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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肖利娜

坚定支持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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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媒体报道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关于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意见,她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媒体同时采访了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曹庆国律师,曹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保留”。

       我坚定支持甄砚委员的建议,也建议尽快修订法律,废除嫖宿幼女罪,将该罪名归入强奸罪。

  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曾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某和14岁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男友,在县城的三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守候,多次采取挟持、哄骗以及胁迫等方式强迫10多名中小学生卖淫。这10多名中小学生中有多名未满14周岁。侵害人强迫他们多次卖淫后,还使受害未成年人寻找更多的学生作为替身。更让人震惊的是,涉案人员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其中包括该县移民办主任、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干部以及职业高中的教师等。

      结合贵州习水案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发布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其中中国青年报的长篇采访《专家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均按强奸罪严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时记者崔丽还与我联系,介绍中央某部门高度关注该报道,要进行调查。这曾经让我在愤怒之余略感欣慰。

       但面对当前社会现实,在道德沦丧到了某种程度、权力和金钱的魔力可以忽视任何规则的情形下,我们不得不做出无奈的判断,“买处”、“破处”等针对幼女的性犯罪案件将日益增加。

      遗憾的是法律竟为这类恶性案件开了宽大之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奸淫幼女多人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同时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比强奸幼女要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奸淫幼女行为的认定不以强迫或者胁迫为准,即使幼女自愿,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然构成强奸罪。同时奸淫幼女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客观标准,即不管犯罪人是否明知,也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这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应当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并且给更为恶劣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恶性案件留出了从宽的口子。

     从我们以往研究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占到了所有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案件的近30%,而且这类案件中有约三分之一的案件都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幼女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后迫使其卖淫的。这更表明严厉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必要性,体现了保护这类数量不少的特殊幼女群体的需要。因此,不管是从法律规定的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行为人、保护幼女所需要的力度看,都应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所以再次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均按强奸罪严惩。

     文/佟丽华

通过肖利娜

小学生被要求摆拍上街扫地照称为学雷锋

本报讯  “学习雷锋精神,难道就是学习弄虚作假吗?”3月11日,七里河吴家园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本报反映,学校老师让孩子回家摆拍一张拿着笤帚在街上扫地的照片,交到学校参加学雷锋活动展示。而这份“家庭作业”,让家长百思不得其解。

  家长投诉:学雷锋,就是摆拍?

  昨日,有学生家长向本报反映,七里河吴家园小学三年级三班给孩子布置了一份特殊的家庭作业——让孩子摆拍一张在街上拿着笤帚打扫卫生的照片,交上来作为学校开展学雷锋活动的资料。

  “这么小的学生,就让学着弄虚作假,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孩子以后成人了还以为雷锋精神就是拿着一条笤帚摆拍。”这位家长说,学雷锋好,学校可以开展卫生大扫除之类有意义的活动,但怎么能纵容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校园蔓延呢。

  “有些家庭没有相机,那这份家庭作业就无形中增添了家庭负担。我昨天借朋友的相机,给孩子拍了一张假装在院子里的打扫卫生的照片。”采访中,好几位家长也说,学生回家后哭着闹着让给他们照像,如果完不成这份作业,孩子去学校就会感觉脸上无光,可能会受到诸如“人家同学都能完成,就只有你不行,你很特殊吗?”之类的问责,所以家长不管怎么样,还是得想办法给孩子拍照片。

  老师回应:能够感受雷锋精神

  随后,记者以学生家长的身份致电该校三年级三班的班主任唐老师。唐老师说:“这是我上星期四布置的作业,赶这周星期四交就可以了。”唐老师表示,虽然学生没有真正地参加劳动,但在摆拍照片的过程中,能够感受一下雷锋精神。

  记者问:“我没有相机,就只能借个相机给孩子拍了。”老师回复说:“可以的,但如果实在借不到,比较麻烦的话,也可以不拍。”

  对话中,唐老师再三强调说:“不要冲洗的,只要电子版就行。让学生带着U盘拷到我电脑上,完了做雷锋精神展示的资料。”

  专家说法

  道德培养必须从初等教育抓起

  对于如何看待这份特殊的“作业”,记者采访了德育理论研究专家、兰州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李硕豪。

  “小学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和同学互帮互助,只要做好这些校园里的简单事情,他们自身良好的行为习惯会不断扩展。”李硕豪分析说,提高民族的软实力,就得从改变国民的道德行为习惯着手,不需要贴标语、打旗帜。这种思想不是在教育学生,而是在伤害民族的未来。

