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或庇护场所,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庇护,尤其是对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进行紧急救助和临时安置, 使未成年人能暂时脱离暴力环境,得到应有的救助。完善未成年人紧急庇护制度,还应当确定具体的紧急救助程序,规定公安、民政等部门具有依法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的法定职责,并且应当互相配合,帮助未成年人脱离危险家庭环境或申请其他人身保护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与救助,成年人也可以自己到紧急庇护机构寻求帮助。紧急庇护机构只是对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而不是对其的最终安置,紧急救助与临时安置是过度和临时性质的,对于未成年人的最终安置还要根据案件处理的结果来决定。如果经过教育和支持,父母悔过并改正暴力行为,能够有效承担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可以回归家庭。如果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其他亲属能够担任监护人的,国家应当承担起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国家监护。
未成年人获得紧急庇护后,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家庭暴力使未成年人遭受身体伤害、心理创伤、安全失保,甚至影响学业,这些问题单纯依靠行政干预和司法途径是解决不了的,需要多专业的社会服务相衔接。因此,除了紧急救助与庇护外,还要整合多专业的社会服务资源,完善现有的社会服务体系,来帮助受暴未成年人康复,如物质帮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康复、教育服务等。同时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专项救助资金,以使受暴未成年人能够享受到这些综合的救助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