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我国初步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但多部门参与的家庭暴力干预机制还十分不完善,尤其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因为缺少强有力的主导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缺少有效合作。接到家庭暴力报案的机构主要是公安部门,但是公安部门只是负责制止家庭暴力的继续,而临时安置和救助受害人却不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又缺乏在处理案件方面的合作,这导致很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被发现后,也无法获得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目前,各级妇联积极开展家庭暴力的预防和相关工作,但一个未成年人受暴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妇联是协调部门,不具有执法权,因此协调其他部门难度大,一些个案只能依靠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