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及其救助问题研究
文/田宏杰 王然
内容摘要:本文以司法部课题组对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调研情况为依据,对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受教育状况、心理健康状况展开剖析,从制度的角度反思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的社会救助体系,探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确实的根本原因,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重构路径提出建议。
主题词:服刑人员 未成年子女 社会救助体系
当前,随着刑事犯罪率的居高不下,被判处自由刑和生命刑的犯罪分子的数量也呈现逐步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是被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教育问题成为社会一大隐患。众所周知,我国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刚刚建立,而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地区社会救助体系更是残缺不全。但与此相对应的是,相当一部分数量的犯罪分子是来自于较为贫困的社会底层人员。这些人本身在犯罪之前就处于较为贫困的状态,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都尚且困难,而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犯罪人一旦服刑,更是使整个家庭的经济条件雪上加霜。由此造成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处于一个急剧恶化的生存环境中,这不仅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今后的人生发展道路都蒙上了阴影,还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这突出表现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或双方入狱后辍学比例有明显升高,即使那些能够继续读书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学校和社会也因为缺乏精神上的关爱,处于心理学上的“亚健康”状态。因此,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多个层面的救助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鉴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环境,我们必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不仅从物质上进行帮助,而且要在精神上施以关怀。这样的救助一方面可以对促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保证其生存发展权利得到切实维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监狱劳教机构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改造,促使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此外,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从而更为有效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稳定发展,同时这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进行救助提供决策依据从而针对各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进行一系列调研,同时学界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也进行了若干理论上的论证分析。这些调研和分析论证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最终救助方案的提出和完善以及在舆论上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鼓与呼起到一个良好的宣传促进作用,同时这也有助于从根本上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政策方针,进而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以及促进国家救助体系的完善都具有显著地积极意义。笔者即是结合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教育状况以及救助机制进行的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必要性、救助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救助机制的完善建议,以期为今后开展救助工作和进一步深入研究作一些有益性的准备。
一、现实考察: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
(一)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考察
“生存是发展的第一要务”,作为社会中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其温饱问题的解决更是关系到评价未成年子女处遇的最基本因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处于身心发育和增长知识的黄金阶段,而这些生存发展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都离不开最为基础的温饱问题的解决。根据司法部课题组2005年对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调研情况来看,被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以独生子女的最多。年龄分布大体为0—6周岁的占7%;6—12周岁的占32.2%;12—15周岁的占27.7;15—18周岁的占33.1%。在被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上幼儿园的占7.1%;上小学的占34.2%;上初中的占28.2%;上高中的(含中专、技校)的占23.6%;上大专及以上的占2.1%。[1]由此数据可以看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多数是在校学生,在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关押入狱后,首要解决的就是其温饱问题。只有在其最为基本的衣食住行问题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其学业才不会因为家庭的意外变故而中断。而根据司法部课题组对北京地区1070名服刑人员就其子女居住情况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参加服刑改造后,其未成年子女现在的居住条件与过去相差无几的只有449人,约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总数的43.2%;回答其未成年子女现在的居住条件比过去差的达318人,约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总数的30.6%;回答其未成年子女现在的居住条件极差的多达108人,约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总数的10.4%。[2]而根据对服刑人员就其子女流浪、乞讨情况是否知悉的调查显示:“明确回答孩子已经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服刑人员不多,有16人,约占被调查服刑人员的1.6%;令人担忧的是,有139名服刑人员因为种种原因,不知道孩子现在的情况。在这回答不知道孩子现在的情况,不知道他们是否已经在社会上流浪、乞讨的139人中,涉及的未成年孩子至少139人。而在这至少139名未成年孩子中,究竟有多少人确实已经流落社会、浪荡街头,甚至已经误入违法犯罪歧途,值得深思。”[3]由此可见,随着国家财富的不断增长以及社会文明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并没有得到其应当得到的关心和照顾。相当多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判处自由刑以上刑罚后因为家庭经济支柱的突然缺失导致其生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保障,衣食住行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想要获得良好的教育自然更成为一种奢谈。
