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农民工犯罪案件研究报告

  ——基于对95名青少年农民工被告人的统计分析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2012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展了关于青少年农民工[1]犯罪案件的统计工作。本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青少年农民工的犯罪特征、犯罪具体原因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进而提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若干对策和建议。统计方法是研读青少年农民工刑事案卷,确定若干统计指标,对有关指标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本次统计的案卷共有95本,涉及2006年至2011年办理的青少年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95件,共有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农民工被告人95人,其中未成年人有72人,成年人有23人。统计的案卷来源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等十五家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散于北京市、山西省、河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青海省、天津市等十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一、青少年农民工被告人的群体特征和犯罪状况

  (一)年龄结构

  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在本次统计中,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平均年龄约为17.63岁。在统计的95人中,不满16周岁的农民工有6人,占6.32%;16-18周岁的农民工有66人,占69.47%。以上两项合计,18周岁以下的农民工共有72人,占75.79%。另外,18-25周岁的农民工有23人,占24.21%。同时,本次统计发现有16周岁以下的童工存在,这侵犯了青少年的基本权益,需要引起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性别比例

  犯罪的青少年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在统计的95人中,男性占绝大多数,有91人,占95.79%;女性只有4人,占4.21%。这4名女性农民工的犯罪情况分别是这样的:第一起,任XX贩卖毒品案。任XX为了维持在城市的生活而贩卖毒品,她将所挣得的钱用于日常开销和自己吸食毒品。第二起,张XX盗窃案。张XX临时起意,两次盗窃同宿舍同事现金,共计1050元。第三起,刘XX盗窃案。刘XX是刚满16岁的聋哑人,因为没有钱花了,她伙同另一名成年聋哑人将被害人挎包抱走后逃跑。第四起,王X故意杀人案。王X系石X的舅母,石X到王X家中玩耍,期间因石X调皮导致王X反感,加上王X因生活琐事心情烦闷,遂产生杀害石X的邪念,于是王X将石X骗到池塘边将石X踢到水中溺死。这四起案件反映出女性农民工犯罪至少有两个特点:(1)有的女性农民工为了钱财而犯罪;(2)有的女性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比较情绪化,采用了犯罪手段来处理问题。

  (三)受教育状况

  犯罪的青少年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以初中文化水平居多。在统计的95人中,初中文化水平人数最多,有60人,占63.16%。其他依次为:小学水平有25人,占26.32%;大专水平有2人,占2.11%;中专水平有1人,占1.05%;高中水平有1人,占1.05%。同时还有6人是文盲,占6.32%。

  通过青少年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可以观察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据统计,在95人中,文盲和小学水平的共有31人,初中辍学的至少有38人。这说明,至少有69人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换言之,犯罪的青少年农民工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率还不到27.37%。这与国家的整体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截止2010年底,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100%。[2]明显的反差说明了一个沉重的教育问题:我国青少年农民工的九年义务教育没有实施到位,需要深刻反思。

  (四)家庭状况

  犯罪的青少年农民工家庭生长环境不和谐,有的人在单亲家庭里长大,有的人缺少家庭管教。本次统计的95人中,至少有17人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占17.89%。家庭结构的不健全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刘XX抢劫案。刘XX伙同王XX、张X持械在巷子里,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强抢被害人手机、钱包、邮政储蓄卡、身份证等物品。该案中刘XX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家庭因素。刘XX家里只有父亲、哥哥和刘XX。刘XX的父母在其7岁时离婚,母亲从那时起再没有看过刘XX,没有尽过抚养和教育义务。为了支撑这个破碎的家庭,父亲终日早出晚归忙于生计,根本没有精力管理和教育两个孩子。由于无人照管,刘XX沉迷于网络游戏,花完了自己所带的零用钱,最终走向犯罪。

  另外,在统计的95人中,至少有32人在家庭生活中明显缺少家庭管教,占33.68%。缺少家庭管教,容易导致部分青少年性格扭曲和品行败坏,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高XX盗窃案。高XX在16岁时就离开父母独自一人在太原市打工。2011年4月至6月,因没有收入来源,高XX便伙同常XX盗窃电脑四次,价值共计8499元。高XX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缺少家庭管教具有很大的关系。据办案律师了解,直到被公安机关拘留时,高XX已经有一年多没有和家里联系,其父母根本不知道孩子在太原如何生活,做什么工作。