  “道德行为习惯必须从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初等教育阶段就开始抓。”李硕豪说,德育主要分为道德、政治和思想教育,而初等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则是发展学生的道德素质,可很多小学却经常忽视学生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

  李硕豪呼吁:相关单位和老师应该引以为戒,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对于违背和宣讲假大空理论的当事人给予严厉批评和教育,保障德育在初等教育阶段的健康发展。

通过肖利娜

3岁男童被3条牧羊犬围攻咬伤

 

 

幼童已接受5次手术 网友建议参考“醉驾入罪”新规惩处放养猛犬伤人者

  “太惨了!”近两天,一组血淋淋的照片引发了广大网友的极大关注。那是三岁半“小奥林”的惨照,3个多月前,他在浙江诸暨一家汽车维修厂内遭3条牧羊犬围攻疯咬至半死,后送医院抢救,直到3月6日才暂时出院。小奥林或许还需要近30万元后续治疗费。

  文/记者张强

  3条牧羊犬围攻小奥林

  小奥林的父亲李振涛告诉记者,他们来自安徽阜阳,他和妻子在诸暨大唐镇的一家丝袜厂打工,他父亲在诸暨某汽车维修厂看门,小奥林平日里跟爷爷住。悲剧发生在去年12月30日。据小奥林的爷爷回忆,当天小奥林独自去院子里玩耍,爷爷将报纸给老板送去。出门没多久,闯入眼帘的景象就把爷爷给吓傻了:老板的3条大狗正围着小奥林疯狂撕咬,小奥林倒在血泊里。爷爷大喊,这3条大狗看他“面熟”,很快溜开。人们闻声赶来,把小奥林送到了诸暨市人民医院抢救。

  抢救13天才脱险

  “从屁股到肩膀的肉被咬掉了几大块,医生形容说这是‘剔骨头’。”李振涛告诉记者。由于伤势太重,小奥林被转到了浙江省儿童医院,4天4夜过后,他总算苏醒了过来,在那里接受了总共13天的抢救后才算脱险。今年1月13日,小奥林又被转到了浙江省人民医院。3个月的时间内,小奥林先后接受了5次手术。“儿子腋窝的血管被狗咬掉了10厘米,手臂上3根重要的神经也被狗咬断了。医生叫我们先带孩子回家住一段时间,调整一下心情,所以我们3月6日就出院了。以后还得再做第6次手术。”

  需近30万元后续治疗费

  这3条比利时牧羊犬的主人是汽车维修厂的老板。据了解,老板夫妇酷爱养狗,此前曾养过藏獒。此番肇事的比利时牧羊犬,民间俗称“马犬”,凶猛彪悍,主要被用于军警界,近年来也被私人豢养用来护身。事发后,在李振涛一家的要求下,老板共赔付11.3万元医疗费。工厂老板声称愿意就小奥林的医疗费与李家协商,但李振涛说,老板已将近一个月未与李家联系了,医生告诉他,小奥林或许还需要近30万元后续治疗费,他不知道这笔钱该怎么落实。

  小奥林的遭遇牵动了网友的心,有网友建议,应通过刑事立法规制宠物狗的狗主:“凡是不圈养的猛犬,警方和民众可以立即击毙;因不圈养而使狗严重伤人的,应效仿酒驾的处理新规,对狗主刑拘半年。”

通过肖利娜

男子因妻子出走带儿女自焚致1死2伤

 

谷帅鹏已被志愿者送到北京治疗

河南商报记者 李肖肖  因为妻子离家出走,今年大年初三,许昌鄢陵县的谷国银带着一双儿女在岳父家门前自焚。随后,谷国银伤重去世,在医院的孩子也无钱医治。

  众多网友自发献爱心,为孩子捐款。小男孩伤势严重,郑州和北京两地网友接力,将孩子送到北京治疗。 

  妻子离家出走,丈夫带儿女自焚

  为了3岁男孩谷帅鹏,北京和郑州两地的网友,已经操心了一个月。

  今年大年初三,在许昌鄢陵县陶城乡谷庄村,谷国银带着12岁的女儿谷娟娟和3岁的儿子谷帅鹏,到岳父家“要人”——年前妻子离家出走,几天后依旧杳无音信。

  目击者还原了当时的情况:岳父母也不知道他妻子去哪了,谷国银就拿出汽油,浇在自己和孩子身上进行威胁,岳父试图上前抢夺打火机,但汽油还是被点燃,火苗迅速蔓延至谷国银全身。岳母一把推开了谷娟娟,并去抢谷帅鹏,但没抢过来,她自己也被烧伤了。

