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监督之难,从头说起

  


(图片来自网络)

    昨天傍晚走在美国的大街上,跟一个来自中国的朋友聊天,她说,从怀孕后开始关注美国这个社会对儿童的具体制度和实践,最深的一个体会是,在这个社会,最宝贵的就是孩子,生长在每个公民的心里,落实到政府每个部门的职责中。结果,晚上回家就收到国内同事的邮件,让对华声在线报道的母亲让亲生婴儿淋雨乞讨的事件进行点评。心理很复杂。多年来,对这个话题,我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很多同事就像祥林嫂一样,不论在会上还是在媒体上,还是私下聊天,有机会便说,总之,总在重复着相同的呼吁。可以说,在我们呼吁推动的所有儿童保护制度中,只有监护监督制度是进展最最缓慢,让人最最受挫的。虽然我们算是很有激情的人,但时间久了,那种无力感还是很强烈的,有时真想放弃。但是,新的案例总是在提醒我们,制度晚一天出来,很多孩子的健康会受到威胁,甚至生命会陨落。所以,总在提醒自己,与孩子们正在遭受的不幸相比,我们的这点挫折不算什么,如果我们都不说,孩子们连避免这种不幸的希望都没了。所以,在本文一开始就呼吁,大家都要鼓呼,这样未来的孩子才更有希望避免这种不幸。

  每当遇到这类案件,大家会就想到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也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撤销监护制度不好用,首先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无数的实践已经证明,这一条实施的障碍之一是其可操作性,如谁来提起诉讼,什么情形下可撤销,撤销了谁来养等。除了无数次的媒体呼吁和个案尝试外, 2011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青少年中心)帮助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主任专门就第53条的可操作性问题准备了一个议案提交2011年人代会,大家可上洪宇在线查看,或者在本文附件中也可以找到;在2011年青少年中心帮助政协委员会韩红准备的政协提案“让困境儿童生活得更有尊严”中也已关注到了监护干预问题。

  撤销监护制度不好用,还有一个立法理念问题。其实,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不应该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万不得已的制度。具体说来可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政府应该提供了必要的监护支持服务,比如说,不能因为没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让父母将遗弃作为延续孩子生命的希望;二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个别情况下会直接剥夺,如强奸),政府应该先采取必要的指导和轻微干预服务,给父母一个改正的机会,不能上来就撤销;三是万不得已要撤销,应该设计一个严谨的操作性的撤销制度,包括谁来提起,撤销后如何安置,证明标准等。我们现在政府对这类案件不出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前两步没做到,或做得不好,所以,干脆哪步都不管。这更显得制度推进的必要。因此,在2011年基础上,2012年两会,青少年中心帮助韩红委员准备了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提案,帮助周洪宇代表准备了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条例》的建议,目的是期望尽快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家庭保护制度。之所以采取两种立法形式的呼吁,是出于现实考虑,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更难实现的话,至少国务院先制定一个行政法规。

  其实,撤销监护制度不好用,还受我们监护制度设计缺陷的桎梏。在这儿举几例说明。首先是现在的监护制度设计于上世纪80年代早期的社会背景,基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设计,现在社会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依托的原来的社会保障网已经不存在,导致家庭失灵时,孩子被置于无人照顾或被严重伤害的境地。比如,我们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其次是我们制度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到父母可能伤害孩子的这种情形,而是把孩子的大量权利赋予监护人,也没有为监护人不称职设计好替代性的制度。比如,我们现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代理人制度不设计例外,导致实践中有些被虐待的孩子想起诉父母都进不了程序;再比如,《民法通则》第16条在规定替代监护制度时,根本就没有把撤销监护资格作为一种考虑类型,只是提到“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最后,我们现有的家庭保护制度设计比较迷茫,比较空,缺乏理念,缺乏资源,缺乏措施。所谓的理念,《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的很明白,就是政府和社会要支持儿童在家庭中健康成长。我们整个制度设计是否紧紧围绕着这个理念?我们是如何实现它的?哪个部门或那种有效的机制让我们实现这个目标?哪些资源或措施可以被援用来实现这个目标?我们的无助就因为我们从现有制度中找不到答案。

  有时候,感到灰心的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自我纠错能力太弱。美国也曾发生严重的虐童事件,但是,一个事件之后,政府、企业、社会将会进行深刻反思,会对当前的制度和操作进行深入检查,会有补救性的制度及时跟进,后面的悲剧就会大大降低。先不说一般性的监护不称职案件,就是儿童被虐待致死的案件,被媒体报道的一年都不知道有多少起,可是发生了就发生了,没有任何补救性的措施跟进,也没有制度检查和修复,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都怪制度不健全,但是没有人会为此承担责任,也没有修补。