  (五)涉及的罪名

  青少年农民工犯罪以侵犯财产类型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型犯罪为主,并呈现出多样化态势。本次统计的95人共涉及四种类罪名和十七项具体罪名。在四种类罪名中,实施侵犯财产类型犯罪人数最多,有64人,占统计总人数的67.37%;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类型犯罪的人数次之,有20人,占21.05%;另外,有15人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15.79%;有2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占2.11%。从十七项具体罪名来看,农民工触犯的罪名按人数排序,排名前六位的是:抢劫罪(32人)、盗窃罪(27人)、故意伤害罪(11人)、敲诈勒索罪(4人)、强奸罪(4人)、协助组织卖淫罪(4人)、聚众斗殴罪(4人)。

  本次统计还发现,涉性犯罪在青少年农民工犯罪中较为明显。在95人中,有11人涉及性犯罪。青少年农民工用缺少道德和法律约束的行为来满足正常的生理需求,造成了他们涉性犯罪的现实。例如,李x强奸案。十七岁的李X将被害人王XX带至租赁房内,在明知王XX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与她发生性关系。案发后,李X供述称:“为了玩,没想到会犯这么大的事。”

  (六)罪数情况

  多数情况下青少年农民工触犯一罪,少数情况下触犯数罪。一般而言,犯数罪的刑事责任要重于犯一罪的刑事责任。在统计的95人中,有91人触犯一罪,占95.79%;有4人触犯数罪,占4.21%。请看一起典型的触犯数罪案例,马XX抢劫、盗窃案。马XX伙同其他二人多次窜至建筑工地,盗窃钢管扣件,并变卖给贾XX。某日,马XX等三人认为贾XX克扣其变卖钢管扣件的赃款,预谋对贾XX实施抢劫。三人将贾XX骗至墓地,持械将贾XX随身携带的现金和手机抢走。

  (七)犯罪组织形式

  青少年农民工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比较明显。在统计95人中,有65人涉及共同犯罪,占68.42%,其余30人单独实施犯罪,占31.58%。青少年农民工共同犯罪形式比较明显,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农民工打工的共同际遇,使他们同病相怜,认识很容易趋同,在不正确的行为中也容易一拍即合,结成比较紧密的犯罪团伙。[3]另一方面,青少年的可塑性和易变性比较强,在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容易受到不良人员的影响而跌入犯罪的深渊。

  (八)犯罪人类型

  青少年农民工罪犯多数为初犯,少数为惯犯和累犯。在统计的95人中,初犯有73人,占76.84%;惯犯有14人,占14.74%;累犯有1人,占1.05%。与初犯相比,惯犯和累犯往往具有较为严重的主观恶意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尽管惯犯和累犯的数量不是很多,但是这个数量不容小觑。

  二、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具体原因分析

  本次统计中发现,导致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具体原因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因经济问题导致犯罪;因工作关系引发犯罪;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而犯罪;与被害人产生矛盾而犯罪;法制观念淡薄而犯罪;因沉迷网络而犯罪。

  1、经济原因导致犯罪

  经济原因是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最主要原因。多数青少年农民工通过认真学习和努力工作来实现富裕,但有少数人却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达到致富的目的。例一,李XX抢劫案。李XX等五人下班后回到宿舍想抽烟,但没有钱买烟,为了获取买烟钱,李XX等五人在小区附近持刀和铁条威胁路人,索要钱财,实施殴打后抢走手机一部,价值369元。例二,阿XXXX木盗窃案。阿XXXX木从新疆来到太原打工,因没有找到事情做,身上所带的钱花完了,便尾随被害人盗窃手机一部。

  导致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经济问题有轻重缓急之分。以上两个案例中,前一例被告人的经济问题并不是十分紧迫。他们贪图享乐,不认真工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后一例中被告人面临的经济问题比较紧迫,经济困难已经威胁到了他在城市的生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实施了偷窃行为,更加有情可原。

  2、因工作关系引发犯罪

  青少年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会与雇主、服务对象、本单位的同事和外单位的同业竞争者等各种主体发生工作关系。倘若青少年农民工不能正确处理各种工作关系,容易与各主体产生矛盾冲突,甚至升级为犯罪行为。

