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难点问题二:法律政策非常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我国制定并修订了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规章、政策。《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治安处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法律责任。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等法规对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也有原则性规定。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庇护问题做出规定:政府设立紧急救助机构,对因为遭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但实践中,北京一直没有建立这样的场所;湖北省《实施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民政部门对弃儿和因受虐待等需要及时救助的未成年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陕西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受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庇护问题纳入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的救助范畴并对变更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进行规定;《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对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义务报告制度进行特别规定。

  通过上述归纳,可以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已经进入立法的视野,但现有法律法规还难以有效应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防治,目前立法还存在以下不足:

  1、我国还没有一部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家庭暴力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成为立法的重要问题,现有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少系统性和完成性,这给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带来更多地问题,使未成年受害人的生活和生命安全更加没有保障。

  2、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实施性条款,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很难依据这些规定对暴力家庭进行有效干预和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与服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则性条款缺少具体可操作性。再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条款,由于缺少细化的规定和解释,导致撤销监护人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受暴受虐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办理的两件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就遇到了这种困境,由于没有单位和亲属愿意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本人又没有资格独立提出申请,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3、现有法律法规缺少足够的儿童视角,对家庭暴力问题主要关注妇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明显不足,将未成年人掩埋在成年人保护中,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并体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体现未成年人不同于妇女的主体特殊性,在紧急救助与庇护方面也缺少专门的、符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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