  谷娟娟因为姥姥那一推,保住了脸,但下半身烧伤严重,谷帅鹏全身大面积烧伤。谷国银伤势最严重。

  3人随即被送往鄢陵县人民医院,后转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谷国银家里很贫困,“住的还是草房”,乡里村里共捐了3万多元,谷家兄妹拿出了2万多元,但医疗费远远不够。

  2月18日,谷国银伤重不治去世。谷娟娟手术较成功,但谷帅鹏由于感染,情况很严重。   

  网友接力,把伤重的孩子送往北京

  有人把孩子的情况发到了微博上,北京的爱心志愿者钟如田和郑州志愿者贾灵敏,决定借大家的力量救救谷帅鹏。

  网友们前后捐了十几万元,但很快用完了,还欠着医院的费用。最终,大家帮谷帅鹏申请到了“天使妈妈”爱心基金,并联系到了北京空军总医院。

  谷国银去世后几天,他出走的妻子回来了。贾灵敏说,经走访发现谷国银精神有问题,他妻子智力有问题,无法照看孩子。有村民说,她听说出事后,跑到丈夫坟上待了一下午,很多人都听到了她的哭声。

  为尽快把孩子送到北京,3月9日,贾灵敏租了一辆120车,带了一名随车医生和谷帅鹏姑姑谷翠莲以及另一名志愿者“子非”,出发往北京。一行人从下午2:30左右出发,到晚上11:30左右抵达空军总医院。那里已有北京网友接应,一路上,送孩子的人只在邢台停了一小会儿上了个洗手间。安顿好孩子,大家吃饭时,已是第二天凌晨2:00了。到北京后,北京网友依旧在不断捐款。今天,将有专家对其进行会诊。贾灵敏说,账户里每一笔钱都公开接受网友监督,如有剩余,将用于救治其他孩子。

通过肖利娜

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学界声音

   2012年3月14日晚,“少女毁容案背后的情·理·法”博士生圆桌论坛在北京师范大学成功举办。会上,六名来自不同学院的博士生同学在各个领域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部分同学发言摘录如下:

  心理学院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的博士生郭芳芳同学:

  这个时期的青少年自尊心强,易冲动,做出的攻击行为会使得他们赢得切实的利益,对其他人的控制能够提高他们的自尊,其他人也会在受到伤害之前表示屈服。这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有关系。有些家庭采取控制性教养方式,父母很少表扬鼓励孩子,孩子便通过反抗来获得成人关注,久而久之恶性循环的模式。在学校教育方面,应当教会学生调节愤怒情绪方式、找到应对冲突的合理方式。另外,受害人也应当学会自我保护,一味的忍气吞声可能会提高自己受伤害的几率。

  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徐苗同学:

  对于媒体的报道,个人觉得一个法律人应当保持必要的理性和审慎。但是有关本案的某些法律问题是基本可以确定的,比如陶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本案事实来看难以得出其有杀人的故意,另外陶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陶某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本案陶某内心对自己得不到的女人别人也休想得到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们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观念存在偏差。这也启示我们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必须受到严惩,但是如果要想减少这种暴力,我们也必须尝试降低性别不平等和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以及文化观念。

  刑科院2010级刑法学博士生董文辉:

  从定罪的角度看,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出质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无论是适用故意杀人的罪名,还是适用故意伤害的罪名,只要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不满18周岁,就排除了死刑的适用。在量刑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根据地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通过肖利娜

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专家观点汇集

 安徽中医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李珑:

这一极端个案并非偶然,反映了90后、00后成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现在一些孩子从小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的特征比较明显,从小到大要什么有什么,导致他对任何向往的事物都有占有的欲望,一旦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的欲望膨胀,就可能置社会规范、规章法律等不顾,从而丧失理智,闯出祸端。家长应防微杜渐,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

家长应该多关心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不该只关注智商的培养;同时,家长的言谈举止最直接影响孩子,应做好孩子的“老师”。这起极端个案,给家长、学校和社会敲响了警钟,心理健康教育的缺位必须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国家资格心理咨询师陈向明:

