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司法新规将严惩

通过肖利娜

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司法新规将严惩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上述三项最高司法政策的发布,标志着最高司法机关正在积极主动地推动司法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在过去不到两年时间内构成了中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司法保护的三部曲。很欣慰的是,我参与了这三项最新政策论证的过程,见证了以最高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推动改革的努力和挑战。

  今天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司法将以更大的力度关注家庭、预防家庭暴力,在当下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国家越来越重视家庭建设、全国人大正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大背景下,对更好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以及促进家庭和谐幸福,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是保障家庭和谐幸福的基石

  2014年2月17日,也就是春节放假最后一天,作为北京政法系统代表,我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的春节团拜会。其中对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感触最深的是他非常重视家庭作用,他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但如何促进家庭和谐幸福?近些年来,围绕家庭发生的恶性案件触目惊心。我们长期跟踪观察媒体报道的针对孩子的家庭暴力案件,从2008年1月到2013年底6年时间,仅我们观察的媒体公开报道的针对孩子的严重家庭暴力案件就有697件,其中造成孩子死亡的就有359例,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另外很多案件都是持续很长时间,例如,贵州金沙县年仅11岁的女童小丽遭受亲生父亲虐待超过5年,经常被用木棍吊打、缝衣针穿手指手臂、不给饭吃、开水烫头等,导致多处软组织受伤、营养不良、头顶大部分毛发不生。

  2014年12月26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母亲的呼救》报道,重庆市万州区解昌英老人,因子女拒绝赡养,因寒冷、饥饿体力不支摔倒在两个儿子的家门外,导致体内出血,两儿子听见老母大声呼救,但置之不理,最终85岁的解昌英因体内出血达20%,休克死亡。我们在关注这起案件同时,查到了其他6起因拒绝赡养导致老人死亡的案件,这些案件虽然子女遗弃老人手段残忍,并导致老人死亡,但法院都以遗弃罪对赡养人定罪量刑。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轻的虽然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这些案件让我们感觉悲凉。其实,家庭暴力对象不仅是老人和孩子,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也很普遍,全国妇联大约在十年前的一份调研中就指出,大约30%家庭存在家庭暴力,16%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家庭暴力。遗憾的是,在很多人眼中,包括一些非常有影响的法学专家眼中,认为家庭暴力更主要是私事,公共权力没有必要更多介入家庭事务。在很长时期内,很多地方司法人员也有类似认识,这导致很多案件或者根本就没能进入司法视野,或者施暴人也只是受到批评教育,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放任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要想社会和谐稳定,首先就要高度重视家庭建设。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如果孩子受到严重暴力而司法无所作为,那么如何让孩子相信法治?如果母亲总在遭受家庭暴力,那么孩子怎么可能有个幸福的童年?如果老年人总在受到虐待遗弃,那么如何弘扬“尊老”的传统美德?父母含辛茹苦养育了孩子,但有些孩子长大成人后不仅不赡养老人,竟打骂遗弃,置老人生死于不顾,可以说缺乏基本人性,突破了人类行为底线。为此法律必须发挥刚性震慑作用,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最高司法机关这次发布《意见》,鲜明确立了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内部私事,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权利的公事;即使是家庭成员,不论强大还是弱小,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家庭弱势成员实施暴力,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有效干预和处置,严重的要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要受到特别保护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为受到亲情、年幼无知或年老体弱、生活依赖等各种因素制约,相对其他刑事案件,往往更难有效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本次最高司法政策至少在8个方面强调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支持和保护。

  1、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往往不愿或不能报案的情况,《意见》第五条强调、明确了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或组织的报案权利和义务。

  2、针对基层司法机关可能互相推诿的情况,《意见》在第六条确立了首问责任制,也就是公检法任何一家接到报案或举报,都应该立即询问、制作笔录,不属自己管辖的,移送相关主管机关。

  3、针对家庭案件案件具有隐蔽性、以往司法机关只是被动接受报案或举报的情况,《意见》第七条确立了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案件犯罪线索。

  4、针对因年老、年幼或受到恐吓等无法到法院提起自诉的情况,《意见》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代为告诉责任。

