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难点问题八: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司法干预非常薄弱_家庭暴力专题

   尽管法律规定了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类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但只有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虐待行为才构成犯罪,大多数案件可能达不到犯罪标准,对没有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目前还缺乏有效地司法干预措施。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规定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境导致司法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干预非常薄弱:如谁有权起诉?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具体指谁?没有有关人员和单位愿意起诉的又如何进入司法程序?什么情况下能起诉?起诉以后指定谁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资格撤销后是否可以恢复,什么条件能够恢复?由于考虑到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后,没人愿意担任监护人,又缺少国家监护制度的配合,有关人员和单位一般不会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不能为未成年人找到合适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没办法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这条法律规定很难得到落实,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缺少必要的司法干预。

  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援助的两件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一个14岁男孩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其母不知去向,父亲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其不敢回家,经常在社会上流浪,后被送往工读学校,学校老师多次做其父工作,但其父根本不愿让其回家,也对其不管不问。另一起案件是一个13岁男孩,父亲去世,母亲对其遗弃不管,爷爷半身不遂靠大姑照顾,大姑也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男孩有时住在学校里有时住在母亲男友家楼道里,村委会多次对其母进行说服教育并为其解决住房、工作等困难,又为孩子办理低保,但其母仍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常不回住处,后不知去向。经过村委会努力做工作,小孩暂时被安排在其小姑家。这两起案件中的父母,都经过了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等部门或学校的多次批评教育,但对自己的行为拒不悔改。由于找不到谁来抚养这两个孩子,村委会、居委会和学校谁也不愿以自己名义或代理孩子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法院对案件也无法进行有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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