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 肖利娜

通过肖利娜

湖北省律协未保专委会举办书“法”童源-2022年“六一”少儿硬笔书法公益比赛!

2022年5月28日上午,由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主办,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书“法”童源-湖北省2022年“六一”少儿硬笔书法公益决赛,在山河大厦40层举办。

本次硬笔书法公益普法比赛分为线上投稿、网络投票、现场决赛三个环节,近300名湖北省少年儿童参与活动,评审遴选30位选手入围网络投票环节,访问量达127万次,总投票量达55万+。来自北京的10岁王晰然和来自武汉某幼儿园6岁小朋友胡宸豪也提交作品参赛。通过线上投票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最终按年级优选少儿1组、少儿2组各6名共12名少年儿童进入决赛。来自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30位未成年服刑学员通过火凤计划专场参赛。

李春生主任的开赛致辞庄重热情。他指出:“书”中有“法”,“法”中有“书”,本次公益普法比赛,采用简便易行的硬笔方式,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条文,让孩子们静下心来学习法律知识,由此种下法律的种子,让法律入心入脑,提高孩子们尊法学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我们律师作为法律人有学习宣传法律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自2009年开展湖北火凤计划公益项目,聘请全国道德模范吴天祥同志担任项目顾问,帮助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学习职业技能,持续开展13年,开展了10期电脑、化妆、形象设计、礼仪等职业技能活动;395名未成年犯接受了技能培训,141人获得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湖北火凤计划”荣获2012年湖北“微善行动”年度奖和2014年中央综治办、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奖。2022年成功入选法治日报首届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今天的决赛设立了火凤计划专场,30位未成年服刑学员参赛书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条文,他们表示将把刑期当学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出狱以后做自食其力的好公民。

我们京师武汉律所以“做公益,做专业,做一所好律师”为理念,以赤诚之心和法律人的使命推进公益事业发展。近几年,纵然疫情反复,我们依旧持续开展律师公益活动。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举办“思辩法治,筑梦未来”新未保两法法治辩论赛,同步网络直播有1.79万人次观看。我们开展的儿童模拟法庭、律二代法治辩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选编》首发仪式等系列法治宣传活动,被省司法厅公众号、楚天都市报和“极目新闻”、京师律师、京师律见等公众号选用刊登,获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我们愿意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决赛开始,主持人介绍决赛规则,按格式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备选法条中自行选取、决赛时间20分钟、用硬笔书写,保持卷面整洁。

本次决赛分为少儿1组和少儿2组,书写《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条。火凤计划专场,30位未成年服刑学员书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条文。

活动现场,小选手们沉稳镇定,用笔流畅,颇具大家风范。他们的作品结构合理、重心平稳、大小一致,笔画舒展,年纪虽小,已有扎实基本功,实在令人称赞。

周业珍主任与孩子们进行了学法用法互动,通过学生常见的现象,提出既生动又有趣,贴近孩子生活的问题,如:在学校遇到欺凌怎么办、自救方法、爸爸妈妈随意用小朋友压岁钱等,激发孩子们的兴趣,小朋友们纷纷举手,家长们也积极参加进来互动,主动交流这次活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想,现场气氛热烈。

柳主席充分肯定了举办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表示本次活动对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中小学生书法教育发展、提升素质教育成果有一定推动作用。他以“五福临门”祝福大家幸福与快乐常相伴,以“儒家五伦”勉励大家做人要有德行、仁爱。

柳主席对参赛选手的作品进行现场评比,从单字结构和章法布局两方面进行点评,并按照组别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火凤计划专场的获奖者。

在轻松愉快的音乐声中进入颁奖环节,李春生、柳长忠、曹治元、周业珍、万萍、毛凯等领导为12位获奖小朋友颁发获奖证书和纪念品。

对入围前20名没有进入决赛的小朋友,颁发入围奖证书;对参加网络投票没有进入前20名的小朋友,颁发参与奖证书。

每位均获得由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编选李春生主编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选编》一本。

汉字是世界上最为奇妙的表意文字之一。书法作为我国特有的传统艺术,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文明传承最重要的载体

公益是一种信念,它承载着前行的动力。本次公益普法活动,是一次创新型实践,值此“六一”儿童节之际,以书“法”为载体,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传承传统文化,增强学生对书法艺术的热爱,对于让孩子成为知法、守法的新时代少年有着重要意义。

活动主办单位: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

活动承办单位: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京师武汉律所未保会

京师武汉律所工会

活动指导: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党总支

通过肖利娜

青少年中心推出“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律师24小时答疑

编者按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孩子们准备了一份特别的礼物——24小时法律帮助热线。我们希望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帮助“最后一公里”,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


如果你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寻求帮助。对电话咨询,我们承诺一周七天(包括周六、周日),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热线电话保持畅通,随时解答咨询。对通过网络、邮件、私信留言咨询,我们力争在十二个小时内,最迟二十四小时内给予回复。


