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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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周文 2016年7月1日

  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同时,《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引发舆论热议。

  预防、警示犯罪意义重大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称,《办法》为慈溪版“梅根法案”。他认为,《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起到较强的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警示效应,同时,对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会有很好的特殊预防效果。

  据了解,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并被法院判刑,于是梅根的父母发起一场运动,要求政府将性侵罪犯信息的登记记录向社会公开。该运动得到公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1994年新泽西州通过了《梅根法案》。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罪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在我国目前全面加强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也将其作为打击的重点。但此类犯罪还是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反思,如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继续出台更多更有针对性的专项儿童保护法律,以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的发生。《办法》就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尝试在单纯依靠刑法事后制裁的基础上,用更多的预防机制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率,可以说,《办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如是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在对2006年到2014年底媒体公开报道的此类案件进行调研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持续时间长,犯罪主体多为与未成年人能够密切接触的熟人。这些熟人善于隐瞒伪装,会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难以防范。

  张雪梅认为,慈溪市检察院这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信息,可以提高犯罪人员的犯罪成本,除了严厉的刑罚外,还要付出信息和犯罪经历被公之于众的附加成本。她表示,很多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犯罪人员并不是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他们认为对儿童实施性侵隐蔽性强、不易被外界发现,加之孩子不敢反抗,犯罪被揭发的风险很低,所以他们会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孩子身上。采取公开性犯罪人员信息这样的措施,可以提高犯罪成本,对犯罪人员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同时,公开性犯罪人员信息,不利于犯罪人员隐瞒身份,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家长加强防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发现、监督和报告,有助于整个社会保护儿童意识的提升。

  儿童权利必须优先考虑

  《办法》的出台在受到普遍称赞的同时,也受到一些质疑,有专家提出,《办法》公开信息可能会涉嫌侵犯罪犯隐私,影响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对此,姚建龙认为,有些人在进行评价时可能并不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当地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等就性侵儿童事件研究之后发现,性侵儿童的事件比较严重,因此出台了《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办法》的出台有一定的保护儿童的不得已性,可以说是逼出来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确立了儿童优先和特殊保护原则。“罪犯隐私和儿童保护之间,是一个平衡问题,两者相较,我们主张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表示,即便在美国这样注重保护个人隐私的国家,都公开性侵罪犯信息,足以说明问题。

  “《办法》的出台,还有一个背景,那就是我国裁判文书都是公开的,也就是说即便没有慈溪的《办法》,这些犯罪信息也都是可以查到的。慈溪这种做法是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基础上,就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做了一个着重化的强调,看似激进,实则稳重。”姚建龙如是说。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下,都应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凡是涉及儿童的事务和行动都应当首先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做出的各种安排,既坚决反对和制止对儿童的各种伤害,也要审慎考虑和照顾儿童的现实与长远利益。预防儿童遭受性侵害,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对儿童而言,就是其现实和长远的利益。”张雪梅说。

  张荣丽也表示,这类信息公开肯定会对罪犯融入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在儿童人身权和成年人的隐私权之间,立法、执法机关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慈溪的《办法》秉承和遵循的就是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一点必须肯定。

  张荣丽认为,慈溪的《办法》有着开拓、示范的作用,如果在当地实施效果良好,能够起到很好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发生的作用,就可以在全省甚至全国立法。

  公开方式可以更严谨

  《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罪犯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对此,姚建龙认为,慈溪这种公布方式,是符合现代信息社会下的要求的。目前一些国家的类似《梅根法案》也是要求在互联网公布。此外,美国的公布方式更注重让有犯罪前科的人所处的社区周围的人知晓,美国有的州甚至要求在犯罪人员家门口钉块红牌子,以起到警示作用。

  不过,张荣丽对此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她介绍,梅根法案一般是先由警方建立数据库,有的州允许开放给居民,有的则是警察到社区告知这里搬来一个有性侵儿童前科的刑满释放犯,以便居民提高警惕,加以防范。对于《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微信的方式公开,她认为可以再斟酌。“微信的传播速度太快、范围太广,一旦信息有误,很难挽回影响。况且目前很多儿童也人手一部手机,如果将此类信息在社会人群中无限制地传播,可能会导致一些儿童产生恐慌心理。《梅根法案》的另一个可以借鉴的方面是针对严重程度不同的性犯罪,强制登记持续的时间也有所区别。”

  此外,记者了解到,江苏徐州于2015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具有性侵害前科劣迹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监外执行,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予以释放的,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其实际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查访、管控。市级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数据信息库。有关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培训等机构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可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查询相关信息数据。

  我们期待,在这些地方的尝试和努力下,针对儿童的性侵害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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