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惩罚的边缘

通过肖利娜

教育与惩罚的边缘

  ◆引言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跟同学打架,学校要开除我,我怎么办?”“我违反了学校纪律,学校不让我上课,怎么办?”由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基于教育管理职责产生的一种权力,权力行使不当或者缺乏监督,很容易就会侵犯到学生的权利。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否公平公正?如何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有效行使?这些都是实践中的难题。我所办理的小震、小雨的案件就集中反映了这些问题。

  ◆案件回顾

  小震是北京某校住宿生,平时性格内向。因为老实,经常被同学欺负,这其中包括同宿舍的小伟。2011年11月1日晚,小震再次与小伟发生矛盾,扭打起来,长达半小时之久。之后小震觉得肚子疼就给家人打电话,堂弟小雨和大伯赶到后,得知小震被小伟殴打。小震的弟弟小雨也是该校走读生,一直听说小震在班里被欺负,冲动之下便上前与小伟扭打起来。此时学校的保安持木棍赶到,见状拿起棍子就挥向小雨。大伯一看对方持有工具,生怕孩子吃亏,赶忙上前拉扯制止,双方因为情绪激动,又引发保安与大伯之间发生争执,小震大伯两颗门牙被木棍打到脱落。学校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家长和学生带到派出所。

  第二天,学校让小震、小雨回家等候处理,不让两人到校上课。而此时正值将近期末和初三备考的关键时期,小震和小雨已认识到错误,家长多次联系学校,希望学校在调查了解事实过程中要保障孩子上学的权利。学校答复,学校正在了解事实,事件未处理完,学生不能到校上课。与此同时,派出所多次传唤小震、小雨和家长,并让家长对保安进行赔偿。家长无奈,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

  ◆维权手记

  11月7日,我了解到案件情况后,立即与学校联系,但是学校主管校长态度非常冷淡。我又马上联系了上级教委,希望尽快停止对学生的停课,保障学生正常上课。在教委的协调下,我来到学校,费劲周折才见到主管校长。

  在等候校长的时间里,我先联系了小震的班主任,班主任介绍小震性格内向、平时经常受同学欺负,和他同一宿舍的小伟也经常欺负他,但是因为小震从来不主动找老师反映,又不是一个班,老师也没办法管。

  我见到主管校长后,主管校长让小震、小雨在校长办公室门前罚站等候。我耐心的向主管校长解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关于禁止对学生停课的规定,希望尽快让他们回到学校正常上课,同时提出学校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耐心教育和帮助,并充分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避免过重处分。校长向律师介绍,小震处理事情不当,小雨平时学习不好又很难管,这次出了这么大事,给学校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学校有权利进行处分,事情没有最终处理完,不能让他们回校上课。

  经过我再次与教委沟通,11月10日,在停课10天后,学校通知小震、小雨回校上课,但是对小震做出严重警告的处分并停宿,对小雨做出留校察看的处分,而对殴打小震的小伟只是进行了一般警告。考虑到小震、小雨还要在该校继续上学,家长放弃了我提出的申诉建议。

  与此同时,派出所多次要求小震、小雨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并到学校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对小震进行询问。小雨、小伟与保安经过法医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小雨大伯因门牙脱落目前尚无法鉴定。派出所办案民警要求小雨和其大伯对学校保安进行赔偿7000元,因小雨家长提出看相应票据,保安在向领导请示后提高了赔偿数额至3万元。调解期间,小雨和其大伯提出的赔偿请求却没人理会,学校和派出所还以“案件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家长进行施压。为了不让小雨在学校受到学校和保安的冷落、报复,小雨的家长最终向保安和小伟家长赔偿1.7万元结案,而小雨和其大伯未获分文赔偿。

  ◆法律分析

  学校如何行使管理权一直是教育中突出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学校管理权的行使都比较随意,权限不明,程序不清,被滥用的可能性较大。在小震的案件中,我认为学校的处理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停课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到学校接受教育是学生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特别作出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学校应当尊重有违纪行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耐心地说服、教育和帮助。

  实践中,学校对学生停课的做法实际上非常普遍,很多学校并没有意识到停课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例如本案中,学校认为事情没有处理完,学校就有权利让学生在家等候处理。实际上,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学校不应将学生的权利作为处理学校与家长纠纷的工具。

  第二,学校对两名学生的处分过于严重,程序上存在瑕疵。

  留校察看是义务教育中最为严重的校内处分,学校做出该项处分决定应当特别慎重。小雨到校与同学发生殴打,事出有因,并不是无故滋事,其没有主观恶性,只是看到哥哥被欺负而教训欺负哥哥的同学,情节轻微,也未造成同学伤害后果,该行为本身并不严重至留校察看处分,只此行为学校就处以留校察看的严重处分,属于过重处罚。事发后,小震和小雨一直积极配合学校、派出所了解情况,态度较好,停课一周也已经使其受到教训,学校应本着教育、感化目的,给予他们宽松的环境和耐心的教导,不应对其处以如此严重处分。

  学校对小震、小雨作出处分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第29条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本案中,学校并未执行以上法律规定,对小震、小雨并没有给予耐心的教导和帮助,先是停课10天,在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也未向小震、小雨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属于单方处罚,没有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参与权,违反了处分的程序。

  第三,学校安全管理不严,存在管理漏洞,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责任。

  学校的过错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宿管老师没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学生矛盾,二是学校保安处理方法不当,激化矛盾。首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本案中,学校显然没有落实夜间巡查制度,否则不可能没有发现小震和小伟两人长达半小时的扭打,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至于导致小雨到校以及后续事情发生。其次,学校保安不应采取暴力方法制止学生矛盾。学校保安应当具备化解矛盾和处理学生危险性行为的能力,采取适当方法给予说服和制止,虽然小雨打人不对,但也没有任何法律赋予保安使用工具、采取暴力的手段对学生进行殴打。正是保安缺乏正常的处理能力,激化矛盾导致严重后果。从上述两点分析,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不是小震、小雨,但出了事让却让学生承担后果,明显不公平、不公正。

  第四,学生申诉权利的行使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

  根据《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学校根据章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作出管理决策。因此学校可以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为了避免学校的不当处分,《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了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现实中,这一条款的落实却存在很大的难度。

  如本案,学校对小震、小雨的处分显然过重,依据上述规定,虽然小雨他们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是权利如何行使?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小雨他们即便提出申诉又是否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同时,如果提出申诉,小雨他们还要在原校继续学习,他们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对待?本案只是一个典型个例。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本是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处分过重,学生的权利又该如何维护?仅有的救济方式不可行又该怎么办?这些都急需建立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

  ◆结语

  学校管理学生,目的就在于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使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权力的行使应当得到制约,不能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学校的处分、教育应当保障程序的公开透明,充分调查,允许学生进行陈述、申辩。同时,学生对于受到的处分有权向教育部门提起申诉,以保障处分得到监督。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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