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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换届后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济南召开

      2011年8月13日-8月14日,山东省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换届后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济南召开,主任委员张行进主持会议,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关永年、山东省律协监事姜言波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山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动员大会精神,认真学习了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山东省律协党委书记齐延安同志在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山东省律协2011年工作要点,对 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与全面部署。通过了《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工作规程(草案)》,《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划及2011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业务指引目录建议稿(草案)》,为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的下一步工作开展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定位,确定了今后工作的开展范围、思路与模式,并将法律进校园活动、建立法律志愿者网络、与相关政府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及法院、检察院进行有效工作联动作为下半年的工作重点,同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能力。
      关永年处长对会议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公益性,指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每个孩子的未来,要求各位委员要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具有高深的专业造诣和精湛的业务技巧、良好的社会活动能力,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特色、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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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换届工作顺利完成

       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经山东省律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于2011年7月2日成立。
附:山东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张行进
副 主 任 委 员:程 萍  刘振礼
委       员:王海波 仇明 王敏 陈川 曹云霞 周晓明 王军 杜红星
          流芳军 郑娟 陈泽华
秘   书   长: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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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协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参与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帮教活动

       为加强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意识,帮助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及时改造、重归社会,省司法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省律师协会于7月28日下午赴省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简称“未教所”),对未成年劳教人员进行帮教活动。省司法厅关工委领导、省律协“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及律师代表参加了活动。
      帮教活动期间,省律协向未教所赠送了电教设备、书籍等物品,主要用于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改造及学习使用。关工委领导、未成年人法律专委、公益法律事务工委的律师们对劳教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帮教,主要对他们进行服从教育、管理的思想教育,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以及理想前途教育,并对他们提供了法律咨询。交谈中,未成年劳教人员流露出对违法行为的悔恨,表示会在未教所里努力学习,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此次帮教活动对未成年劳教人员进行了较好的心理疏导,使他们深刻感受到来自社会外界的温暖,充分发挥了省厅关工委、省律协未成年人专委和公益法律事务工委在关爱和帮助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方面的积极作用。活动得到了未教所领导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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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1期】山东聊城“8·26”重大贩婴团伙案专家评论

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一期

核心内容(全文请下载阅读)

  • 山东聊城8·26重大贩婴团伙案专家评论

      1) 案情再现:

      2009年7月底,聊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群众举报:自2008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东昌府人卢某伙同他人多次从四川等地向山东贩卖婴儿。

      这起被命名为"8·26"重大贩婴团伙案的案件,随后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奔走四川凉山、东营、潍坊等地,聊城警方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的专案组,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查明卢某等人结伙或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四川当地联系人,在云、贵、川等地收络婴儿送到聊城等地贩卖,并最终将15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解救被贩卖婴儿14名。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来自云南、四川两省。

      另外一起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8·14"重大贩婴团伙案,规模之大同样令人震惊。该案最终解救被拐卖婴儿15名。和"8·26"案相似,这起由聊城市东昌府区刑警中队侦破的案件中,被抓获的30名犯罪嫌疑人构成同为山东、四川和云南多地。

      目前,公安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为被拐卖的婴儿寻找亲生父母。一是通过DNA库进行数据比对。另外一条通道——丢失儿童的父母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请求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进行协查,也因为"他们不会报案"被堵死。遇此境况,相比解救被拐卖儿童,给他们寻找亲生父母难度更大。

      因此,目前这29名孩子仍旧只能继续留在买主"父母"家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干扰解救、未对孩子进行虐待的买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与他们签订协议,将孩子继续留在他们家里,要求他们保证不得虐待孩子,一旦孩子找到了亲生父母,必须无条件将孩子归还。相比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救济机构,这些家庭的环境更适合孩子的成长。

      2)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

      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警方在解救出被拐卖儿童之后首要工作是将他们送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或是监护人,在这些孩子又需要照看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该被送到儿童福利院或民政机构所开办的相关的孤残儿童福利中心,由福利机构代表社会抚养这些孩子。马怀德认为,如果警方找不到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应尽快与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把被解救的孩子送到儿童福利院等公益机构,让社会来抚养这些孩子,不能送回买主抚养,那样就等于在鼓励纵容这种拐卖儿童的违法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

      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定监护人制度。现有的自然血缘关系的监护人制度是在默认一种前提,即孩子的亲生父母爱孩 子,会给孩子很好的照顾,但是现实情况中却存在一些道德缺失的父母,他们生下孩子就是为了买卖交易。所以立法部门应正视这样的现实情况,尽快完善法定监护人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聊城民政部

      有能力接收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对于当地民政福利机构缺乏收养能力才导致孩子又被送回买主家的说法,据民政部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国的儿童福利院有335个,流浪儿童救 助保护中心有145个,我国各地区乃至县一级的福利机构都有能力收留孤残儿童,并且基本设施比较完备,完全有能力收养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被拐卖儿童。

      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媛媛

      "聊城警方对买主免于处罚确实有据可依。"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

      对继续让被卖婴儿继续留在买主家中这一做法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忧虑。"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赵金一说,这样一来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则并无依据。"赵金一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

      3)案件评析:

