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花:关于遏制虐待儿童现象的建议

  研究表明,虐待儿童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不因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种族的不同而有本质性的区别。遭受虐待儿童的身心往往会受到巨大伤害,其负面影响可能持续一生。鉴于虐待儿童对儿童成长和发展产生的巨大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虐待儿童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虐待儿童的现状和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虐待儿童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将虐待儿童(未满18周岁)定义为:在一定的责任、监管或权力关系下,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发展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包括一切形式的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经济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虐待,仅限于一些严重暴力行为产生的身心伤害,一些较轻的虐童行为,例如忽视、轻度体罚、强迫劳动等并没有包含在虐待定义内。我国法律对虐待的界定,使对儿童的一些不当管教行为及一般虐待行为处理无据。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类似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7岁女孩小潇然被继母虐待致死的热点事件,不断地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强烈关注,有的甚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分析虐待及伤害儿童现象产生及长期存在的原因,可初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传统文化把“打骂”作为教育子女的手段,一些家长认为用暴力手段管教孩子不属于虐待。社会公众也普遍认为如何管教孩子是家庭私事,他人不要随意干涉,家长和社会公众“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的理念缺失;

  第二,由于法律上关于救助受虐儿童的干预措施的规定不完善,执法无据,导致教育、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对虐童行为难以介入;

  第三,儿童保育、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发展迅速,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培训教育内容、形式缺乏科学规范,政府的监管滞后;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中的部分教师法制意识淡漠,采取法律禁止的体罚、殴打、言语侮辱等方式管教儿童;

  第四,国家在救助儿童方面的投入不足,对受虐儿童的救助措施、专业救助机构匮乏,与保护受虐儿童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等等。

  二、建议

  (一)发挥法制的作用。我国是世界上未成年人最多的国家,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等专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外,立法机关应借鉴国外儿童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尽早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成体系化,并应该结合社会发展和儿童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对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刑法》,扩大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把非亲属间的虐待行为也囊括其中,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国家对儿童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在虐待罪中增加一款,规定“虐待儿童的应从重处罚”;建议虐童案件的诉讼方式由目前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改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在故意伤害罪中增加一款,规定“伤害儿童的,不以轻伤为限制”。

  2、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在正在起草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儿童福利法中就虐待儿童的定义、类型、预防制裁措施设章或者专节加以规范。

  3、建议教育部适时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增加禁止虐童内容,对虐童行为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人身伤害事故的,明确教师和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遏制虐待儿童的工作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对儿童人身权利的保护状况,以评估国家层面儿童保护专项立法的落实情况。

  2、建议国务院指导地方政府部门或依托社会群众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的投诉、转介和救助的综合服务机制,及时受理儿童、家长、公众有关虐童的投诉,并根据不同情况,迅速将投诉转介给教育、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处理。

  3、建议教育部制定规章,明确中小学在入学教育或者德育、法制等课程中加入反对家庭暴力、防止儿童虐待以及儿童受虐后如何应对等内容,并尽快组织专家编写适合我国情况的儿童保护手册;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中有关儿童保护的考核内容;严格教师聘任的条件;加强对幼儿园、学校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的检查。

  4、建议民政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儿童庇护中心,为需要庇护救助的儿童提供包括临时监护、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维权诉讼在内的一系列专业服务。

  5、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儿童教育、培训、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的行业准入标准,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对这些教育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

  6、建议中宣部、广电总局等部门指导各主流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影响力,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报道把握正确的导向和视角;支持全国性媒体持续播出儿童受法律保护,禁止虐待儿童的公益广告。

  虐待儿童是对儿童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儿童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受虐儿童往往容易形成扭曲、病态的人格,未来可能成为危害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预防和遏制儿童遭受虐待对儿童的健康发展,对家庭、对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向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遏制虐童现象的建议,推动国家和政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所承担的国家责任。

  http://news.china.com.cn/2013lianghui/2013-03/12/content_282167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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