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性侵害 生母成帮凶
文/张魁明
【本案焦点】
1、如何发挥多机构合作的优势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是否需要建立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和临时监护制度?
3、如何为性侵害受害人提供更切实有效的保护?
【案情介绍】
王某,女,1999年12月17日生,河北省某村村民。
2011年5月25日,保定市某县妇联向省妇联反映:王某的母亲郑某与父亲王某军离婚后,郑某带着女儿王某先后两次改嫁,2009年10月与村民张某结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继父张某多次强奸继女王某,郑某非但不阻止,还积极为张某强奸王某创造条件。王某的姨妈实在不忍心王某遭受这非人的折磨,向县公安局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郑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郑某与张某被逮捕后,无人照料的王某被姨妈接到家中,但是姨妈因为举报张某、郑某受到全家人的指责,并且姨妈的生活非常贫困,实在无力照顾王某今后的学习和生活。王某的亲生父亲王某军已经再婚,与女儿王某早已断绝了联系,案件发生后,王某军对王某也不管不顾,且王某军的经济也很拮据。县妇联看到身体、精神遭受巨大伤害的王某非常痛心,积极协助她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并联系了新的就读学校,为了让王某完全脱离当地的生活环境,接受更好的教育、心理辅导和治疗,请求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给予王某更大的帮助和支持。
【办案过程】
接到县妇联的求助后,接访律师首先核实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向省妇联主管领导做了汇报。本案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决定作为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的重点案件协调处理,对王某提供有效保护。
针对王某目前的处境,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法援中心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与县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沟通,从案件事实和法律制裁两个角度阐明张某、郑某侵害王某人身权益的严重性,对于张某、郑某拒不认罪、扬言杀人的嚣张气焰要严厉打击,以达到法律惩戒的震慑作用;二是积极与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取得联系。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按照规定只接收石家庄地区的未成年人,王某是保定市人,因此王某不属于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接收范围,经过法援中心多次协调,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打破了惯例接收了王某,为她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保障,并积极为她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三是委托县妇联继续做王某姨妈的思想工作,缓解她的精神痛苦与压力,对于她积极举报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每个公民知道犯罪线索后都有举报的义务,如果知情不报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以此减轻她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四是发挥当地村委会协调与沟通的优势,努力做王某军的思想工作,经过县妇联、村委会、县检察院同志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的劝说和教育,王某军也流下了心疼的泪水,毕竟是自己的亲生女儿,遭受这样的非人待遇也不是他愿意看到的,他表示会尽自己的能力去抚慰孩子受伤的心灵,并出具了一份同意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对王某进行监护的委托书。
经过法律援助中心、石家庄市司法局、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县检察院、县妇联、村委会的共同努力,王某在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开始了她新的生活。
【分析和建议】
经过办理王某性侵害案件,笔者有以下收获和体会:
第一,王某得到妥善安置与法援中心的积极沟通协调密不可分。
法援中心了解王某的情况后,一方面指导县妇联与当地的司法机关沟通,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并做好王某的姨妈的思想工作,缓解其心理压力,与当地村委会联合做通王某父亲的思想工作,使他深刻认识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一方面多次与石家庄市少年儿童保护中心及其主管机关石家庄市司法局联系、沟通,阐明王某的遭遇及现在的处境,希望中心接收王某并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中心经过审查后同意了法援中心的建议,并亲自开车到案发地办理王某的接收手续。正是因为法援中心指导有方、沟通有力才使王某以后的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第二,需要设立强制举报制度,为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的保护。
王某遭受继父第一次性侵害后引起大出血,经过医院的治疗后才得以康复,此后将近两年的时间,继父对王某的欺凌达十多次,王某的亲属对这件事情心知肚明,街坊邻居也有所了解,学校的老师也应该觉察出王某的异常情况,但是最后只有王某的大姨为了王某的身心健康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才使王某摆脱了噩梦般的生活。由此可见,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我们缺乏一个迅速发现的信息渠道,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即使发现犯罪线索,村民们大多是基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不愿意举报,认为这是别人家的家务事与自己无关,即使不报案,也受不到任何处罚,何必得罪人呢。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是并没有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也没有责任主体相互监督的规定。如果通过立法设立一个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对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接受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权益的职责,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权益的行为并立即报案,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线索及时跟进,将大大缩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时间,将他们及时拯救出来。
第三,需要设立临时监护制度,为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切实的救助与保护。
当张某、郑某被捕后,谁来撤销他们对王某的监护权?谁来承担王某的监护义务?谁来负责王某今后的生活?上述问题反映了我国目前监护制度存在的弊端:我们国家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因遭受暴力侵害而需要庇护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的主体以及机构,在实践中也缺乏对这类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监护的机构,使得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无处安置。建议通过立法设立临时监护制度,将因遭受暴力侵害而需要临时照顾的未成年人列为国家临时监护的对象,由国家主动承担起养育和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给他们的成长提供有效的保障。今年,针对被解救后暂未找到父母的被拐儿童以及受暴力侵害的儿童由谁来监管等问题,全国妇联已联合联合国儿基会进行了相关研究,决定今年将推动建立受拐卖或暴力侵害儿童的临时监护制度,这说明全国妇联已经认识到了设立临时监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该制度的建立也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全面、更系统的权益保护。
第四,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保护意识,加大青少年性教育的普及力度。
在张某一次次对王某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王某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更没有想到这种行为对自己的伤害究竟有多大,当然更无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个案件中除了郑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外,学校及社会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教育及性保护的缺失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对性教育的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家长的性教育意识,加大学校性教育的普及力度,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五,需要在农村加强法律的普及力度和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维权意识。
在本案中,张某、郑某的犯罪行为如此猖狂,以致叫嚣出狱后要杀掉王某的姨妈全家,他们不认罪、不悔罪的蛮横态度是对法律的极大蔑视;该村的村民大多认为王某的姨妈多管闲事,害得自己的妹妹坐牢受罪;王某姨妈的亲戚也都对她横加指责,说她害得王某无人看管,害得全家人担惊受怕,害得郑某遭受牢狱之灾。这充分说明村民没有意识到张某、郑某行为的违法性,更没有认识到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义务,农村普法教育宣传的任务任重道远,建议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了解农村的法制现状,针对农民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逐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
(作者系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公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