1.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10-63813995、010-63835845;

2.向我们的抖音账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私信留言;

3.通过我们的官方邮箱iiccp@126.com进行咨询;

4.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chinachild.org中“在线咨询”页面提问。


新京报将与中心合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宣传和推广。这是新京报推出的首篇专题文章,全文转载如下:



今年六一儿童节之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将推出24小时法律帮助热线,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新京报将与该中心合作,及时跟进求助的案例,予以关注追踪报道。


新京报讯(记者汪畅)今年六一儿童节之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将推出24小时法律帮助热线,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帮助“最后一公里”,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新京报将与该中心合作,及时跟进求助的案例,予以关注追踪报道,为未成年人筑好安全防护墙。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了更好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京报社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达成合作意向,将由该中心推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帮助热线,通过以下方式接受求助:1.热线电话010-63813995、010-63835845;2.抖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账号私信留言;3.求助邮箱iiccp@126.com。所有提出的问题,该中心承诺律师都将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新京报社将发挥媒体的职责,根据未成年人相关求助问题予以跟进报道,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呼吁社会更多人付出行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人表示,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该中心还将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对那些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短期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提供小额爱心资金帮助。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创始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


专 访

佟丽华:让法律落地,做好公益“护苗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我国第一家法律专业背景的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其创始人是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二十余年来,他始终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今年6月1日,也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在原先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础上,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确立了“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佟丽华是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顾问、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他见证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改革发展的过程,“这些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趋于完善。”

“不能有法而不知法、不用法”,当了二十余年的公益“护苗人”,佟丽华认为,在当下,让每一个孩子都真正被法律法规保护到位,是全社会应该努力的方向。

保护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


新京报:现在网络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孩子们越来越多地接触互联网,他们被称为网络时代的原住民。网络时代下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有什么新的特点?

佟丽华:未成年人要在虚拟空间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网络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人产生一些影响,他们会面临各种诱惑,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也可能面临各种各样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过去我们常提到沉迷游戏的问题,现在还有更复杂的情况,比如有的孩子在线上被引诱,导致线上发生的猥亵案件,又或者通过线上联系到线下进行侵害的案件,还有孩子玩网络游戏花了几万元无法退款的事情,巨额打赏主播等等。

网络是利弊共存的,未成年人有权利使用并享受网络,只是现在在网络空间里,要保护好他们的权益,都是一件难事。

新京报:保护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有哪些难点?

佟丽华:网络活动具有一定的隐匿性,隔着屏幕,我们都不知道对面那个人是谁,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有可能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而未成年人未必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有问题,他们可能当时只是产生了一些屈辱感,也不知道去问谁,去哪里寻求帮助,网络空间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一些隐匿的犯罪角落由此诞生。

新京报:应该怎样面对这些新问题?

佟丽华:今年3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网络素养培育”一章。其实在互联网时代,不仅要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成年人也应该具备相当的网络素养,比如在家庭里,父母首先要规范自己使用网络的行为,父母可以把孩子从虚拟空间带到现实空间来,多进行线下的沟通交流。

互联网企业也要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监督和规范平台用户的行为,积极参与保护未成年人,让互联网更好地服务未成年人。

而像我们这样的社会组织,就可以利用好互联网平台,给未成年人开通一道窗口,提供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帮忙辨别事件性质,提供相应的帮助。有效的窗口越来越多,隐匿的角落可能就越来越少。

“法律在不断完善”


新京报:在投身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二十多年里,你觉得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发展如何?

佟丽华: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确立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管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可以说,这二十多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正在趋于完善,在未成年人身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在跟进。

新京报:法律的完善,体现在哪些方面?

佟丽华:对于孩子的侵害,有时候出现在熟人之间,甚至是家庭、学校里。孩子不懂法,又对家长存在依赖,有些这样的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过去在如何处理监护人侵权的问题上,法律政策依据存在不充分的情况。但是后续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如果父母侵害孩子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法律干预。

比如发放“督促监护令”,5月25日,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提到,在家庭保护方面,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督促监护令”。2021年制发“督促监护令”19328份,有效监督“甩手家长”履职管教、依法带娃。如果是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提到,公安机关可以出示告诫书,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这样的情况下,以往难以处理的熟人作案,现在都可以处理了。

“让法律落地”


新京报:下一步该怎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佟丽华:现在问题的难点重点,就是如何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有的责任主体,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法律虽然给家长规定了很多责任,但是很多家长根本没有看过这部法律。包括教育部还颁布了近9000字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但是有些校长,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人员,也没有读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相关的责任主体对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职责并不清楚,我们也不能指望未成年人自己在这一领域变得多么专业,那么就可能存在即便有法律,但是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情况。目前需要努力的方向是让法律落地,真正让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好未成年人。

新京报:如何让孩子知道应该合理保护自己?