  5、针对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自身难以有效取证的情况,《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全面取证义务。

  6、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意见》规定要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意见》要求应当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7、《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人身保护制度。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意见规定: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8、《意见》第十五条明确了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意见明确: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三、对因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

  对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在观念上认为是家庭私事,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司法不愿介入,即使导致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施暴人也往往按虐待罪、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明显过低,根本不足以发挥刑法的震慑功能。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指导案例,其中一起是继母虐待4岁女儿致死,继母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对有效避免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发挥了很好震慑作用。但对遗弃导致老年人死亡的案件往往定遗弃罪,量刑过轻。本次《意见》在定罪量刑方面确立了三项重要原则:

  1、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意见》明确规定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况: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障家庭的稳定与完整,《意见》同时明确了酌情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严厉打击恶性家庭暴力犯罪。《意见》通过明确虐待罪、遗弃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明确了对通过虐待、遗弃希望或放任被害人重伤、死亡案件,要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定罪处罚,这将使恶性家庭暴力犯罪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有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意见》指出:“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保护被害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多年来一些长期遭受残酷家庭暴力后妻子杀死丈夫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社会上持有同情,但法律界往往以“情有可原、法律无情”表示无奈,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量刑也有很大差异。本次最高司法政策在进一步强调了被害人正当防卫权利以及明确“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考量因素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要充分考虑此类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研究家庭暴力的专家在法律上提出“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概念,并应用于法律实践。“受虐妇女综合症”是指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形成的特殊行为方式,包括在绝望时“以暴制暴”的反击。我国也有律师在为长期遭受残酷家庭暴力后杀死丈夫的妇女辩护时引用这一概念。但总的看,对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正当防卫的权利保护不够,尤其是对那些长期受虐、过后在绝望中反击的被害人,因为已经不是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进行反抗,所以往往既不认定正当防卫,也不考虑其防卫因素,导致量刑过重。

  这次《意见》明确了要充分考虑在此类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意见》指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政策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绝望中“以暴制暴”案件量刑的考量,体现了其对家庭暴力受害人防卫因素的确认,有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权利。

  对类似85岁谢昌英老人被遗弃致死等家庭暴力案件,未来将更多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绝望中“以暴制暴“案件考量被害人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有助于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但要明确的是,这不是最高司法机关创设了新的法律,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善意、积极解释。尽管法律早就客观存在着,但受到传统观念影响,以往司法机关往往对家庭暴力持消极、被动态度,表面看是要维护家庭稳定,客观上纵容了暴力,导致被害人长期生活在暴力、恐惧中。最高司法机关这次发布政策,有助于统一认识、纠正传统错误观念,促进同类案件定罪量刑的统一,以向社会发出明确清晰的声音,以让家庭受到法治有效约束,以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暴力,从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尽管四部门《意见》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看到,受到立法权限以及主观认识等各方面因素的局限,一些困扰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问题依然没有能够解决,所以全国人大正在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依然具有重大意义。换句话说,国家立法要为解决中国家庭暴力问题确立明晰、具体的制度,比如,很多国家普遍实施的强制报告义务,尽管本意见规定了相关单位或人员对家庭暴力的举报义务,但由于缺乏怠于履行的法律责任,所以很难落实;除非致人重伤、死亡,否则虐待罪是自诉案件,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很多是老人、孩子,怎么依靠他们去起诉追究亲属的刑事责任?尽管本次意见强调了检察院可以代为告诉,但所谓“可以”,并不是明确的法律责任,希望立法明确虐待犯罪成为公诉案件;尽管意见规定了要对被害人紧急安置,但这牵涉到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司法机关也只能是代为联系,国家立法才能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否则,由于被害人无法安置,司法机关可能就不敢打击施暴犯罪。

  所以,还是呼吁全国人大更加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草案还很不成熟,最大缺陷就是“硬性条款“不够,很多条款依然是倡导性内容。多年来我一直呼吁,所谓倡导性、道德性的条款不仅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会导致整个社会面藐视法律的心理。建议全国人大积极吸纳本次最高司法政策的积极成果,借鉴很多国家相对成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经验,制定出一部切实能有效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以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文/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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