很多人认为素质教育就是学点才艺,或者学校里认为素质教育就是要增加音体美的课时,培养多才多艺的人,实际上,我们都走进了一个误区,我们的学校没有开展尊重生命的教育,伤害他人或伤害自己,都是对生命的漠视。

此外,我们谈到对青少年“性”的教育,往往曲解为“性生理”教育,而没考虑“性道德”、“性法律”、“性心理”的教育。 “性道德”就是要求不违反社会公德。同理,“性法律”的要求就是要遵守法律,没有超越道德和法律的爱。一个“爱”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违反了法律,必然要尝到恶果。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

从媒体披露的陶某某父母职务判断,谈不上有权有势的高官。事实上,没必要把目光聚焦在他的家庭背景上,这与犯罪行为并没有必然联系。案件发生后,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极大痛苦,双方都是受害者。儿子犯下大错,害女孩一生,自己也丢了前途,将长期失去自由,陶家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与其怪罪家庭背景,不如多反思教育。一些家长不善于面对挫折,在工作中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正确的价值观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有些孩子甚至不知道抢劫是犯罪,接受完审讯后还问:“警察叔叔,我能不能回家?”

“园丁”还应包括学校、政府和社会。政府应重视发展相关矫治机构,配备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及早介入孩子的不良行为,引导他们远离人生歧路”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

2011年发生的花季少女被毁容案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案件首先令人震惊的是年仅16岁的陶某采取如此残忍的手段伤害同是处于花季年龄的受害人周某。抛开人们对陶某身份的以及陶某残忍伤害手段的关注外,从法律层面看,这起案件首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保障措施,例如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其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等。从程序保障看,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纷纷探索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探索,例如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尽量取保候审、不予逮捕,努力促成刑事和解的达成等。在陶某的这起案件中,虽然因为凶手的残忍引起了社会的议论,但是从法律处理上看,还是应当依照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样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的处理原则。

这起案件引起如此大社会轰动的另一个原因是行凶者和受害人都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受害人是仅仅17岁的花季少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权衡如何既能贯彻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处理原则,体现对其的保护,另一方面更应当考虑如何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实际上,与强调突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保护相比,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是不够的。一些司法机关漠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案件也是存在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同样体现在程序保障和实体权益保护两个方面。从程序上看,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通知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同时对于一些案件的处理决定给予受害人、监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例如对于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等措施等,被害人的意见应当被充分考虑。在具体的实体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还是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犯罪的受害人只能获得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这使一些受到比一般侵权行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伤害的被害人,反而得不到和一般民事伤害案件中一样的赔偿。从而导致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受害人由于年龄小,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压力更大,反而得不到有效赔偿的局面。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被多次强奸但是最终只得到了几十元的赔偿。具体到这起案件中,不仅是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上的痛苦,毁容的惨痛经历会让花季少女承受更大的精神伤害。现行的法律规定难以保障未成年人受害人获得充分的民事赔偿,弥补物质的损失和精神的痛苦。本着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希望法律能够首先从未成年被害人这个群体上打开突破口,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在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的同时,对更为弱势的受害人也加强保护。

在这一起案件中,除了从法律角度解读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适用外,还有隐藏在背后的问题值得深思。孩子是社会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从案发之前陶某的一些表现中可以探寻出其犯罪根源的蛛丝马迹,例如其性格孤僻,叛逆心强,以及情绪过激等举动,而且案发前陶某一直对受害人纠缠。但是当出现这些征兆时,事态并没有终止,也没有干预的措施能够使陶某发生转变。这让人思考当今的家庭、学校应当如何构建其科学的教育体制,而不只是强调孩子单一发展的机械教育机制,这也拷问我国制度设计的不足,如何及时在发现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有问题时予以有效干预。只有解决犯罪的根源问题,找准病因,才能有效“治病救人”。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有专门的办公室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从其成长经历以及环境因素中找到其犯罪的病灶并提出具体的意见。而目前我国虽然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调查和了解,但是从更大的范围看,仍然需要进一步将对这种病因的治疗渗透到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这些本不该发生、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残忍恶性案件导致每一个人都是不同方面的受害者,这也呼吁我国更理性更实际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通过肖利娜

安徽合肥少女毁容案案情梳理

   (材料来自网络、媒体报道,截取与本案的事件按发生时间排列)