佟丽华:一方面是法治教育,教育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将法治副校长纳入中小学治理体系。法治副校长这样一个制度开始规范起来,现在全国四级检察院检察长都亲自去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法治副校长会亲自到学校去讲课,这确实有一定作用,能提高孩子们的法治意识,告诉孩子们什么是底线,告诉他们首先自己不能违法犯罪,然后告诉他们自己有哪些权利,当自身权利受到伤害的时候,该如何依法维权。

另一方面,社会层面应该给孩子们开通一道随时可以咨询、求助的窗口。我们团队马上要推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帮助”融媒体平台,就是希望可以给孩子们这样一个专业、便捷的服务,如果未成年人遇到事情之后,不愿意和父母、老师或者朋友说,可以通过热线、网络的方式咨询专业人士,我们承诺最迟二十四小时内给出答复,保证一周七天的上班时间,每天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热线电话都保持畅通,随时给未成年人解答咨询。如果是网络私信留言咨询,也力争在十二个小时内给出回复。

除了提供上述法律咨询帮助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还将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对那些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短期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提供小额爱心资金帮助。

截止到2021年底,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已经为5万余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办理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件,为1700多名权益受到侵害、家庭贫困却无法得到赔偿的未成年人提供“小额爱心”资助260余万元。

这里面有些案例是很悲痛的,有的涉及未成年人互相伤害,有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后选择自杀,我总在想,如果他们早期就能够获得有效的帮助,可能不至于发生类似的悲剧。在这些数字背后,还可能隐匿着更多不为人知的角落,有很多不知所措的未成年人,要保护好他们,全社会都需要付出努力。

新京报记者 汪畅 编辑 胡杰 校对 贾宁


通过肖利娜

未保法不是“儿戏” 呼吁有关部门落实“控烟”条款

                                                            文/佟丽华
编者按

在调整未成年人控烟方面,我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内容、相关主体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机关的保护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设置了全方位的保护制度。然而,在实证调查中,仍能够发现许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这其中的因素较为复杂。在本文中,佟丽华主任将结合新修未保法及相关社会组织的调研报告,阐释当今对于青少年控烟执行的实施现状,同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2022年2月28日,一家专门致力于控烟工作的社会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召开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控烟相关规定实施情况信息交流会”。会上该中心介绍了去年9月至12月结合未保法在全国开展的“控烟”调研情况,其中我最关注的未成年人购烟情况是:在8个城市共86家售烟点中,有83家店未成年人购烟成功,占比为96.5%,其中成都、上海、西安、石家庄、北京、青岛、昆明的购买成功率为100%。在7个城市70家电子烟店中,有50家店未成人购电子烟成功,占比为71.4%。尽管调研范围有限,数据只能作为参考,但上述调研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令人震惊的。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考虑到公众及相关部门对新规定的熟悉、接受及落实等过程,经过七个多月的宣传后,该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在未成年人控烟方面,本次修订强化了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伤害的内容,包括本法所规定的控烟也包括电子烟、禁止在学校和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销售网点、学校和幼儿园全面禁烟,并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应该说,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处罚是严厉的。但遗憾的是,尽管新法通过已经一年多,该社会组织调研时新法正式实施也已经有几个月,但为什么执行情况还如此差劲呢?烟草销售网点为什么视法律如“儿戏”,依然敢卖烟给未成年人呢?如此广泛的售烟给未成年人的情况,为什么很少见到被处罚的案例呢?相关执法部门为什么没有去认真执法呢?下面我将结合修订后的未保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该社会组织调研发现的情况,与大家共同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未保法实施后未成年人控烟实施情况

(一)未保法明确规定“烟”包括电子烟,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新规,强力管控电子烟

1. 烟包括电子烟。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规定,“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但也要看到的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未明确电子烟就是“烟”,就要受到传统烟草制品一样的控制,世界各国对此也有各种不同的认识。新修订的未保法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层面把电子烟纳入了控烟的范围,在第十七条第四项中规定,“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基于上述规定,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也包含了对电子烟的管制。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2. 电子烟容易被青少年吸食。根据世卫组织报告,目前电子烟口味有超过1.6万种,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电子烟口味主要包括烟草味、薄荷味、水果味以及一些孩子喜欢的食物的味道,很难让人将其与烟草相提并论。同时,通过调研报告了解到,广告对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电子烟,未成年人一致表示见到的电子烟广告和推销远远多于传统卷烟。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控烟研究中心2021年6月调查发现,初中生听说过电子烟比例为92.3%,使用电子烟比例为1.8%。过去30天使用过电子烟的学生用过最多的口味是水果味。另外,大约20%受访者表示在电子烟成份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传统卷烟比较公开透明,而电子烟保持神秘。令未成年人印象深刻的电子烟宣传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不影响健康”或“危害更小”;第二是口味诱人且选择多;第三是包装新颖美观符合时代潮流。受访者都关注到了线下广告都标注有未成年人不能购买或者需要身份证的信息,而线上推广往往没有标注。这些都为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打开了方便之门。

