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即宽容、容纳,“北京精神”的歌词中唱“北京精神,包容促和谐”。只有家庭和谐了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但是从孩子权益保护的现状看,家庭中并没有实现对孩子的“包容”。我所在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长期关注儿童权利保护,自2004至2010年期间就直接处理了38起涉及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咨询案件,离婚不要孩子或不给抚养费的更是较为常见。在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的调研中发现,父母殴打、虐打、遗弃或杀害孩子造成孩子死亡的案件就占到53.67%,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占6%,一般伤害的占28.67%。在这些案件中,家长对孩子施暴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管教孩子和因为家庭关系不和谐拿孩子出气,这两类原因占到40.67%,因重男轻女、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等原因也不在少数。
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错误地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如何管教孩子是自己的权利,别人管不着,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使得父母很难以一颗包容的心对待孩子的错误、缺点。当然,孩子有错确实不能包庇,必须给予引导,但是以暴力来对待孩子就不是包容了,而是伤害!而社会大众对这种现象却往往持以包容的态度。
“暴力训儿”的悲剧一直以来并未引起社区和社会大众的重视,人们普遍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外人不便干预。受这种社会传统观念和文化的影响,普通公民、社会大众对家庭打骂孩子甚至残忍打孩子的现象太包容和习以为常了,往往没有人或组织给予主动报告或干预。我们的调研中发现,村委会、居委会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一件,邻居、市民、村民报告的也只占18.67%,医务人员、教师、记者等专业工作者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并报告的案件占26.01%。可见,大众对于儿童保护还缺乏敏感性。由于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报告,有的孩子长期反复遭受暴力,如一名12岁女童的父亲经常以其和哥哥、妹妹不听话为由对她们进行毒打,有时用竹条、电线抽打,有时用石头砸,甚至用铁钉钉手,这种暴力一直持续10年,因被父亲打残腿和眼,外祖母报案才得以案发。还有一些孩子直到被打死,才有人告发。很多国家对此有强制报告制度,医生、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与儿童密切相关的人员和专业工作者发现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有义务进行报告。而我国还没有这样一种制度,社会大众也缺乏这样的意识。
弘扬“北京精神”不只是口号,在各个层面的工作和生活中都应当深入领会贯通,儿童保护工作中也要弘扬“北京精神”,本文主要从儿童保护中的一种现状谈谈“包容”,要正确理解“包容”的含义,我们应该包容孩子,但绝对不能包容侵害孩子权益的任何现象。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