  1.2012年2月24日,一条“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该微博称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将其烧成重伤。受害者周岩的代理律师李智贤称,目前陶汝坤仍被羁押,22日下午,当地警方已对周岩进行了伤情鉴定。

  2. 2012年2与25日凌晨4时41分,实名认证信息为“合肥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陶文”的新浪微博用户“合肥陶文”发布一条微博,称自己是此案中陶某某的父亲。陶文在微博中称:“我是合肥市审计局职工陶文,由于教子无方,儿子陶某某给周某及周某一家造成的无可挽回的伤害和痛苦表示深深地愧疚,并对广大网民深表歉意。我会竭尽全力为周某治疗,陶某某已被关押,案件按司法程序在进行,我将接受法律判决,绝不回避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3. 2012年2与25日,合肥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对此事作出回应,并对此案的案情描述称:2011年9月17日晚,陶某某(男,1995年出生)与周某(女)因琐事发生口角,陶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打火机油泼在周某身上并点燃,致使周某多处受伤。同年9月18日,陶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瑶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检察院批准,警方对其执行逮捕。目前,此案警方正在依法办理过程中。此外,合肥警方还对网友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作出回应,称警方完全理解广大博友疾恶如仇、同情受害者的心,并称陶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并未被取保候审,而受伤者受伤后病情不稳定,无法及时鉴定伤情。近日,警方已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警方将对外公布。合肥警方承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方将依据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另外,警方称:“此前,有网友发现‘陶某某’最近还在社交网站‘人人网’上发言,并据此怀疑陶某某可能被取保候审。合肥警方就此作出回应,称陶某某自去年9月18日以来,一直羁押在市第一看守所,没有上网条件和可能。经初步调查,最近登录‘人人网’的‘陶某某’账号系他人冒用,相关部门正在调查。”

  4. 2月25日晚,一位自称是陶某父亲的网友在论坛上发帖称:“我儿子陶某1995年4月出生,系在校学生。2010年初和周某产生早恋,虽我们极力反对,但感情一直较好。案发前一周左右,因周某另有男友,陶某不能正确妥善对待,在2011年9月17日晚对周某实施了伤害。” 陶文在帖中还称,周岩家人发帖是因为要求陶家支付巨额赔偿遭拒。 陶文介绍说,事情发生以后,双方父母一直就赔偿问题在进行商议,“周岩父母要求的赔偿款虽从2011年10月底的1000万元,后降至12月份的600万元,再到今年2月12日要求的赔偿款为280万元外加一套住房”, 但由于其家庭也是工薪阶层,在住院期间已借款,实在无力承担巨额赔款,希望继续磋商,结果“遭到拒绝,(周家)继而在网络发表文章”。 帖子中还称,“一直以来我们怀着赎罪和伤痛的心情竭尽全力救助周岩。到2011年12月20日,商定出院时,我共支付住院期间医药费33.86万元,不欠医院任何费用。出院时,我们还请医院开了够6个月用的美皮护和疤痕贴,价值6万元。2012年元月31日支付周岩复诊医药费0.17万元”,帖子后面还附了几张发票的照片。