 

3. 《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实施强监管。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除了将电子烟纳入烟草范围内进行一体管理、销售需有烟草专卖许可等规定之外,其对于电子烟具有重大影响的是第26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最大吸引力就是形状新潮、口味独特,《办法》限定电子烟只能是烟草味,相信将有效减少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吸引力,这对防止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未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但实践中在校园周边销售烟草的情况还普遍存在

1. 未保法禁止在校园周边销售烟草。为了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校园“周边”禁止销售烟草做出明确规定。比如越南《烟草危害预防和控制法》第25.2条,禁止在儿童日托中心、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中边界以外10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智利法律禁止在距离小学和中学教育机构不到100米的地方销售烟草制品。修订后未保法也增加了专门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该规定的落实能够进一步减少未成年人接触到烟草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产品的可能性,对于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具有积极作用。

 

2. 校园周边售烟的行为还普遍存在。调研报告显示,在所调查的160所中小学周围,200米之内、100米之内和50米之内分别有60%、30%和4.4%的学校有卷烟销售点,其中宜昌市达到80%、60%和15%。具体来说,在所调查的160个中小学50米、100米和200米周边有11个、80个和434个卷烟销售点,也就是说平均每100所学校50米、100米和200米周边有7个、50个和271个烟草销售点。在调查的160所学校中,有5所学校周边200米之内有电子烟售卖点,其中4所在宜昌,1所在青岛。从调研来看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卷烟销售点比例仍然较高。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接触到烟草制品还是比较容易的事情,未成年人控烟执法工作还面临挑战。

(三)未保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1. 未保法已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早在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中就已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本次修订的未保法保留了相关规定,即:“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2条也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是烟草销售商必须履行的职责。

 

2. 向未成年人售烟并未被严格禁止。调研报告显示,在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方面,434家烟草销售点中有225家摆放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占比为51.84%。在向未成年人售烟方面,调研结果显示,未成年人尝试购买卷烟时,86个烟草销售点中83个购买成功,96.5%的成功率,其中成都、上海、西安、石家庄、北京、青岛、昆明的购买成功率为100.00%;未成年人尝试购买电子烟时,70个电子烟销售点中50个购买成功,71.4%的成功率。可见,未成年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购买到烟草制品,销售商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执行。

(四)未保法完善了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1. 未保法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执法部门和具体措施。对于处罚措施,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至于谁是主管部门、给予怎样的行政处罚均未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但这次未保法修订,在“法律责任”一章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和罚则,“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与原未保法相比,修订后的内容明确了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更加清晰,为法律的落地执行提供了依据。

 

2. 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控烟执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强调,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规定,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分宣贯动员、集中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探索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此外,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进行强力管控,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并且电子烟的口味只能限定为烟草味。《办法》在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们会密切关注其对电子烟生产销售的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此外,未保法还做出了其他突破性规定,比如扩大了禁止吸烟的范围,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修改为“学校、幼儿园”,这就意味着在各类学校、幼儿园内的所有场所都不能吸烟、饮酒,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另外,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比如青少年宫、游乐场等也要全面禁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新探发布的调研报告为我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伤害提出了一个重要警醒。首先,我们要看到由于受到调研样本数量相关因素的影响,相关数据更多是一种参考,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我国未成年人控烟工作的全貌。另外,由于上述数据是第一手资料,也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做出了一定启示,我们要看到当前贯彻未保法尤其是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从这一角度来说,其调研报告具有重大意义。

二.关于未成年人控烟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共有二十多个市制定了控制吸烟的条例或规定,主要规定了控制吸烟的场所以及禁止烟草促销广告等行为,部分地方对未成年人控烟做出了特殊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上述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深化对未成年人控烟重要性的认识

1. 吸烟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烟草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无形杀手。2017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癌症协会发布《烟草与烟草控制经济学》研究报告指出,全球范围内每年有约600多万人因吸烟死亡,因吸烟导致的健康方面的花费每年高达1万亿美元。据世卫组织估计,到2030年,每年烟草导致的死亡人数将达800多万人,其中五分之四的死亡发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烟草是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慢性呼吸道疾病等非传染性疾病的一项主要风险因素。

 

2.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吸烟问题。2005年,我国就加入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近年来,控烟问题也日益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都对禁止吸烟的场所、开展禁烟宣传、降低烟民比例等提出了要求。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委员会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明确提出控烟行动的目标为,“到2022年和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分别低于24.5%和20%;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商家、发布烟草广告的企业和商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中也提到,“加快无烟机关、无烟家庭、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

 