(二)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状况分析
前已述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大多是上学适龄青少年、儿童,多数处于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然而根据司法部课题组2005年对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调研情况来看,被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为4.9%。其中,在其父(母)入狱前就已经辍学的占25.6%;在其父(母)如遇后辍学的占74.4%。这一调查结果至少表明,父亲或者母亲,亦或父母双亲被收监改造,与他们的未成年子女辍学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而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原因的调查显示:被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因受歧视而辍学的占15.5%;因自己厌学而辍学的占6%;因生活困难而辍学的占44.5%;因病、残而辍学的占2.4%;因无人照管而辍学的占25%;因其他原因而辍学的占7.1%。由此可见,生活困难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的首要原因。[4]同样,根据司法部课题组2005年对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调研情况看,在调查的服刑人员中,回答其未成年子女每月的生活费用不足100元的达223人;回答其未成年子女每月的生活费用为100—300元的有250人,两者相加后约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总数的46.5%;也就是说有大约一半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月生活费不足300元。而在回答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是否有保障这一问题时,作出肯定回答的有409人,约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总数的38.8%;而做出否定回答的多达422人,约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总数的40.1%;由于各种原因,回答不清楚是否有保障的222人,约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总数的21.1%。[5]如此低的生活费用以及不稳定的供给来源导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处于一个朝不保夕的生活状态。在这种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尚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受教育权的漠视自然也就不足为怪了。处于青春叛逆期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原本就由于缺乏家庭的监管和看护,如果再离开学校的教育和庇护,那么他们的生活境遇将会变得更为糟糕。根据同一调研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辍学后赋闲在家的占34.7%;在家务农的占17.3%;外出打工的占26.7%;流浪、乞讨的占2.7%;被劳动教养的占1.3%;被判处刑罚的占4%。[6]可以想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没有得到应当得到良好的教育辅导的情况下,再加上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关爱,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最终影响到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水准不能得到保证,受教育状况也同样不容乐观,由此导致的巨大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司法部课题组2006年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全员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调查分析,未成年犯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判刑的占未成年犯总量的9%。而根据广东司法厅的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5月,广东省未成年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服刑人员中有15%是父(母)服刑和有家庭缺陷的。这些调查结果都从不同的角度印证了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犯罪率要远远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的结论。[7]
(三)北京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状况剖析
就目前已经开展的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情况来看,多是从物质保障上着手,尽可能的保证其可以吃饱穿暖和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很少从心理层面进行干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本身由于年龄偏小,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人生观、价值观,父母一方或双方就被投进监狱服刑这件事情本身就会给其造成心灵上的伤害,甚或是对社会价值评判标准的扭曲,而在其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的这样那样的社会偏见和歧视更是对其健全人格的形成制造了障碍。因内心缺少被关爱和外在行为的缺乏监管导致其在处理一些事情时极易走上极端,从而在扭曲心态下去评估他们遇到的问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甚至会重复他们父(母)的生活方式,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正如上文中所述相当多的适龄入学儿童因为在学校中受到这样那样的歧视而产生厌学情绪,从而因为无法融入到社会中而选择流浪街头。而在司法部2005年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作的犯罪情况的调查情况来看,在调查的服刑人员中,回答其未成年子女在他们本人服刑后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12人作出了肯定的回答。[8]因此,如果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衣食住行、接受教育等是从外部条件改变他们的生活处遇,那么对其进行心理健康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予以精神的关怀,才能更为从本质上净化其心灵,帮助其树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一般而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都需要心理上的宽慰辅导,而对那些处于青春期的初高中学生,由于其正是处于迅速大量接受外界信息而自身又没有很强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的阶段更是应该有一个心理导向辅助。例如,在校高一学生白某,初二前较开朗,自其父因盗窃入狱后,情绪明显低沉下去,同学间相处也趋低调。今年高一入学后,在班级里很难听到他的声音,老师说他是“听话”、“不违纪也不声响”,这显然有着较为严重的自闭心理。另一职高一年级女生袁某,父亲入狱后,父母离异,判给母亲抚养,初中毕业后直升职高。她感到父亲已如此,母亲也不爱她,周围的人不关心她,她很渴望别人能给她以关爱的眼光。一般来说,这些学生大多存在自卑、自闭或自尊心过强的心理,在性格上表现出敏感、多疑等特征。[9]调查中发现,这些未成年孩子一般不愿意暴露家庭情况,以至不少班主任根本不知道这些孩子的身世。说明他们都已在精神上造成了心理压力,所以表现出不愿与同学、老师沟通,不愿接受别人帮助等自闭心理,从而产生人际交往的障碍。这种情况尤以初三与高中在读的学生为甚。[10]所以,要关注这一群体孩子的心理问题,必须正确地加以引导,特别要把重点放在初高中在校学生身上。
