对孤儿的安置渠道,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孤儿的保障体系,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成年后就业以及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等各个方面。

  但是在项目资助的未成年人中,包括2010年以后申请救助的未成年人,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完全得到落实。报告建议,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在地方的落实层面仍需要进一步加强落实。

  在报告听取专家意见会上,张雪梅表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已同北京、海南、山西等地的法院以及相关部门推动开展对这些困境未成年人的制度性保护,例如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纪要,双方共同筹措资金,试点实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项目。“但我们能够发挥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因此,《涉诉未成年人困境状况分析与建议》报告希望能够推动未成年人福利制度的完善和立法,将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框架内。”(本报记者 朱莉)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9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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