3. 未成年人对烟草的抵抗能力较差。烟草制品有极强的成瘾性,很难戒除,未成年人一旦接触烟草,很容易成为烟民。全球数据显示近九成的吸烟者是在18岁之前开始吸烟的,其中,学校和家庭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未成年人吸烟的重要因素,根据《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报告》显示,69.8%现在吸烟的学生报告自己的父母至少有一方是吸烟者。《2008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无烟青少年》也曾指出,“烟草制品轻易可得为青少年吸烟大开方便之门”“学校和家庭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吸烟的两大重要因素。

 

4. 电子烟影响不容小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带来了严重危害。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2019年中国中学生烟草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初中学生听说过电子烟的比例为69.9%,电子烟使用率为2.7%,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4.9个和1.5个百分点,我国电子烟使用率在未成年人群中呈明显上升趋势。调查还发现,很多未成年人认为电子烟不是烟或者危害小。然而事实上,电子烟同样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大多数电子烟含有成瘾性物质尼古丁,其存在与传统卷烟同样的伤害。即使号称不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含有重金属以及挥发性物质等,有研究表明,即使电子烟不含有尼古丁,其依旧会导致有潜在生命威胁的肺功能损伤,增加后代哮喘的风险。另外还要看到的是,电子烟还可能会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风气,培养未成年人吸烟的习惯。有研究显示,从未吸烟的未成年人如果使用电子烟,未来去吸传统卷烟的可能性会增加一倍。提升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控烟问题尤其是电子烟危害的重视程度也非常重要。

(二)发挥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的作用

1. 各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重视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为了改变一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不清、力量分散等问题,修订后的未保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2021年4月,国家层面成立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接着,全国多个省市先后成立了民政部门牵头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为贯彻落实未保法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发布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治理,提出:“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周边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建议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将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作为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内容,协调卫健、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卫保法的相关规定,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成长。

 

2. 将未成年人控烟作为政府控烟机构的专项工作之一。2009年5月,我国成立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其主要职能在于推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的履行;为相关部门制定烟草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咨询;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国家烟草控制工作计划,参与评估实施效果等等。2019年7月,国务院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统筹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未成年人控烟是控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未成年人身心更为脆弱,更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在控烟措施上应采取特殊措施,因此,建议在现有的控烟机制中安排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3. 发挥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中的作用。2019年5月,海淀区检察院向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书包括两个方面: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禁售烟保护问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建议书的发出有效地推动了辖区内未成年人控烟的执法工作,检察院和执法部门形成了很好的协作机制。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大家纷纷给予高度评价。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其中特别强调,推动解决“烟、酒、彩票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总结海淀检察院等地方检察机关在控烟工作中的经验,有效推动、监督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建设一个良好的无烟成长环境。

(三)完善地方未成年人控烟立法

虽然未保法对未成年人控烟问题做出了突破性规定,但在具体细节方面还有待完善,未来在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控烟条例的立法过程中还应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1. 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的范围。

2015年实施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2020年通过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地对于“周边”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使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的表述;有的使用“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的表述;有的规定周边100米;有的规定50米,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校园周边禁止售烟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各地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视角出发,借鉴《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明确禁止在校园或其他未成年人密集活动的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设烟草销售网点。

 

2. 明确禁止吸烟的范围。修订后的未保法扩大了禁烟范围,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对此,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和地方立法中也曾做出过规定。2014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将禁烟范围做出进一步扩大且具体的规定,除室内场所外还包括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前述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等等。各地立法应在未保法的基础上对禁烟场所的规定尽量细化,涵盖所有学校、幼儿园以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让烟草远离未成年人,减少二手烟带给孩子们的伤害。

(四)明确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

1. 明确部门职责。未保法明确提出对违反烟草销售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执法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部门查处;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的和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管理和监督学校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等职能,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销售网点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罚;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所有售烟网点烟草销售主体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违反吸烟场所规定的行为,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2020年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卫生健康部门在该项工作中应担负主要职责,如《北京控制吸烟条例》就明确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教育行政部门在建设无烟校园工作中应发挥主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规定,“学校要加强管理,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学校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校园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有执法监督的职责,应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校园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管理者不及时制止吸烟的行为进行处理。

 

2.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尤其是对违规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如果违法设置烟草销售网点、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或售烟给未成年人,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最高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处以警告,对个人最高可并处五百元罚款,对未及时制止的场所管理者最高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五)加大未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

虽然未保法已经生效,但要其发挥实质作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仍需要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才能保证其落地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刚刚颁布,目前尚未实施,也需要时间观察其未来实施效果。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可组织行业培训,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确定培训内容,如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尤其是针对执法部门的培训可重点分享和讨论执法过程中的难点、疑点、经验和案例,并邀请有经验的城市分享经验及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公众的普法宣传,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让公众知晓未保法关于未成年人控烟的规定,让每一个人都知晓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是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结语

 

从2005年8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算起,中国开展控烟行动已经接近17年,然而实际执行中还面临着很多挑战。未保法已对未成年人控烟问题做出突破性规定,但还需要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相关条款的落实。只有整个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加充分认识到烟草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更加充分地认识到未保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整个社会才能行动起来,为孩子们建设一个免受烟草伤害的世界,保障中国下一代健康快乐地成长。