总之,我国服刑人员子女生存状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特点:第一,父(母)服刑后,多数未成年孩子由其祖父母抚养或寄养在亲戚家中,更有些未成年孩子遭到亲人的遗弃,甚至流浪社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由于缺乏正确的帮扶救助方式,科学、合理的价值理念引导以及社会不良因素的诱导和传染,未成年孩子心理极易变相发展,对社会充满敌视,形成扭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第三,父(母)服刑后由于缺乏劳动力,由此带来家庭经济的恶化,并由此催生出的服刑人员子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难题表现越来越突出。第四,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中存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抱有成见的看法,不利于救助的开展,反而造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更加难以融入社会、接受救助。
二、制度反思: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国家财力的进一步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国人的人权保障意识也与日俱增。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更是促进了人们对人权保障的高涨热情。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服刑人员子女人权保障问题上并不十分乐观。据统计,目前我国对服刑人员子女救助体系较完善的机构只有陕西,河南,北京,大连等六所专门寄养重犯子女的“特殊儿童村”,但相对于更多需要帮助的服刑人员子女来说,这无异于杯水车薪。[11]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和发展权的关注不仅是对宪法法治精神的诠释,同时也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中,政府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危机,提高全体国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三大领域。国家作为增进全体人民福祉并掌握人力物力的公共权力享有者,负有救助没有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目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并没有在社会保障予以突显出来。这使得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没有更强的针对性,救助力度得不到保证。
第二,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中国民族崛起的希望所在。我国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执行、社会偏见等多方面的原因,作为未成年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并没有充分享有像其他同伴那样的上学、就业等权利,这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事业的持续开展,同时也没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对服刑人员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漠视也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深化,对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
第三,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有助于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根据司法部课题组2005年对北京市部分服刑人员调查表明:狱中服刑人员最为担心的事情是“孩子受到他人歧视、无人照管”。其中1070名服刑人员中有多达692人选择了该选项,约占总数的65%。被调查的服刑人员中,占44.7%在“最希望谁来探视自己”的多项答案中,选择了自己的孩子。而在另一项服刑人员情感调查中,他们感觉到自己对不起子女的占86.8%,而感觉无所谓的只占13.2%。希望子女得到关爱的有32%,希望子女有工作有碗饭吃的有52.8%。[12]上述统计数据表明,犯罪分子对亲情仍然有十分强烈的渴望,仍然希望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在监狱的劳动改造中,亲情也是维系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的有利因素。一些地方的监狱也逐步建立起“零距离”会见制度,甚至允许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回家探亲”。这对于积极改造、矫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着积极显著的意义。
第四,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有利于预防青少年犯罪。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作为一项社会顽疾有愈演愈烈之势。青少年犯罪不仅侵害法律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还对其他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利因素。2007年1月10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近一步增加。而这些青少年罪犯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其父母曾犯过罪或正在改造。所以说,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但其实,根据司法部课题组2005年对北京市1070名服刑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的显示,调查的服刑人员在回答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是否得到社会救助机构的救助这一问题时,仅有61人作出了肯定的回答,绝大多数被调查的服刑人员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因此,如何更多地关注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这样的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通过对各种调研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实践中北京地区大体存在以下几种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模式:
1.北京太阳村救助模式。
太阳村是一种民间设立的抚养特殊人群的非政府组织(NGO),目前已有北京、西安、陇州、新乡等6个中心,据调查得知,上述4个太阳村在运营上基本独立,都是由当地女子监狱发起建立的。只是对外统一挂太阳村的牌子,并由北京太阳村每个月按其收容儿童人数不同发放一定运营款项,整个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捐助及组织自筹款。其中北京太阳村于2000年12月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支持下成立了北京市示范儿童村。2003年8月北京市示范儿童村注册成独立法人,并最终根据国家政策于2005年最终定名为北京市太阳村儿童教育咨询中心。北京太阳村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内外友好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热心捐助;二是自办产业,主要是在政府划拨的400亩土地上建设太阳村果园基地。主要以认领果树、认领耕地及销售农产品等方式筹款;三是尽可能地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得政府的更为有力的支持。据调查,北京太阳村的儿童生活比较有保障。居住在这里的孩子们分别住在6栋爱心小屋中,有3名爱心妈妈负责全部儿童的生活管理。太阳村设有医务室,内有社会捐赠的药品,可以医治普通的儿童疾病。太阳村的儿童可以就近在附近的小学、中学就读。同时,北京太阳村也有较为完善的社会助养模式,可以为社会爱心人士推荐一对一的救助项目,也可以由助养人自己选择。太阳村与助养人签订助养协议,包括助养时间、付款方式,所需费用(每月350元)等内容。[13]
