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小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决,和其一并被审判的还有她的母亲、继父以及继父的弟弟。检察院指控小芳打电话将自己的男友骗至家中,被其母、继父和继父的弟弟杀害。经过法院审理,2010年11月,小芳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处以有期徒刑八年。对此,小芳表示不再上诉,只想尽快服刑。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不为人知的故事呢?
小芳走上犯罪道路要从她不幸的家庭说起。小芳自幼父母离婚,母亲李某带着7岁的她相依为命地生活,直到继父来到家里,年幼的小芳本以为自己终于有了一个完整温馨的家庭,没想到,这却成了她噩梦的开始。在小芳14周岁生日过去不久,一天夜里,趁李某上厕所的机会,继父罗某将小芳强奸了。此后,这无休止的噩梦拉开了帷幕。直到一年多以后,李某发现了小芳怀孕才得知自己的丈夫将女儿强奸了。然而,李某并没有请求法律的援助,也没有为女儿伸张正义,而是选择了默许和姑息。她带这小芳到一私人诊所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后来小芳考入一所中专读书,每次周末回家的时候,罗某仍然对小芳进行非礼和侵害。后来小芳在学校认识了一个叫小林的男孩,两人开始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女儿的异常行为很快引起了母亲的注意,询问之下得知小芳有了男友,母亲便将这些事情迅速告诉了罗某。罗某知道小芳交了男友并且发生性关系之后极度“气愤”,他要求小芳把男朋友骗到家里来,扬言要把他勒死,并且亲自教小芳如何骗小林,母亲也要求小芳按照继父的话做。见到小芳不太愿意,罗某杀死小林的心更加迫切而强烈,他让李某准备了电话线和麻袋,并找来自己的弟弟帮忙。第二天中午,在继父和母亲的监督下,小芳按照继父的指示给小林打了电话,她不知道继父是不是真的要杀了小林,但是继父的话她不敢不听,便按照继父的意思约小林晚上来家里。傍晚,小林如约来到小芳的家里,进屋后,小林要求跟小芳发生性关系,刚脱掉衣服,罗某和他的弟弟就破门而入,罗某让小芳出去,小芳出了院门找到母亲,其母将院门锁了起来。屋内,罗某用电话线残忍的将小林勒死后装进了事先准备好的口袋里。然后同他弟弟一起将尸体抛进村内一口废弃的水井里。小林失踪后,其家人报警并多方寻找。直到半年后,警察找到了正在上课的小芳,小芳告诉警察,小林可能被继父罗某杀死了,其母知情。案子至此告破,小芳还有她的母亲、继父、以及继父的弟弟被逮捕归案。
评析
(一)继父对小芳的长期性侵害形成了对其犯罪的控制和胁迫
继父长期的性侵害,使小芳失去了对家庭成员关系的正确判断,身体上、心理上、精神上受到继父的操纵、强制。由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她还不能完全理解继父的性侵害对自己的影响,也不知道保护自己的方法。由于对继父的恐惧和依赖,小芳不敢报警。罗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其利用这种特殊地位和抚养监护关系,对小芳长期实施性侵害并利用其犯罪,使小芳容忍屈从。很多研究指出,性侵害对未成年人心理有很大伤害,如恐惧、服从。正如小芳的心理鉴定报告指出“小芳在长期的身体和精神折磨下,变得自卑且无主见,对继父充满仇恨但不敢反抗”。母亲默认、姑息的态度,更加使小芳在这种孤立无援的家庭环境和继父的性侵犯中生存。尤其是罗某提出要将小林勒死,并指使小芳将其骗到家中时,母亲在旁边不但没有阻止劝导,反而默认并积极的帮助准备犯罪工具,在这种得不到母亲和外界任何帮助的条件下,小芳给受害人打电话的行为,属于在继父的胁迫影响下做出的迫不得已的选择。参考《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胁迫的认定:“胁迫手段包括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容忍屈从。”我认为,罗某对小芳长期的性侵害已经构成对其犯罪的胁迫。但是鉴于现有法律规定,法院没有对此作出认定。
(二)对未成年人胁迫的认定标准应当不同于成年人
被胁迫情节的构成标准是综合考虑胁迫手段是否达到足以使人去犯罪的程度。但是胁迫程度的大小强弱,作用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身上的反应是显然不同的。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就是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身体发育、心理成熟、智力理解、精神健全等各个方面都不同。未成年人判断能力弱,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犯罪和犯罪的后果认识不清,加之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尤其是对家长、教师存在生活、心理上的依赖,如果成年人包括家长、老师等对未成年人有着特殊地位和权利的人对其施加很小的影响,可能在成年人看来并不是很明显的或难以反抗的威胁、恫吓,但在未成年人身上就可能发挥作用,足以使其参与犯罪。因此,威胁、恫吓和精神上的强制等胁迫的程度对未成年人来说明显不同于成年人,建议在胁迫的认定上,不能只看犯罪情节本身,还要具有儿童视角,综合考虑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深入分析其特殊的成长经历和心理特点以及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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