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开始,我们发布了三次针对儿童遭受家暴问题的、发布报告,第一次是针对三年期间的,有300个案件。第二次是四年半期间的,有429个案件。第三次是六年期间的,有697个案件。
总结这三次的报告,有几个突出的特点:
首先,案件每一年都在增多,这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只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才会引起关注,才会被发现,才会受到相应地形式的追究。在第三次的报告中,697个案件中造成孩子死亡的,仅对身体施暴造成孩子死亡的就有359件,这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达52%左右,而其它的案件也基本上是非死即残的。
这些将近700个案件,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都是发生很严重的后果才会被其他人去发现,去报案,当然这里面还有很多是拐卖的案件和性侵的案件,不是专门针对身体父母出于管教的目的或者其它目的施暴案件。这也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轻微的暴力还没有进入公众的视野,轻微地暴力还没有引起儿童、家长和他们身边密切接触的人,以及儿童专业工作者和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重视。
从处理情况来看,非死即残的基本上都是刑事犯罪的。但是,在这些案件当中,非刑罚的处理方式还缺少有效的手段,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其它的案件更多的就是由派出所对父母进行批评和教育,个别案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所以,就没有办法去避免孩子遭受暴力反复地发生。
在我们统计当中,长期地、反复地、持续地遭受家庭暴力的达到了22.67%,最长的一个案件是14年被父母施暴。
第三,从原因上来看,有两大特点特别显著:
1、因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比例最高,达25.82%,如因婚外恋、夫妻感情不和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发生矛盾而拿孩子撒气、报复。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人,而是将其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可见,弱小的孩子很容易成为父母发泄的一个对象。
2、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暴力管教的体罚行为占到11.05%。前后三年我们做了一个对比,在暴力管教这方面,后三年的数据是明显高于前三年的,前三年是一共29件,后三年就上升到了54件。从统计的这个情况来看,施暴方更主要的来自于父母,就是来自于父母的施暴方是占到84.9%左右,可见,对孩子的施暴,施暴方主要是生父母,暴力管教是一个不能再轻视的原因。
还有,从总体6年的情况来看,女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是略高于男童的。从前后三年的对比来看,前三年女童遭受家庭暴力高出男童10个百分点;当然在后三年的案件当中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男童的比例迅速上升,在后三年的比例是相差3个百分点。这可能跟男孩比较难管教有关系。
第四, 报案的情况非常小,据我们统计,只有不到2%的比例是儿童自己报案,教师、医生、还有这些相关的专业工作者报案是10.6%左右,然后跟儿童密切接触的村联市民报案的比例是32.0%多。这说明,虽然相关人员的报案意识正在逐渐形成,但情况并不乐观,尤其是专业工作者才10%左右,这也和大众对家庭暴力缺乏“准确的认识”有关系。
从报告的这四个特点来看,我们可以思考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传统的观念根深蒂固。一方面来自父母的,很多父母没有认识到“推他一下、打他一下、踹他一脚”也是暴力。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大众,他们认为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就不应当去干预。所以,无论是从父母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大众的角度,他们基于对暴力的动机的认识和对暴力程度的认识而合理化了,轻微地暴力行为,尤其是合理化了暴力本能的体罚行为。
受传统社会文化和思想观念 影响,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一直隐藏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之后,还没有被独立的或有区别地对待。未成年人由于其主体的脆弱性和权力实现的依赖性,需要在反对家庭暴力立法中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第二,到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界定和定义到底什么是针对儿童的暴力,什么是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什么是针对儿童的体罚?虽然我国法律政策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作出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的分散和缺少系统性,现有法律政策对家庭暴力一直缺少可操作性的预防与干预措施,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更是缺乏有针对性的规范。
这些年,我们也在做“教师暴力”相关的调研,数据可能也会很快发布。很多人并不不是不知道打孩子不对,那为什么体罚学生还屡禁不止?这里面,我认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所造成理解的误区应该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尤其是针对暴力的,如何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并没有在专门的法律有所涉及。
第三,行政干预手段基本上没有。有时候,强制报告制度如果出台鼓励很多义务报告人知情来报告,但是在报告以后,却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手段去干预这,目前来看,一是发现不了; 二是即使发现了,也没有有效地行政手段来干预;而且在实践中,司法干预过于薄弱,也就是说,司法干预和行政干预的衔接是有缝隙的,没有达到环环相扣,导致很多案例进不了司法程序。
因此,我建议,首先,《反对家庭暴力法》第一需要明确的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儿童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现有法律法规缺少足够的儿童视角,对家庭暴力问题主要关注妇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明显不足,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并体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体现未成年人不同于妇女的主体特殊性,在紧急救助与庇护方面也缺少专门的、符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和措施。
第二,要对父母、教师以及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就是非暴力方法的宣传和对家庭、父母的引导以及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还有,就是出台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在危险状态下对儿童的紧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项主要制度,能够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行有效监督和及时发现、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是相关部门迅速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信息渠道。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另外,还要增强司法程序干预和行政干预手段的有效衔接。
当然,人的意识的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但我们要认识到立法对转变人的意识的重要性。因此,立法是特别必要的,出台一部具有儿童保护视角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是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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