  因雇主存在过错容易引发青少年农民工自救式犯罪和职务犯罪。自救式犯罪,是指当青少年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在维权无果或上告无门后,不得已采用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孙XX盗窃案。春节临近,孙XX回家心切,但是被老板拖欠工资4200元,在被老板多次拒绝发工资后,孙XX趁老板熟睡之机盗窃现金4500元。青少年农民工职务犯罪,是指青少年农民工接受雇主安排从事工作,其工作内容本身属于犯罪。有的青少年知道其工作内容属于犯罪,仍然听从雇主安排进行工作,有的青少年自己并不知道工作内容属于犯罪行为,只是盲目听从雇主安排从事工作。例如,张X协助组织卖淫案。张X是某俱乐部的服务生,知道俱乐部里面有卖淫行为,他听从主管安排,负责打扫俱乐部走廊卫生,在电梯口和客人打招呼,递送避孕套。又如,李X盗窃案。李X听从雇主安排,在小区地下二层参与盗窃通信网络器材,但他自己对行为性质没有清醒的认识,只是盲目跟着老板“干活”。

  青少年农民工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工作对象的关系,可能实施犯罪。例如,杨XX盗窃案。杨XX为宾馆服务员,顾客高XX执意让杨XX提供按摩服务且不支付报酬。杨XX一气之下盗走高XX首饰,价格共计35455元。

  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同事之间的关系可能引发青少年农民工犯罪。例如,王X故意伤害案。王X和李X同为一小区保安。因王X交接班来晚,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后经鉴定两人都构成轻伤。

  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可能引发犯罪。例如,侯XX故意伤害案。侯XX与同事王XX因张贴招生海报与谢XX发生冲突,后三人相互厮打,结果侯XX造成谢XX轻伤。

  3、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实施犯罪

  统计案件中有两起是关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农民工胁迫和利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实施犯罪。被胁迫和利用的农民工往往是经济不独立的青少年农民工。例如,孙XX盗窃案。孙XX是未成年聋哑孤儿,他独自到太原找工作,受到社会上成年聋哑人的控制,被强迫偷盗,如不从或盗得财物较少,就会招致打骂、挨饿。

  受他人唆使实施犯罪,是指青少年农民工在他人唆使下实施犯罪,唆使人与青少年农民工往往认识时间不长。例如,王XX盗窃案。王XX在网吧认识了一个社会青年,两人认识不到1个月,便商量一起偷自行车挣钱。某日,王XX在北京某商场自行车停放处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当场抓获。

  受他人拉拢实施犯罪,主要是指青少年农民工出于哥们儿义气,丧失是非观念,盲目地为了朋友而参与打架、斗殴、抢劫等犯罪行为。例如,安XX聚众斗殴案。安XX出于哥们儿义气纠集两名同事与另一伙人打架斗殴,结果造成被害人杨X轻伤,汪X轻微伤。

  4、在生活中与被害人产生矛盾

  青少年农民工在生活中由于不当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容易与他人产生矛盾并引发犯罪。根据矛盾产生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因偶发矛盾导致犯罪和因长期矛盾导致犯罪。因偶发矛盾导致犯罪,例如,王XX寻衅滋事案。王XX上前与女孩搭讪,与女孩男朋友刘XX发生口角。王XX伙同其他5人与刘XX等人打架斗殴,造成王X强和浮XX重伤。因长期矛盾导致犯罪,例如,成XX故意伤害案。刘XX与成XX因共同追求女孩李XX而产生矛盾。某日,刘XX与前女友李XX相约见面,遇到李XX的现男友成XX,成XX用钢尺将刘XX戳伤,造成刘XX轻伤。

  5、法制观念淡薄而犯罪

  青少年农民工因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规则缺乏基本认识,容易导致犯罪行为。本次统计中有多起因法制观念淡薄而引发的青少年农民工犯罪案件。例如,赵XX盗窃案。16岁的赵XX是KTV的服务员。某日,赵XX找同事玩,见同事的宿舍门开着,房间无人,就将屋里桌上的DELL笔记本电脑拿走,价值1890元。案发后,赵XX交代说,他实施犯罪时只想着自己拿着玩,没怎么多想,抱着侥幸心理。