总体看来,太阳村救助模式有利于集中照顾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有利于在集体生活中促使他们发扬互帮互助、团结合作的精神。但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一群体集中起来共同教育,同样也是将他们与普通社会大众的一种隔离,这对他们今后融入社会、服务大众的能力培养是有阻碍作用的。另外,太阳村模式限于其规模因素以及挑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途径等问题上存有瓶颈,只能解决很少一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问题,是为憾事。
2.社区救助模式。
社区救助模式是由政府出资、社区主管的救助模式。2006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在此意见中,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主体,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因同时服刑,又无其他近亲属可以承担监护职责的,只能由父母原所在单位或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来承担监护职责。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救助模式也就成为解决相当一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问题的渠道。由社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救助,可以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原有社区生活学习,不致以产生隔绝于社会的想法,但鉴于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一般人力单薄,没有相应的专门人员来进行救助,容易使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流于形式,最终迫使一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流落街头的现象发生。
3.亲属寄养救助模式。
亲属寄养模式是相当一部分服刑人员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所采取的生活教育问题的解决方式。通常表现在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里。亲属寄养救助模式有助于亲情培养,但因缺乏经济基础和容易发生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祖父母对孙辈的“隔代教育”容易产生基本生活观念上的差异,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况的变化很难发现。
三、症结探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缺失的根本原因
造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得不到有效救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由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也是由社会大众的认识水平因素所决定的。具体而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缺失有以下缘由:
首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白地带。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父母服刑期间无人照管的未成年子女,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监护办法、程序、监护主体及其责任。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如果服刑人员子女算是“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的话,那么就应当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实际这些孩子并没有进入儿童福利机构,而且有很多孩子无人管教,流浪街头。2006年民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由于该《意见》仅仅局限于孤儿救助,对于整体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尚显力度不足。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标准来衡量,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领域的制度、法律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疏漏,亟需进一步完善。
其次,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上,政府没有足够的重视并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政府机构作为社会民众权益的维护者,理应将收取的纳税人的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则体现了一个政府是否有包容的人文法治精神,是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评价标准。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专门救助机构和救助办法。政府对这个群体在救助方面还存在缺失。由于我国儿童福利院的主要救助对象是孤残儿童、弃婴,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与救助没有纳入其职责范围,且无其他政府机构代养这部分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些民间机构开始通过建设“太阳村”等形式开展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但是,光靠民间组织和个人开办儿童村,或者爱心人士提供帮助,救助力度毕竟有限,相对于更多需要帮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这些民间组织本身也面临诸多难题,运营也亟待规范。因此,由政府牵头,担负起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任务才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所在。诚然,政府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重要性所在,并开展诸如“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 要求各级综治办、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要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列为每年开展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重点群体,特别是在元旦春节等节日斯间进行走访慰问,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赠送生活、学习用品,及时了解服到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妥善解决。然而,这些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工作,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没有相应的工作机制,各部门都将此工作作为附带的事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就学困难的问题