通过肖利娜

中国儿童保护组织举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平行边会

  • 佟丽华律师致欢迎词并介绍数字时代中国在儿童网络保护领域面临的挑战和立法进展

  • 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WeProtect全球联盟等组织及菲律宾、肯尼亚、津巴布韦等国的多位常年致力于儿童保护领域的国际专家学者发言

  • 会议受到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等媒体对本次边会进行了报道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各国经验”平行边会进行中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9届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期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携手国际儿童法联盟于3月21日举办了一场主题为“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各国经验”的平行边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主任朵拉,WeProtect全球联盟执行主任伊恩·德雷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津巴布韦儿童司法项目官员兼法律援助部门负责人帕梅拉·缪斯瓦,儿童保护律师、菲律宾儿童法律办公室副执行主任诺埃米·阿巴恩托斯和肯尼亚非政府组织 Our Choice的儿童保护律师布伦达·凯莉及国际国内法律专业人士、高校学者和国际儿童保护关注者等百人参加了会议。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对边会进行了报道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完善儿童网络保护立法的情况和中国治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完善立法以明确规定政府、企业以及相关方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强调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等。



佟丽华介绍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国内以及国际上正在推动的五个方面的工作,包括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儿童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开展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实证研究、积极开展社会倡导工作、推动中国整体律师行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及推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政策改革。


佟丽华强调,由于互联网是跨国界的,各国儿童网络保护普遍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因此在这个议题上就更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愿意与各方加强合作,推动网络儿童保护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致力于为儿童建设一个更加友好的网络时代。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主任朵拉(Dora Giusti)曾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工作。她表示,在不同国家,政策执行遇到的挑战是相似的。 例如,很多国家都会面临立法框架的相对空白和普遍有限的执法能力。 此外,在很多国家,社会的整体儿童保护系统十分薄弱。


朵拉说:“一个紧迫的问题是,关于这一问题的数据和研究非常有限。” 她强调说,继续向前发展,我们必须采取综合和全面的方法,从项目主导的方法转向更加系统的方法。大规模的提升公众的相关意识也至关重要。


世界WeProtect全球联盟的执行主任伊恩·德雷南(Iain Drennan介绍了他们机构的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如今儿童们面临着儿童性剥削和在线虐待的持续威胁。 他说,报告有着很大的滞后性 随着被发现的虐待事件的增加,实际发生的虐待案件数量更多。


如伊恩所指出的那样,少数群体总体上面临的风险更大,这需要大量的额外研究。 这些儿童更需要依赖互联网进行社交和互动。 好的方面在于,在互联网监管、在线安全技术和自愿合作等方面,还有着很大改进的空间。 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的公司、政府和慈善机构现在都应该采取行动,完善网络儿童性虐待的应对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在会议上发言说,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多层次的儿童保护立法和执法体系,这方面的行政监管和司法执法也受到了中央和地方部门的重视。儿童主要面临的网络风险包括互联网上的非法和不良信息侵害、网络成瘾、网络欺凌、侵犯个人信息和网络犯罪。


近期,中国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研究和规制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未成年人模式的改进,儿童算法推荐的规范,儿童身份的识别,游戏和直播的在线收费和打赏以及网络素养的培养。



津巴布韦儿童司法项目官员兼法律援助部门负责人帕梅拉·缪斯瓦(Pamellah Musimwa谈到,在津巴布韦,信息通信技术的全面渗透,一方面弥合了儿童的数字鸿沟,为其学习和了解信息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儿童也因此遭受更加严重的网络攻击。


目前津巴布韦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立法规定,但现行法律保护在面对儿童网络保护时还存在严重缺陷,在实践中缺乏提供指导的框架和针对儿童的网络攻击的标准化解决方法。对此,津巴布韦应尽快借鉴国际上的最佳做法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儿童免受这种侵犯儿童权利的“新流行病”的影响。



儿童保护律师、菲律宾儿童法律办公室副执行主任诺埃米·阿巴恩托斯(Noemi Truya Abarientose指出,菲律宾是在线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重灾区。


诺埃米认为,需要制定单独的法律来解决相关儿童的社会经济问题,因为贫困仍然是网络色情和剥削儿童受害者的主要动机。尽管许多儿童,甚至是他们的父母认为这是一种快速和简单的赚钱方式,我们仍不愿把他们称作是自愿的受害者。我们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如家庭经济地位的提高和教育改革。



肯尼亚非政府组织Our Choice的儿童保护律师布伦达·凯莉(Brenda Kiarie)在介绍肯尼亚在数字时代儿童保护的情况时指出,肯尼亚儿童面临的主要互联网危险是网络欺凌、身份盗窃和引诱未成年人、儿童色情和网络成瘾。