  5. 2月26日晚,周岩的家人在天涯论坛上,就陶家的说法一一进行了回应。周家称,伤害周岩因其另有男友,完全是为陶汝坤开脱罪行,想往周岩身上泼脏水而无中生有。周家就是为了让女儿躲避陶汝坤的纠缠,安心学习,才把周岩转学至肥东撮镇中学。后来由于陶汝坤继续纠缠,周岩不得已又休学一年。案发的2011年9月17日是周岩在休学一年后重返学校仅两周的时间,周家坚决反对孩子早恋,周岩是很乖巧的孩子,根本不存在“另有男友”。 周家表示,陶汝坤父母当初让他们签署《情况说明》,说陶汝坤随120赶到医院,就是想要证明陶汝坤对周岩进行了积极救治。2011年11月13日,陶汝坤父母拿了《情况说明》来让他们签字,他们拒绝签字。此后,陶家就开始陆续拖欠医院费用,也不再给生活费用,直至欠医院7至10万时,医院要求他们出院。所谓和医院商定出院,是因为陶汝坤的父母拖欠医药费。春节前,陶的父亲拿着《取保候审申请书》来让周家人签字,被拒绝。2月12日,陶汝坤的律师来到家里,再次提出要他们报个数字,他们听说在北京、上海治疗类似的整容手术,按现在的费用也需要二三百万,更何况,周岩的手术需分很多年才能完成,所以他们向陶的律师提出280万元的赔偿数字。这并不是他们的初衷,因为之前陶汝坤的父母承诺过治疗10年20年都陪着他们负责到底的。关于陶家的旧房子,他们从未提出要过,反而是陶家提出将双岗的旧房子作为赔偿,被他们拒绝。也不可能提出1000万、600万这样的巨额数字。周家人称,周岩尚有生命危险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时,陶汝坤的父母说会负责周岩的治疗,带周岩去韩国整容,治疗10年20年都陪着。听了这样的承诺,周家人受伤的心稍有些安慰,也相信了陶汝坤父母的话。周家人说,这也是所有媒体和网友疑问,为什么事发后没有立即公开这个事,近日求助于媒体的原因。另外,出院时价值6万元的疤痕贴与事实不符,这个6万元是包含在33.8663万元中。周岩现在使用的还是在医院时旧的疤痕贴。另外,周岩的家人确认了网上盛传的陶汝坤父母系合肥市审计局处级干部和合肥市规划局财务处长的说法。此外,京华时报记者从周岩治疗的医院得知,周岩并非因为欠费出院,而是已具备出院条件。据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住院部一位医生介绍,周岩当时已具备出院条件,但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该医生证实,周岩住院期间,陶家支付医疗费还算积极,拖欠10余万元的说法并不存在。周岩身上的伤痕,已经由烫面结成了疤痕,具备出院条件,需要回家或者到康复医院休养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复查,医院并非因欠费让她出院。

  6. 媒体调查了解到,周岩与陶汝坤原来均为安徽合肥市寿春中学的学生,据一名曾就读于该校的学生称,自己的一个朋友曾与周岩是同班同学,大家都知道她与陶汝坤“谈好几年了”,后因为“陶经常虐待周,周后来受不了才分手的”。惨剧发生后,周岩在接受安徽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校期间,陶对其进行追求,但她一直不愿意,陶以逼迫、威胁等手段要周跟他在一起。“在学校的时候,他对我打骂是家常便饭,跟老师与家长反映都没有任何效果。”周岩在电视镜头中称,陶曾威胁如果周岩父母不让他们在一起,周岩的父母就死定了,“他在同学面前假装着我们两个很好的样子,他搂着我的时候,我也不敢反抗,因为如果我一有反抗,他就会趁别人不注意掐我捶我。”周岩说,学校老师也知道陶汝坤在追求她,曾出面管过这件事情也被打,后来她就不太敢让老师介入。

  7. 2月27日上午9点58分,在合肥本地一网络论坛专区里,署名为“-CICI”的网友发帖称,“根据内部消息,陶汝坤的父母正在安排为其作精神鉴定”。发帖人同时评论称,“(陶汝坤)一旦成功被鉴定成精神病的话,将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 ”对此,警方明确表示,到目前为止,陶汝坤本人及亲属从没有口头或书面提出过精神鉴定的需求。

  8.2月27日上午,有人在网上公布了陶汝坤家人撰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理由包括:陶汝坤“系未成年人、初犯,且在法定监护人帮助下主动到案,其本人是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因恋爱感情纠纷,不能正确妥善处理,情绪失控下犯下不可逆转的错误”;“一直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在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因病发较为严重,还接受了看守所诊所手术治疗”;“ 春节临近,爷爷、奶奶、外婆十分思念孙子”等。有不少网友跟帖“不知道他被保出来没有? ”,有的网友称“陶汝坤早已取保候审”。

  9. 2月27日,合肥警方特意澄清,陶汝坤“自去年9月18日以来,一直羁押在市第一看守所,没有上网的条件和可能”。警方称,经过初步调查,这一账号(陶汝坤人人网账号)是有人冒用,“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几天前,社交网站人人网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陶汝坤”的账号,并发表了“风声一过,我爸就把我保出来”,“劳资(老子)未成年人,你们这些SB以为哥会被判刑吗”、“穷B还想告劳资,不怕劳资(老子)爸妈整死你们”等言论,引起不少网友有“陶汝坤已经取保候审”等猜测,也激起了不少网友的愤怒。)