  比较难能可贵的是,现在很多民众的儿童保护意识提高了,这是儿童保护立法和执法提高的基石,从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行动,到小悦悦事件的民间反思,到现在越拉越多的人关注虐儿和其他不称职监护问题……相信有一天,我们的孩子会感觉到,生长于这个国度是安全的,是值得感恩和自豪的。

  最后引用我最喜欢的两段名言与大家共勉。南非前总统曼德拉说,“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 一个有生命力的、有发展潜力的民族,应该是那些最重视儿童保护的民族。

  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智利诗人米斯特拉尔说:“有许多需要的东西我们可以等待,但是儿童不能等。她的骨骼正在形成,血液正在生成,心智正在发育,对儿童我们不能说明天,她的名字是今天。”让我们每个人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孩子做起,给他们力所能及的爱;同时一起呼吁制度的改变,让每个孩子有尊严的生活在充满爱的家庭中。

  张文娟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2年6月21日

 

  附相关议案、建议的链接

  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条例》的建议,请见洪宇在线http://www.hongyu-online.com/showinfo.asp?id=9064

  关于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3条可操作性问题的议案,请见洪宇在线

  http://www.hongyu-online.com/showinfo.asp?id=7884),并附原文

  案由:

  监 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表现,不胜枚举,有些甚至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如很多父母将孩子扔给家庭成员不管不问,将孩子长期关在家里 与世隔绝,出租给别人乞讨赚钱,用烧红的烙铁烙孩子的屁股,用老虎钳子夹孩子的生殖器,强迫年幼的女儿卖淫,故意或过失将孩子打死致残,将孩子打死抛尸海 中……这不是虚构的故事,是我们身边活生生的案例。每年到底有多少孩子被父母打死,尚没有部门做这样的统计。但是,从一些侧面的数据,可以反映出这个问题 的严重性。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2004至2010年七年间收集的部分媒体报道来看,七年间有280个孩子被父母打死,也就是说,几乎每隔一 周就有一个孩子被父母打死,而这还只是部分媒体对部分案件的报道。

  父母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不仅侵害了孩子们的生命健康权,还会 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孩子们没有了回家的路,就很容易走上犯罪的路。2002年6月16日发生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主要纵火者就来自于一个畸形家 庭,他的一把火,造成25死12伤。大量的司法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大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来自问题家庭。

  对那些严重不称职的 父母,立法规定了司法干预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但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撤销监护资格的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都快二十年了,司法实践中,极少有法院援引此条规定,判决撤销监护资格。其 中的原因就在于,一些核心问题有待细化,如“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具体范围是什么?“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指谁?实际上,谁来养与谁来起诉往 往是密切相关的。

  既然现状很悲惨,后果也很严重,立法又有依据,因此,特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的细化问题提以下建议。

  建议:

  1、建议本议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承办。

  2、 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中需要民政部门承接的工作达成共识,并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撤销监护资格,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儿童福利 的一部分,其背后的一个直接理念是,孩子不仅仅是父母的,也是国家的。因此,撤销监护资格,绝不仅仅是一个司法程序问题,也不是人民法院能够单独承担的事 项,更主要的是需要政府的配套服务,具体包括提起撤销监护资格诉讼;在考察期承担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和对父母的考察监督;撤销监护资格后对未成年人承担国 家监护,并通过寄养、收养等方式为孩子们寻找新的家庭等。在其他国家,这些工作主要是由儿童福利局这样的部门承担。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政府职能分工,在我们 国家这项工作显然应该由民政部门来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出台司法解释,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的可操作性:

  (1)细化可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

  (2) 将“经教育不改”细化为一个“监护中止程序”,也就是给父母一个考察期,具体包括:明确哪些情形下可以给父母一个考察期,考察期的期限多长,考察期内父母 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孩子应如何安置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大多数情形下,法院不适合直接撤销监护资格,而是给父母一个考察期,毕竟孩子最好还是跟父母生 活在一起。只有对屡教不改或者特别恶劣的父母才能撤销其监护资格,让孩子重新获得一个安全的家。

  (3)明确撤销监护资格后孩子谁来监护的问题。这是保证第53条具体可操作的核心问题。尤其要明确双方监护人都被撤销监护资格或者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并通过收养、寄养等程序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家庭。

  (4) 要具体解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问题,如只有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如何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双方都被撤销监护资格,如何 向国家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如何计算;如果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无力支付抚养费如何处理等。“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父母养孩子是一种身份行为,不好强制执行,如果转换成撤销监护资格后让对方出钱的方式,就 更容易执行。但是,实践中,有很多父母往往是对孩子不负责任,也对自己不负责任,如吸毒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自己本身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这需要最高人民法 院在司法解释时考虑的更加具体。

  建议人:周洪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代表助理:张文娟,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