“反对在线儿童剥削的战争只能通过多方努力才能持久。肯尼亚政府已经邀请了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以及社会名流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布伦达说。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儿童拥有一个更安全、更干净的在线平台。政府必须始终如一地宣传在线儿童保护,这一点非常重要。


关于我们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法律机构。2011年,该中心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并一直致力于在国内外倡导儿童权利保护。该中心直接向数以千计的中国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法律援助,同时开展大量实证研究,推动中国儿童保护的立法和政策改革。该中心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修订草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两次大修唯一两次负责起草最初专家建议稿以及全程深度参与的社会组织,是近年来中国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的主要参与者。2018年开始,该中心积极推进“全球儿童伙伴计划”,致力于搭建一个以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为主的国际儿童保护交流平台。目前,该中心正积极推动“国际儿童法人才培养项目”,在儿童保护领域的工作经验受到很多国家的高度关注。




通过肖利娜

用高质的制度供给 保障法治副校长工作实效

文/佟丽华

编者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长期关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发展情况,2019年接受教育部委托对此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2022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应教育部邀请,佟丽华主任撰写了《用高质的制度供给 保障法治副校长工作实效》的解读文章。该文章在教育部官网发布,欢迎大家关注。

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些地方探索由司法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做法。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治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确认了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制度。过去二十多年来,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副校长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工作特别是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要看到的是,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学校没有法治副校长,有些法治副校长工作流于形式。教育部牵头,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面促进我国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完善了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制度体系

2021年以来,我国进一步改革完善了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中心的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制度体系。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2021年3月和9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两部重要规章实施,上述“两法”“两规章”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提出了大量具体要求。但如何有效落实上述法律制度?当前中小学校普遍缺乏的是专业法律人才。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由于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上述法律制度在执行中普遍面临很多挑战。教育部牵头发布《办法》,将有效强化中小学校专业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为学校依法治理特别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依法治校的法律制度体系。

2

强化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统筹

过去多年来,全国各地对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的部门并不统一,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带来供需脱节的问题,有的地方供方很主动,司法机关积极推荐了法治副校长,但学校不积极;有的地方学校迫切需要法治副校长的支持,但缺乏强有力的供给方。这种局面影响了法治副校长作用的发挥。本办法最鲜明的特点是教育部牵头发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主责单位,这样就有效实现了供需双方的统一,更能实现对法治副校长的选任、分配、培训、支持、考评及奖励等。可以说,《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统一的法治副校长制度的确立,将有效推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更好地发挥作用。

3

对法治副校长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由于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所以法治副校长在具体工作中也面临很多具体问题。比如,人员专业素养难以保障,有的法治副校长虽然是法律专业人员,但并不了解与学校及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事务;有的人员更换频繁;有的很少参与学校相关活动等等。《办法》确立了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基本内容,至少在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工作内容,强调了法治副校长要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工作内容。

二是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任职条件,特别强调了要有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经验、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特点。

三是明确了选聘的程序,提出了公检法司等部门推荐、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建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学校聘任等具体程序。

四是强调了对法治副校长的培训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培训方案和规划、组织开展培训,特别提出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培训的要求。

五是明确了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支持制度,派出机关应当保障法治副校长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要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六是对学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学校高度重视法治副校长工作,要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要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等工作。

七是要建立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考评制度,学校要按年度对其工作作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考评。

八是对优秀法治副校长的表彰、奖励制度,明确提出派出机关应当将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等。

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全面推进中小学校法治建设特别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期待以落实《办法》为契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协作,为所有中小学校配齐、配好法治副校长,为依法治校、加强中小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夯实基础。(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通过肖利娜

张雪梅参加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专家座谈会

        2022年2月18日,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雪梅应邀参加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召开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专家座谈会。

通过肖利娜

如何更专业办理儿童受暴力侵害案件?150多家社会组织接受首期法律政策专题培训

2022年1月10日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共同举办的《针对开展儿童保护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办理儿童遭受暴力案件”法律政策首期专题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圆满落下帷幕。

本期培训为期1个月,主要面向在儿童保护领域具有一定经验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旨在提升社会组织对儿童暴力的认识,深入学习、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以在工作中更好地服务儿童群体。

自《培训》通知发布以来,中心陆续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众多同仁的报名信息。经筛选,共有153家单位的315人参与了本期线上培训。其中,社会工作背景类81家,法律背景类11家,基金会10家,高校背景类7家,心理背景类6家,其他类型19家。此外,还有民政、共青团、妇联等政府及群团组织13家,基层社区社会组织6家。

培训共分为五个主题,主要围绕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政策宏观背景、儿童可能会遭遇的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及社会组织在开展儿童保护工作过程中如何依法治理等展开为了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整合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团队力量,由佟丽华主任领衔另外三位专家从法律政策规定、工作技巧、注意事项、风险防范等角度,为100多家社会组织、1000余人次开展了系列线上讲座,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组织对儿童暴力的认识,将使更多的儿童受益。