  10.2月27日下午,豆瓣上一组共10张照片的帖子却让大家对该事件产生了质疑,10张照片中有不少为周岩跟不同男生的合影,有看似在床上,与一名赤裸上身男生的合影;有跟一名手夹雪茄男生的合影,还有周岩头发湿漉漉地与男生合影的照片,因照片中涉及不同男生,发帖人称:到底谁才是凶手陶汝坤?在该组照片中,周岩与几名男生的合影均比较亲密,大部分都是男生的手搭在了周岩的肩膀上、两人头靠头的合影。周岩的代理律师李智贤昨天告诉早报记者,对该组照片,他们也感到比较诧异,为此特意让周岩辨认,这些照片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拍摄的。“经过我们核实,有部分照片是周岩生日当天,与在校男生一起合影拍摄的,照片在该男生的QQ空间里。”李律师表示,那张看似床照的照片据周岩说,是当时同学拿来宿舍的床单作为背景,“现在,我们已与这名男生联系过,其姐姐对这件事表示道歉。”李律师告诉早报记者,在这些照片中确实有周岩与陶汝坤的合影,就是周岩头发是湿漉漉的那张,当时他们也感到比较奇怪,让周岩解释。周说,该照片是她刚认识陶汝坤的时候拍摄的,那天陶汝坤的父亲请她到家中给陶汝坤辅导功课补习语文,周在去陶家之前,先去楼下的理发店修剪了一下头发,理发店给周岩洗了个头后修剪完才到了陶家,当时头发根本没有干。到了陶家,在陶汝坤的要求下拍摄了此张照片。至于为何要拍摄这样的亲密照,周岩说,他们同学之间拍这种亲密照很正常,她曾经还看见过陶汝坤与一名穿睡衣的女生一起拍的合影,他们同学之间照相,搂着脖子,或者头靠着一起照都很正常。当时在照的时候,大家都是同学,并没有想到拍这种照片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和后果。周岩家人对合照事件很气愤:“这个问题我们不想解释,帖子是谁发的谁去解释,我们的律师已经报警了。”周岩家人表示,陶周两人的关系与周岩受到的伤害是两回事,“就算这个事是真的,它也是两码事,发这些八卦毫无意义”。而周岩代理律师证实,网上所传周岩与陶汝坤照片为真,二人确曾交往过。此外,不少网站爆出消息,称网友“人肉”出陶汝坤的父母共有六套房产,估价超过600 万元。记者拨打陶汝坤母亲许某的手机了解情况,但她一直关机。

  11. 2月28日下午5时左右,针对此案,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警一队召开新闻发布会。瑶海分局副局长王希泉和刑警一队队长赵锡斌透露,根据陶汝坤犯罪过程及相关案情,陶汝坤没有取保候审资格。陶家曾提出过取保候审申请,但被拒绝。此外,警方表示,陶汝坤父母公务员身份不会影响办案,警方也未受到任何干扰;对于网上热传的周岩的亲密照片,警方正在密切关注。

  12. 2月29日对于网上流传的周岩和陶汝坤及另外一名男生的合影,被害人周岩的代理律师李智贤证实,照片是真实的。“陶汝坤在初三下学期追求周岩,两人刚开始确实在交往,后来周岩想分手,陶汝坤便对她殴打恐吓。另一和周岩合影的男生是周岩认的干弟弟。”李智贤说,在网上发布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照片,已经构成侵权。李智贤说,“陶汝坤总对外人声称周岩是他老婆,周岩只要反对,陶汝坤就打她。”周岩被打后并没有告诉家人。直到有一次周母带周岩去洗澡,发现她身上有多处青紫色的伤痕,她才说是陶汝坤打的。对于周岩被打后为何不报警,李智贤解释说,周家人不想惹太多麻烦,便想通过转学避开陶汝坤。据了解,2011年8月底,陶汝坤曾到周岩家所在楼,点燃楼下的纸箱子试图纵火,后被扑灭。昨天,住在该楼一位老人证实了这一说法。昨天下午,李智贤透露,将周岩照片传到网上的人是周岩干弟弟的同学,其已打电话致歉,并删除照片。

  13. 3月1日下午4时许,周岩的家人接到瑶海警方的电话后,来到瑶海公安分局。警方向其出示了关于周岩伤情的《鉴定结果通知书》,通知书上显示:嫌疑人对周岩的伤害构成重伤。法医已对周岩面颈部和耳部的容貌毁损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周岩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由于周岩的颈部及双手功能仍处于康复期,暂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待伤情稳定后再行补充鉴定。也就在3月1日下午,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已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了解,陶某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罪名仍为“故意伤害罪”。