  6、沉迷网络而犯罪

  因沉迷网络而犯罪是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一个特有原因。网络本身不是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理由,但却是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催化剂。本次统计中有6起犯罪案件是因为沉迷网络而直接引发的。例如, 赵XX抢劫案。赵XX在公交站牌处持刀抢劫三星山寨手机一部,价值350元。导致赵XX犯罪的原因之一在于,他长期沉迷于网络。在案发前一年多的时间里,赵XX每天在网吧帮忙或玩,没有收入来源。当即将过年的时候,眼看着其他人都有钱过年,而自己什么都没有,他便想到通过抢劫的方法来弄点钱花。

  三、青少年农民工的刑事诉讼状况分析

  本次统计分析了刑罚措施、强制措施、辩护类型等三项指标信息来反映青少年农民工在刑事诉讼中的状况。

  (一)刑罚适用

  在刑罚适用方面,监禁刑罚适用率很高,非监禁刑罚适用率很低。在统计的95人中,除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以外,其他94人均被判处刑罚。在这94名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中,适用非监禁刑(包括单处罚金、管制、缓刑)的有13人,适用率为13.83%;适用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72人,适用率为76.60%;适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有20人,适用率为21.28%。按照以上数据计算,对于犯罪的青少年农民工,监禁刑罚适用率为97.87%,非监禁刑罚适用率为13.83%。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0》显示,2009年全国法院判处罪犯996666人,判处缓刑、管制的333593人,占33.43%,单处附加刑23554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7223人。[4]基于上述数据,可以推算出2009年全国非监禁刑罚适用率约为36.46%。通过对比数据发现,本次统计的青少年农民工非监禁刑罚适用率远远低于全国整体水平。

  (二)强制措施

  在强制措施适用方面,大量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而很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95名被告人中,被拘留和逮捕的人数分别为90人和87人,拘留和逮捕的适用率高达94.74%和91.58%,而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分别只有7人和4人,适用率只有7.37%和4.21%。

  另外,结合刑罚适用情况和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适用轻缓刑(包括单处罚金、管制、缓刑、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85名青少年农民工中,适用过拘留的有81人,适用过逮捕的有73人。这说明被判处轻缓刑的青少年农民工曾经被大量适用羁押。过多地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但无法有效地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反而造成了国家羁押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辩护类型

  关于青少年农民工犯罪案件的辩护类型,绝大多数为罪轻辩护,极少数为无罪辩护。在95个统计案件中,有92个案件进行了罪轻辩护,罪轻辩护率为96.84%;有3个案件进行了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率为3.16%。在这3起无罪辩护案件中,法院最终都没有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对两起案件判处轻缓刑,这表明法院实际上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另有一起案件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四、关于预防和控制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形势,我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预防和控制青少年农民工犯罪。本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若干对策和建议,以期为解决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一, 加强对青少年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为了改善青少年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状况,我们建议:(1)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力度,严厉查处侵犯青少年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2)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保护,搞好青少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充分保障青少年农民工职业卫生和生产安全。(3)政府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农民工关于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来增强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提升他们保护自身劳动权益的能力。(4)律师在保障青少年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免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解、诉讼代理等专业服务,帮助青少年农民工依法维权。

  针对青少年农民工群体中存在童工现象,我们建议:(1)完善劳动保障、工商、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和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体制。(2)在全社会宣传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和儿童权利观念,帮助用人单位和雇主提高对童工问题的认识。(3)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完善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例如,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从行政法规提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 加强对青少年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针对青少年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我们建议:(1)在普法内容上,需要宣传教育的法律知识包括:青少年农民工在工作、生活中必知的法律法规知识,依法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2)在普法形式上,可以建立普法学校,建立固定的农民工法律咨询点,设置农民工法制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建立青少年农民工维权网站等。(3)在宣传教育师资上,可以充分调动律师、高校教师和学生、“五老”志愿者的积极性,并联合社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4)培养青少年农民工普法宣传员。从参加普法学校学习的农民工中,选拔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素质,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强,并且乐于助人、具有公益心的人担任普法宣传员。

