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不清 代表委员提“虐童入刑”

  去年,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虐待幼儿的照片在网络一经晒出即引发群情愤慨,但最后,因为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在刑法上找不到一个对该教师行为可以进行处罚的对应的罪名,警方只得拘留15天后将其无罪释放。此次“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由此而递交了《修改刑法增加“虐童罪”》的提案。与此同时,他指出,家庭内部严重虐待儿童的情况,也应当受到“虐童罪”的规范和约束,这也得到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认同。

  本版撰文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记者 卢燕

  委员提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侵犯儿童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对儿童实施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儿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为任何人,涵盖了家庭成员、具有临时监护职责的人及其他人员,如强迫儿童乞讨、非法使用童工的人等;犯罪客体包含了儿童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及心理健康多个方面;并且,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样区别于一般的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而情节严重的尺度,可由司法解释界定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问题一

  拘留15天说明刑法有漏洞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坦言,整个法律界对颜艳红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但大家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等于认同其无责,大部分公众对于只能给予颜艳红辞退及拘留十五天的处理方式也强烈表示无法接受、不能理解,而这恰恰说明了刑法在这方面的漏洞。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虐待罪,没有虐童罪。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多年以来,产生了亿万独生子女家庭,随着第一批独生子女进入生育期,甚至出现了很多双独家庭,如果一个孩子受到了伤害,直接伤害到的至少是一个家庭三口人,甚至直接摧毁三代七口人,因此,保护儿童权益应当被置于一个优先的位置上。”段祺华说。

  “揪着幼童双耳离地10厘米、将孩子头朝下倒扣在垃圾桶里、用胶带封住幼童的嘴、将垃圾铲和水桶扣在幼童头上”的行为,大多数人看到都觉得血脉贲张、令人发指,而对于当事人颜艳红而言却是一种取乐的行为。

  “这种扭曲的社会观念,是否就是幼年受到心理伤害造成的结果?而这些被‘虐待’及同班被强迫围观的小朋友,是否将来就是下一个颜艳红?”段祺华认为,或许法律不该再缺位。

  问题二

  法律定性至今仍不清晰

  据了解,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的定性至今仍然不清晰。很多人对虐待儿童的边界不以为然,甚至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也指出,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我国则是一条虚线——虽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且处罚疲软。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立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

  谈到目前刑法中已有的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法条,姚建龙认为,这些只是在出现了严重危害后果之后的刑法干预。增设虐童罪这样一个罪名,意义在于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除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外,还应当考虑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未成年人福利法,同时通过配套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来解决处罚疲软的问题。

  问题三

  虐童不易发现更难介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王乃坤,曾经任职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对于妇女、儿童包括如今的残疾人群体都有别样的关怀。在她看来,妇女、儿童都是“弱势群体”,法律理当给他们关怀和制度保障。

  王乃坤也注意到近年来虐童事件频频被曝光,手段也多种多样:对孩子绳捆索绑、半夜吹冷气;用钢锯割破孩子手腕;唆使儿童互相殴打、拎儿童耳朵取乐等等。种种事件严重摧残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何使儿童远离暴力的确应该引起思考和切实采取措施。

  王乃坤指出,从妇联收到的反馈来说,家暴的侵害对象还是妇女为多,虐童尤其是轻微的虐待不容易被发现,而且比较难以介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意识的普遍提高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的确对有效防治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虐童事件盘点

  ●2012年10月24日 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发后不久,虐童教师颜艳红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因“一时好玩”,颜艳红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

  ●2012年10月15日 山西太原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内,一名五岁女童因不会算“10+1”,被班主任李老师连续打了十几个耳光。

  ●2012年9月18日 福建安溪金山小学9岁女童小惠(化名)因为没完成作业,被老师用木棒抽打,身上留下道道淤痕。

  ●2012年7月2日 广州子惠儿童康复服务中心老师许立欢,因4岁多的幼女瑶瑶(化名)做运动时不配合,将其凌空吊起,360度翻转后摔在地上,致其头部摔成重伤,昏迷不醒。

  ●2012年5月1日 重庆璧山7岁的童童(化名)玩耍回家后,身上莫名其妙多出了许多伤痕。当晚,童童有些意识不清晰。医生检查后发现,童童全身都是淤斑,头部还有两处被硬物敲击后的伤,后脑出现大块血肿。

  ●2012年2月23日 河北涉县,15岁男童小浩(化名)在白沟打工时遭受虐待,臀部、手部、眼睛等多处受伤。

  ●2011年6月16日 6岁女童小欣(化名)在位于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的童馨贝佳幼儿园内,被一位女实习老师用缝衣针扎伤腿部。此后,孩子腿部伤口化脓。孩子称,自己在语言课上画画,而老师不让她画,和她抢画,并用针扎她。

  》声音

  无惩治性规定就没有威慑力

  据了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没有惩治性规定的法律,就如同没有牙齿的老虎,”在段祺华看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惩治性的规定,是没有威慑力的。如果将“虐童罪”入刑,恰恰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一个切实保障措施。“我们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14周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段祺华还认为,家庭内部严重虐待儿童的情况,也应当受到“虐童罪”的规范。

  “如果在刑法中增加‘虐童罪’,一定会是有效果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王乃坤认为,儿童对外界的侵害或是施暴都是没有认知能力和自我防范能力的,他们也很难在第一时间寻求到有效保护,如果刑法中有相关罪名,可以对这类案件的发生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在有人触犯法律时有所惩治,这对整个社会来说也会起到新的警示作用。

  》围观

  检察官反思:寻求更多刑事判例

  检察机关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不可否认,相较于看得见摸得着的身体伤害而言,虐待儿童留下的创痛是心理、情感上的“内伤”,其负面作用大多会长期伴随着受害人。然而,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已经十分恶劣。

  据了解,过去在类似的案件中,司法机关会以治安违法行为论处,或者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比如之前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的是十五天行政拘留。

  采访过程中,多位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对于虐童已成事实、缺乏恰当罪名的现状深有感触:“平时工作之余,我们也从新闻、微博等渠道听到过一些虐待儿童的事件,例如使用语言暴力等手段严重忽视儿童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儿童幼小的身心饱受摧残。有的甚至盘剥儿童的合法权益,迫使儿童去做童工。遭受这样重创的孩子,往往缺乏必要的救济能力和途径。我们也在反思,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否能够多创造几个在没有死伤后果的情况下,追究虐待儿童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判例?”

  》影响

  受虐儿童易有攻击性

  代表委员的调查显示,虐童事件对儿童身心健康影响巨大。对儿童的认知发展、情绪发展、同伴关系和社会行为以及神经生理方面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受虐儿童更容易出现智力发育的迟缓、语言发展的迟滞,以及学业表现的失常;在遇到挫折时更多表现出激怒、固执、缺乏热情等负面情绪;受虐还会影响到他们的人际信任、好奇心、成就感,在同伴交往中表现出更多的敌意、攻击性和退缩行为等等。

  》数据

  60%儿童曾遭打骂

  据调查,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些家长抱有传统观念,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不懂得尊重孩子的基本人格。全国妇联和联合国儿基会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74%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家庭虐待。2008年,西安一家儿童防虐救助机构调查显示,60.14%的孩子曾被父母打骂、罚站,不许吃饭睡觉等。尤其是近几年,虐童现象出现了新的趋势,开始由家庭走向社会,甚至本该保护儿童成长的幼儿园也频频成为虐童事件的发生地。

  俞霞 制图

  http://app.why.com.cn/epaper/qnb/html/2013-03/14/content_133257.htm?div=-1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