  14. 3月2日下午,周岩的4名代理律师中的两人,前去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复印卷宗材料,据周岩的代理律师之一的王亚林介绍,包河区检察院拒绝律师复印卷宗材料,仅仅提供了伤情鉴定报告,而根据律师法和安徽省公检法司的联合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复印卷宗材料。就此情况,记者向包河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刘娟进行了核实。她称,经过核实,周岩的两位代理律师确实前来复印卷宗,而且让其复印了拘留证、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书、刑事拘留通知书、起诉意见书、伤情鉴定结论等相关诉讼文书,“这些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让律师复印的”。

  15.3月3日,被害人周岩的代理人李智贤发微博称,接到检察院通知,下周一可进行阅卷。李智贤说,下周一阅卷后将对陶汝坤的罪名认定提出正式书面异议。“我们一直认为陶汝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16.3月5日晚上8点48分,因拒绝求爱而被毁容的安徽少女周岩,在家人的陪同下,从南京乘坐高铁来到北京,做康复治疗。院方表示,将为周岩提供免费治疗,但“整个治疗过程或许需要持续两年才能完成”。

  17. 3月6日上午,由北京伊美尔整形美容医院专家团队周刚教授、庄洪兴教授、何祯平博士等多名整形专家对周岩的情况进行初步会诊,这样也拉开了周岩的救助序幕。

  18. 3月7日中午,四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尚传媒出版人张晓梅、长兴集团董事长汤燕雯、香港恒丰集团主席黄紫玉、黄梅戏艺术家杨俊利用会间休息时间,前往“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玫瑰基金”北京伊美尔爱康援助医院,探望6日抵京接受该基金救助的安徽毁容女孩周岩,并在“加大毁容案件惩罚力度、增加受害者精神赔偿”提案上联合签名。

通过肖利娜

儿童在家中屡遭伤害,原因何在——谈建立临时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媒体报道的精神病父亲咬断5岁儿子生殖器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案发前父亲已经出现了很多反常表现,例如将自己的衣物、电器搬到所租住的房屋外,裸身带着一双儿女从出租屋出来等,这些异常表现说明这个人的精神状态出了问题,不可能继续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但这些异常表现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及时将未成年人从可能存在危险的家庭中带离。

    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在儿童保护制度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方面由于缺少对监护人伤害儿童的报告义务,导致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案件很难被发现;另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家庭缺乏及时有效的干预。这导致案件很难被发现,需要临时监护的儿童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得到了临时庇护。

    实际上,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并不是个案,2010年3月11日,广东省番禹市一名父亲在家中打死了自己11岁的儿子。这位父亲经常在家打孩子出气,孩子很多次被打后都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这说明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很难被发现。

    在美国,如果父母有酗酒、吸毒、精神疾病、家庭暴力等情况导致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父母同意,儿童就直接被带离家庭。儿童被从家庭带离的紧急情况下,会被安置在庇护场所。庇护场所可以是集中养育的场所,也可以是合适的寄养家庭,主要是儿童在等待法院最终裁决期间提供临时照顾的家庭和机构。儿童在紧急情况下被带离家庭后,法院将会在此期间开展“临时监护听证”,在听证时,儿童及其父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能够发表看法。法院将会在听证后决定儿童是否应继续留在家庭。如果法院认为儿童可以回到家庭,由福利局提供服务并且定期走访跟踪,保证儿童处于安全状态。如果认为儿童不适宜留在家庭中,州政府将获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资格,有权对儿童作出临时安置,儿童将被安置在集体寄养机构、寄养家庭中等庇护场所。

    与美国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相比,我国法律对很多问题没有做出专门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救助、临时安置措施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具体的紧急救助制度和程序,实践中,对于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安置受暴儿童缺少专门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干预和救助措施还非常不完善,解决不了危险状态下对儿童的有效保护和脱离暴力的危险。很多情况下,不少案件派出所介入后,只是对施暴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在父母简单的承诺下,就让其将孩子领回家中。如果不能及时采取临时安置措施,导致儿童只能继续留在危险的家庭,可能面临着再次遭受伤害的风险。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临时监护制度,对于在家庭中遭受伤害的儿童提供及时保护,同时临时监护制度的建立对处于其他特殊困境中儿童的保护和安置,也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