2021年12月10日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理事长佟丽华开启了第一场讲座,他的培训主题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爱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佟丽华从整体宏观层面向大家解读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阐述关于儿童暴力的概念类型、危害后果,同时结合实务经验,指出了当前社会组织在开展儿童保护工作时应当注意的十大问题,并介绍了致诚公益团队可以为消除儿童暴力开展的相关工作以及提供的服务

2021年12月17日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以《社会组织如何参与防治及办理儿童遭遇校园暴力案件》为题,围绕学生欺凌问题进行了培训。于旭坤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校园保护专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解读,结合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校园暴力案件,点明校园暴力所涉及的六个要素、常见的六种形式,以及社会组织在参与处理和防治校园暴力案件中的六个原则和六个建议

2021年12月27日,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为与会人员讲了第三个主题,即《社会组织如何参与防治及办理儿童遭遇家庭暴力案件》。张雪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庭保护专章、《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阐明了家庭暴力的界定及表现形式。同时,她结合工作中处理的相关案件,指出常见的家庭暴力的认识误区、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以及社会组织如何参与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以保障儿童免遭家庭暴力伤害。

2021年12月3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围绕《社会组织如何参与防治及办理儿童遭遇性暴力案件》开展了第四讲。于旭坤帮助大家梳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阐明了儿童遭遇性暴力的常见形式及相关罪名。此外,她还结合近年社会上已发生的恶性案件,讲述了社会组织在参与防治及办理儿童遭遇性暴力案件时会面临的主要挑战、介入时间、后续支持性服务的开展注意事项等。

2022年1月10日,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为各社会组织开展了最后一讲,即《开展儿童保护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如何依法治理》。何国科在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阐明了社会组织的基本概念、规范运作和依法筹资等问题,同时指出社会组织自身在承办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法律常识和需注意的法律风险。

本期培训获得了参训人员的积极反馈,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培训过程中,大家认真聆听、踊跃参与,并围绕着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儿童目睹父母间发生肢体冲突,算不算是遭遇家暴?在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中社会工作者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父母离异的孩子,被判决抚养权归父亲后没有得到良好照顾,最终导致孩子因偷窃被扣留,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如果社会组织没有被认定为慈善组织,那么可以享受捐赠抵税政策吗?这些问题的提出与讨论,让本次线上培训真正发挥了交流与互相促进的作用。此外,各社会组织还通过微信沟通等方式讨论了问题、加强了联系。

为期一个月的社会组织法律政策首期专题培训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儿童保护工作还将要持续开展。未来,我们希望继续搭建起各个社会组织交流、学习的桥梁,打破各专业学科之间的交流壁垒,让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学等专业视角在这一平台上相互碰撞,共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而积极贡献专业力量!

通过肖利娜

张雪梅:生父性侵未成年女儿获刑受严惩,生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获支持

文/张雪梅

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母亲申请撤销父亲对孩子监护权的案子,这是该区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未成年人母亲提出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该案获得检察院支持起诉并委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此案中,受害女童六年来受到亲生父亲猥亵、强奸,告知母亲后,母亲报警,最终父亲被判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此案判决量刑之重在全国范围来看比较少见,充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对性侵害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值得宣传推广。亲生父亲对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性侵害,是对孩子的严重犯罪,更是社会不能容忍的犯罪,社会应当严厉谴责亲生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性侵害,法律也更应当严惩这种违背人伦和儿童权利、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两个明显的特点是受害人数多或持续时间长。从司法实践的数据看,与小花有类似经历的未成年人还不在少数,她们通常因慑于父亲的威胁和特定身份与职权而不敢声张,或者是即使告诉了母亲,母亲也可能基于“家丑不可外扬”这一旧的落后思想禁锢或担心失去家庭经济支柱、迫于生计而不想声张导致不了了之。这种情况下,受害未成年人很有可能继续面临被侵害风险,从而造成极其严重的心理伤害,不利于及时获得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

因此,有必要告知孩子、让孩子了解,当性侵发生后要勇敢面对、及时求助,及时勇敢告诉母亲等身边信任的人,同时注意不洗澡、保留衣物等证据。如果母亲隐忍或不及时报警保护自己,孩子也要坚强面对,不绝望放弃,及时向外界信任的人或学校、社区及儿童福利主任和妇联等组织求助。

作为母亲是孩子最亲密、信任的监护人,平时一定要保护好孩子,得知孩子受到侵害后要立即报警,否则将可能造成无法逆转的伤害和后果。本案中,小花的母亲得知小花被侵害后,不仅立即报警,还在检察院、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支持和法律援助等组织的帮助下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父亲的监护人资格,积极担负起保护和抚养小花的责任,既是身为母亲的天职更是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民政牵头建立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社区和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也负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任何人都可向村(居)委、妇联、社工等机构寻求帮助以及咨询指导、心理辅导、康复救助、评估帮扶、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村(居)委、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