第三,社会救助环境的薄弱也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得不到有效救助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同样是整个社会为维护自身和谐稳定所承担的义不容辞的义务。然而,长期以来在我们社会当中存在这样的偏见,即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要加以防范,将其作为潜在的犯罪人来看待。例如在一些就业、参军等登记表格中仍然有父母家人是否有犯罪记录的填写。这对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每一个人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是极其有害的。从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生存环境与实际的生存状况来看,社会民众对他们的实际生存状况并不了解。社会公众对于他们绝大多数人抱着同情和理解的态度,认为他们是无辜的,是社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力度不够,是他们的亲人使得他们陷入困境。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左右的民众表示愿意帮助他们,但是对政府在该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态度不满意,认为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做的更多。但社会公众中也有一部分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抱有敌视的态度,认为对他们应该进行打压。[朱华燕、朱华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实地调查”,载《青年研究》2008年第4期。]实地的调查发现多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条件较差,承受的社会压力也大,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他们的人际交流范围以及应对环境的方式都与普通孩子存在相异之处。而如果没有社会对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很难想象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能够良好发展。
四、完善建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重构路径
目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问题尚未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还存在着事实上的法律和管理的空白,也缺乏政策的一贯支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只有在依靠政府、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下,才能长久有效的开展下去,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层面探讨解决措施: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法规空白。在正在制定的《社会救助法》中,应当明确提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主体、责任和程序等;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时,也应予以补充修订相应内容。
第二,确立政府管理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模式。对没有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明确责任主体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户户籍所在地地方政府,同时,以流入地政府为辅;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其他部门配合;以政府管理为主,鼓励民间机构共同参与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就学问题。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保障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如把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低保,在教育上享受“两免一补”的政策等。这样可以使愿意抚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或寄养他们的家庭或单位解除顾虑,使这些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第四,扩大非政府组织救助的范围和途径,加紧建设太阳村、儿童村等公益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明确将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接受对象。在这些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作为主要经费来源,同时强化监督,规范经营,保障更多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类似社会机构的救助。
第五,出台相应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间机构或个人助养助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政府应为民间救助组织或团体的登记注册给予政策支持,并按被救助人数给以助养机构和个人相应的补助。民政部门应设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档案,与被助养的孩子进行定期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他们的生活、就学、就业工作。此外,应大力鼓励教育、妇联、关工委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帮扶活动,以各种方式关爱有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积极利用网络平台,使得社会助养人员可以获得更多助养信息,同时借助网络开展网络互助教育。
第六,成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基金会。基金的来源可以来自国家财政资助和社会各界捐助,这样可以动员社会力量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项目建设提供资助,接受海内外友好人士的捐赠。基金会筹集到的资金将用于支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
第七,开展心理辅导。在设立的各太阳村等救助机构应同步设立青少年儿童心理诊所,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进行跟踪辅导,建立心理档案。同时和监狱等服刑单位联手共建,大力开展“零距离”会见等制度。
(田宏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王 然,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1] 郑霞泽主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调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0页。
[2] 郑霞泽主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调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页。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7] 参见《司法部:半数以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堪忧》,载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1264645.htm
[8] 郑霞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调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页。
[9] 冀未来:《打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灵的钥匙——心理援助》,载《社会福利》2006年第5期。
[10] 朱华燕、朱华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实地调查》,载《青年研究》2008年第4期。
[11] 郭欣:“浅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会保护问题”,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
[12] 张雪梅:“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问题研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8日。
[13] 孙梦云、袁燕:“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扶途径”,载《改革与开放》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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