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追踪:检方对涉事养母不批捕

通过肖利娜

南京虐童案追踪:检方对涉事养母不批捕

  【新闻报道】

  来源:新京报 2015年04月20日 09:44:58

  南京养母“虐童案”最新进展

  4月19日下午临近3点时,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前的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召开了审查逮捕听证会,就是否应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法律界人士称,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就是无罪。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有律师分析称,李征琴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界人士称,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李征琴将被释放,或被取保候审

  此前的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一组触目惊心的照片,一名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疑似被养母殴打所致。这起南京养母“虐童案”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

  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召开了由各界代表组成的审查逮捕听证会,就是否应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据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儿子)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据央视报道,出席听证会的19人中,除7人未作明确表态,其余12人均建议不予批捕。

  检察系统人士对澎湃新闻介绍说,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释放嫌犯李征琴,但被释放,不代表“人就没事了”。公安机关可能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接下来,检察院还要审查起诉,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如果提起公诉,那么就由法院判决。
 

  【各方观点】

  一、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的不捕理由

  2015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主要理由有四点:1.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强制措施包括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表现为在一定时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逮捕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措施,其仅具有程序性效力,并非系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本案中,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2.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无逮捕必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李征琴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逮捕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反思,并通过辩护人宣读了致歉信。其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

  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3. 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动机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能力。但李征琴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其没能用平等对话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交流,而是选择了“棍棒”教育这一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法,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该案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4.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发生在具有监护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办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被害人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因此,该案的办理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依法作出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理。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在我院4月18日召开的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征琴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转自新浪微博(南京检察) 2015-04-19 20:59
 

  二、支持观点

  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薛火根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薛火根说,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批捕就是无罪”是完全错误的观念,不批捕依旧可以起诉判刑,现在有很多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都是未经逮捕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

  “就这个案件而言,首先,伤情鉴定属于轻伤;其次,养母李征琴不具备上述逮捕条件,所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是正确的。之所以有这么多网友质疑,主要是因为对法律不熟悉,再加上有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但是,我们不能用情感替代法律。”薛火根说。

                                        ——转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5-04-21 10:12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

  洪道德认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决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后经鉴定属轻伤。故意伤害结果是轻伤时,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说,法律规定,只有严重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属于无条件的逮捕范围。

                                               ——转自中国青年报 2015-04-20 07:06:00
 

  江苏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

  “无论是李某还是被害人施某及其亲生父母,都有让施某重回养母处生活学习的意愿。因此对于李某,可以不予逮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限度恢复其人身自由;但同时需加强对李某的教育监督,引导其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方式教育施某,给予施某良好的成长环境。”

                                                ——转自中国新闻网 2015-04-19 21:13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宋英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据宋英辉介绍,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若不逮捕会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这些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如果可以随传随到,能保证不脱逃、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可以不逮捕。”

                                                ——转自中国青年报 2015-04-20 07:06:00
 

  “南京饿死女童案”人民陪审员黄琼花:

  曾担任“南京饿死女童案”陪审员的黄琼花是参加听证会的成员之一。据她介绍,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相关人员等。

  黄琼花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给出的建议是不批捕。听证会上,辩护律师读了养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黄琼花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中说,作出这样的决定,和李某致歉信没有关系。

  “犯罪嫌疑人会不会二次犯罪,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这是衡量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黄琼花说,自己给出不批捕建议,更多的是考虑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作案人主观恶性大不大,会不会毁灭证据,会不会逃跑甚至自杀等。黄琼花曾接触过多起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案件,她说,在这起案件中,孩子受伤害的情况也属于比较轻微的。

  “批捕还是不批捕,它其实针对的是还要不要继续对李征琴采取强制措施,还要不要继续把她关在看守所。”黄琼花说,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应该如何量刑这些问题上纠结,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是合理的。

                                                    ——转自中国青年报 2015-04-20 07:06:00
 

  三、反对观点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在不批捕决定刚被报道出来之后,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反对。反对的具体理由是: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这种看法其实与公众的一般判断基本相同,他们都在担心这种宽容会成为一种纵容:情感的因素大于法律的因素,法律的刚性无法得到有效体现。

                                                 ——转自人民网 2015-04-21 07:38
 

  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刚

  “把虐待子女的行为定性为事出有因的‘教育过度’,是中国虐童频发的根源。”张志刚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方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在他意料之中,这个结果折射出当前中国儿童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困境。

  “检察机关此举可能综合考虑到了男孩的后续教育和回归家庭的可能性,为男孩继续回归养母或生母家庭,留了余地。但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大多数人在虐童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即虐童是监护人教育孩子过当或者过度的定性,而不是故意伤害。”

  张志刚说,这也折射出中国当前法律体系欠缺专门的对虐童从重处罚规制的虐童罪。没有将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与普通故意伤害或虐待罪行严格区分对待,违法结果偏轻。

  他还提到,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对受伤害虐待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也使得妥善解决受害儿童的后续抚养问题的路径,不畅通、不完善。“这也给办案机关制造了难题,很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虐童案件,最后都不得不高举鞭子,却轻轻放下。”

                                          ——转自中国青年报 2015-04-21 11:03:04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四中全会后,我们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更强调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每一次事情发生以后,我们都用情来取代法,那司法的权威、法治的权威怎么能够树立起来?”

  在他看来,这个案子听证的角度,向社会传达的恰恰是另一个声音:它放大了施暴者“有情可原”的观念。

  “过去这些年,正是因为存在家庭暴力‘有情可原’的观念,导致施暴者往往不能受到惩罚,导致更多的父母敢于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佟丽华说,过去家庭暴力案件频发,但在案件的处理中,除非出现重伤死亡,很多案件没有得到司法干预。

  “现在最高司法政策的核心目标,恰恰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想在孩子在被打死、打残以前,及早进行司法和政府的干预,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佟丽华说。

                                              ——转自:中国青年报 2015-04-21 11:03:04
 

  四、其他观点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副主任李献云

  司法机关在处理问题时,应该遵循“儿童利益第一”原则。“法跟情并不对立。”李献云说,“法该罚就罚,只是怎么个罚法的问题。”她认为,法律是严肃的,但法律也是有尺度、有范围的,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考虑“情”。“标准应该是‘怎么样对这个孩子的成长更好’,而不是一味地罚。”

  而经历过这样的事件后,无论是孩子还是养母,心理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创伤。李献云建议,应该由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介入,对孩子和养母进行心理疏导。

                                          ——转自:中国青年报 2015-04-21 11:03:04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李晓霞: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李晓霞也参加了听证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危害社会、是否会逃跑、自杀等因素,她也给出了不批捕的建议。但李晓霞更看重这起案件最终是否会成为一起标志性的案件。“目前,很多殴打孩子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很大程度上还因为预防机制的缺失。”她建议,应该在法律层面将“强制报告义务”确立下来。“比如如果邻居发现有这样的行为,有义务报告,否则也要追究连带责任。”

                                               ——转自中国青年报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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