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花朵未绽放便夭折——关注幼儿园伤害事故

通过肖利娜

莫让花朵未绽放便夭折——关注幼儿园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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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中各类幼儿伤害事故频发,早已算不得新闻,同样的事故在不同的地方重复上演,公众看的多了,听的多了,渐渐的当初的愤怒也变小了,变少了,甚至还有些许的冷漠和麻木。这从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幼儿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并未引起轩然大波即可证明。公众对于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幼小的孩子是没有了同情之心吗?当然不是,而是事故重复上演之后的“无语”和“无奈”。

幼儿在幼儿园的生命健康权必须受到保护,幼儿园也必须要保证幼儿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尽管法律有规定,但幼儿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案件仍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不外两种,即幼儿园自身原因导致幼儿生命健康权受损和他人在幼儿园侵害幼儿生命健康权。具体为:

第一,幼儿园对幼儿教师把关不严,致使一些学识和道德都有缺陷的人轻易地进入幼教队伍,他们缺乏职业操守,法律意识淡薄,处理事情简单粗暴,不计后果。如“三龄童疑遭幼儿园老师打伤,家长讨说法起冲突”案件,在此之前老师对孩子就进行过体罚行为,但以给家长道歉了事,以至再次发生体罚事件,这说明老师和园方负责人并没有认识到体罚行为的违法性。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但是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对幼儿的身体进行伤害的案件,近年来屡见报端,一些案件甚至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责任人,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要予以惩处,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幼儿教师缺少爱心、耐心、责任心。实践中一些幼儿教师上岗前缺少针对性的培训,面对突现的紧急状况没有急救知识和技能,有些教师责任心不强,对出现在幼儿身上的状况,没有足够的警觉意识,甚至麻痹大意,使得原本能够避免的事故发生,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如“女童在幼儿园午睡后死亡”的案件,其他小朋友反映,死亡女童在发病之前就几次喊“脑壳疼”,但并没有引起老师的警觉和注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幼儿园的安全防护工作未严格落实。近几年来,校外、园外人员进入校内、园内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的案件,以及冒充学生家长接走孩子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与学校、幼儿园未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制度有根本关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第二款规定:“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在“4岁女童幼儿园被偷遇害”案件中,不法分子竟然能够轻易的进入幼儿园,并从园长身边将孩子偷走,足以证明幼儿园的安全防护工作落实不严。而“孩子在幼儿园被人接走吓坏家长”的案件,同样说明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

这几起幼儿伤害事故之所以发生,从源头上讲,与相关责任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相关部门执法不严,不依法办事,对法律规定熟视无睹有着根本的联系。

幼儿的保护、教育、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提高幼儿教师的准入门槛,强化幼儿园的内部管理,相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力度,使违法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和制裁,增加违法成本,是避免和减少幼儿伤害事故的根本方法和途径。

此外,幼儿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不应仅仅考虑孩子能学到什么,而应该多考虑孩子的健康和安全!

作者简介:董杰,全国律协未保委委员,山西律协未保委秘书长,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3月份幼儿园安全事故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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