      在聊城的案件中体现的更多是"自生自卖"现象,被解救的 29 名被拐婴儿基本上是父母自生自卖,因无人认领被送回买主家。公安部也近日下发方案,"对于暂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来历不明儿童,可责令买主继续抚养,并告知不得虐待、转卖,待找到其亲生父母后无条件解救。" 这可能是考虑到家庭抚养比机构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也可能是鉴于现实制度下针对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小孩比较好的临时安置,应该肯定公安部门的出发点是为了孩子好,但是确实也存在不妥和保护的不足,一是会放任买婴现象,二是没有从被拐儿童的意愿出发,没有体现他们的参与权,三是会使这些孩子的最终安置被忽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这个条款规定了临时安置措施和最终安置措施。解救被拐卖儿童应是政府的职责,公安、民政应当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措施,制度化解决被拐儿童的临时救助和最终安置,以使被拐儿童的生活状态彻底得到改善。聊城民政部门也表示有能力接受解救的被拐儿童。

      鉴于此,解救的被拐儿童应该先被送到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对这些孩子进行临时安置和监护,如果警方查找不到被拐儿童的亲生父母,应与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启动国家监护程序,将这些孩子安置在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后,再决定最终的安置措施,如家庭寄养或收养,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如果收买家庭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等情况,又符合寄养和收养条件的,可以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寄养和收养,在符合被拐儿童意愿的条件下,可以将收买家庭变为合法的寄养家庭或收养,从而明确家庭和孩子的法律关系,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此外,儿童被拐卖发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在聊城的这起父母自生自卖的事件中,婴儿多来自西南边缘的山区,多是由于生活困难或者是重男轻女的现象才导致"送养"行为。这些都是需要予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呼吁从立法上建立儿童福利制度,对家庭监护给予必要支持和监督,切实保护儿童权益,使所有困境儿童能得到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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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在线2011年第1期】“8.26”山东聊城拐卖婴儿案专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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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协未保委与省未教所联合开展“唱红歌、庆六一”暨“一对一”帮教活动

   2011年5月31日下午,湖南省未教所多功能厅歌舞飞扬,爱心涌动,由湖南省律协未保委、省未教所联合组织的“唱红歌、庆六一” 暨“一对一”帮教活动隆重举行。省劳教局副局长廖少林、省律协副会长刘彦、副秘书长鲁纪文等领导和省律协未保委委员及志愿律师30余人以及未教所部分干警、未教学员参加了活动。

  湖南省律协未保委委员及志愿律师与30多名未教学员们共唱红歌,欢庆六一,并与未教学员们签署了“一对一”配对帮教协议,向未教学员们送去了文体用品、食品等节日礼物。红歌联谊会节目丰富,形式多样,为观众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视听盛宴:未教人员精心排练的歌舞剧《中国结》,用喜庆的中国结表达了对祖国和党的衷心祝福;合唱《闪闪的红星》展现了未教人员蓬勃向上的青春朝气;未保委刘丹阳副主任、高明律师的配乐诗朗诵《理想》,语言优美,感人至深,唤起了未教学员们对理想的思考和追求;民警刘素芹的唢呐独奏《再唱山歌给党听》,用高亢嘹亮的唢呐声,庆祝党90诞辰;最后,全体人员激昂合唱《歌唱祖国》、《明天会更好》,在动听的旋律中,红歌联谊演唱会圆满结束。 会后,未保委委员及志愿律师们与配对帮教的未教学员们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了解未教学员生活、学习、劳动情况,鼓励学员们认真学习,改过自新,让未教学员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宽容和接纳,并表示做好未教学员和其家庭、学校的纽带,尽力为未教学员踏入社会铺好路,搭好桥,做到责任延伸、后续照管,确保帮教效果,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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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协未保委到省未教所帮教慰问

       2011年5月30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庆六一送温暖”慰问帮教会在贵州省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管理所开展。贵州省律师协会长王心海及协会相关领导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陈会琪、副主任汪军参加了会议。王心海会长发表语重心长的讲话,对帮教中的孩子们给予鼓励,指出社会会欢迎改过自新的孩子,只要努力,犯过错的孩子一样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王会长的讲话受到孩子们和管教干警的热烈欢迎。会上,贵州省律师协会还向孩子们赠送了200套贵州省律协未保委编写的漫画本《未成年人普法小丛书》和550件T恤,使孩子们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感受到了来自律师界的关怀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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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在赤峰市新城宾馆召开

      2011年5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在赤峰市新城宾馆召开。会议首项内容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赤峰市司法局、赤峰市妇联、赤峰市律师协会共同协办且由内蒙古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起点 新希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小额爱心基金活动,进行了小额爱心项目款发放仪式。其次,由内蒙古律师协会对内蒙古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给予了表彰。最后,进行了内蒙古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11年度会议。
     内蒙古律师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内容分三块,第一、内蒙古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与各盟市地区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就去年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了总结,并对下一年的工作做了相应的计划。第二、内蒙古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就自治区律协受团自治区区委委托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并进行了讨论。第三、会议还对2010-2011年间志愿律师办理的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进行了充分交流研讨。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毅伟、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鲁男、内蒙古妇联权益部部长于素兰、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公证处副处长于波、内蒙古律师协会会长巴布、内蒙古律师协会秘书长金毅力、内蒙古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胡丽妹主任出席会议、赤峰市司法局局长白斯古楞、赤峰市妇联主席洪建军、赤峰市妇联副主席冯晓明等领导与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领导及嘉宾对内蒙古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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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律协未保委参加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调研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调研,从2011年4月19日至4月25日, 调研地点在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南州等地。
    调研组届时将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三个组,同时与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座谈、交流。省律协未保委主任、海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强作为专家参加了家庭组的调研。
    调研对象主要是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教育、文化、妇联、法院、司法、民政、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重点围绕修订完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针对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广泛汲取各方面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调研希望在《实施办法》初稿已形成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全面深入的未成年人保护调研工作,采取各种调研方式,广泛汲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三个层面分析研究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建议,以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