  第三, 完善对青少年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

  我们建议,(1)将犯罪的青少年农民工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对于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青少年农民工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提供法律援助。(2)加强政府财政保障,将青少年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纳入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同时,尝试通过多种方式保障案件经费来源,例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法律援助基金项目。(3)吸引优秀人才投身青少年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可利用的人力资源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校学生、青年教师、已退休的法律工作者等。(4)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素质。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帮助提高其业务能力,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学习交流。(5)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从法律层面或制度层面建立长效机制,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在每个环节畅通和高效率。(6)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应当重视事前维权,通过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维权案件等形式,维护好青少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犯罪案件的发生。在犯罪案件发生后,律师应当以诉讼代理的形式,及时有效地提供专业帮助。

  第四, 对犯罪的青少年农民工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青少年农民工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强制措施适用方面,应当彻底改变当前针对农民工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情况下“宁捕不放”的局面,加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减少逮捕和拘留的适用。在刑罚适用方面,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是惯犯、累犯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应该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第五, 注重对青少年农民工文化和精神层面的建设

  为了加强对青少年农民工文化和精神层面的建设,我们建议,(1)应当发展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城市公共文化设施,满足青少年农民工参加文化生活的需要。(2)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并鼓励青少年农民工积极参与其中,使他们在与城市居民的交往中,消除封闭的心理状态和对城市的隔膜。(3)支持青少年农民工组建自身的文化团体,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4)成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为青少年农民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时疏导他们的心理问题,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第六, 吸收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青少年农民工法律援助

  在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建议,吸收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青少年农民工法律援助。具体做法有:(1)政府应当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手续,降低门槛。(2)政府应当尽早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税收政策的法律法规,对开展与青少年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组织,国家应当在税收方面给予政策减免。(3)政府可以对社会组织建立评估指标和年度评估制度,可以采用年度采购或具体事项委托方式从获得良好评级的社会组织中购买服务。(4)进一步完善工资、人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组织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

  第七, 保障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主要措施有:(1)流入地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进一步取消面向农民工子女的所有不合理收费。(2)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应以公办学校为主,公办学校应当以他们原有的生活和学习情况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实施义务教育。(3)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政府应当给予充分的财政支持,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质量。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主要措施有:(1)加大对寄宿学校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寄宿制学校的住宿和学习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的日常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2)积极组织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提供教育和生活帮助。(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大力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打击违法经营的网吧。

  为了大力发展青少年农民工职业教育,我们建议:(1)鼓励青少年农民工职业教育基地学校与劳务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委托培训”“订单培训”等形式形成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劳动力供求关系。(2)加强校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添置必要的教学实训仪器设备,搞好师资队伍建设,为青少年农民工提供培养培训的优质资源。

  第八, 完善家庭监护与教育功能,发挥家庭在预防青少年农民工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我们倡导构建和谐家庭,发挥家庭预防犯罪的作用,具体建议包括:(1)理清青少年保护中家庭与政府的职责分工。政府应当切实采取措施指导和帮助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应当及时干预,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2)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为青少年农民工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大力开展家长教育活动,例如开设“家长教育培训班”等活动,宣传科学养育理念,帮助农民工当好父母。(3)农村的政府部门应当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为经济困难家庭排忧解难。

  第九,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预防青少年农民工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共青团组织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1)加强青少年农民工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青少年农民工安全自护教育和网络素养教育,稳步推进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农民工关爱和服务体系。(2)深化“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围绕“丰富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主题,在各级“两会”前集中开展面对面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青少年农民工的普遍性利益诉求。(3)积极帮助解决针对青少年农民工的侵权案件,做好青少年农民工矛盾调处工作,帮助青少年农民工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4)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关于预防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用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来指导预防犯罪的工作。(5)加强预防青少年农民工犯罪人才队伍建设,可以招聘熟悉青少年农民工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预防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社会工作者队伍。(6)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并积极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建设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1] 本文所讨论的青少年农民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2)户籍在农村;(3)进程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

  [2] 教育部:《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33/201203/13263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5月1日。

  [3] 《农民工犯罪26岁以下占九成,性侵害犯罪难以避免》,载《广州日报》2009年11月9日,http://news.sohu.com/20091109/n26804982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5月1日。

  [4] 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2010》,中国法律年鉴社,2010年7月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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