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杰
【本案焦点】
1、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赔偿协议可否申请法院撤销?
2、请求法院撤销赔偿协议与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诉讼可否作为一案起诉?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的一天,王某驾驶客车在某市建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巷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小鱼发生碰撞,造成小鱼受伤。事故造成小鱼右胫骨下开放性骨折合并骨骺损伤、右腓骨下段骨折、右足跟内侧皮肤软组织缺损、右肘部皮肤挫擦伤。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小鱼不承担责任。
小鱼住院治疗 14天,因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小鱼只得提前出院,但其还需二次手术取出骨折部分内固定。
小鱼受伤住院至出院的整个期间,王某在小鱼父亲的一再要求下,分两次支付小鱼医疗费1500元,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王某驾驶的车上了交强险,只要双方就事故的赔偿签订协议,就能尽快从保险公司领取医疗赔偿款10000元,这样小鱼的治疗就能有所保障。然而王某要求小鱼父亲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即王某配合小鱼父亲到保险公司领取10000元保险赔偿,但小鱼父亲必须同时放弃向王某主张其余损失的权利。出于无奈,小鱼父亲只得同意在协议上签字。尽管两次签字,但王某仍不配合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办案过程】
2009年9月,小鱼父亲找到省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为其提供援助,我们作为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指定承办此案。
接受指定的当天下午,律师即与保险公司联系,并先后三次去保险公司了解小鱼受伤后的理赔程序事宜,协商如何让小鱼尽早拿到理赔款。虽然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领取保险理赔款,但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直接把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受害人,只能支付给投保人。王某与小鱼父亲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一直未能拿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不履行理赔义务。了解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要求后,律师即开始联系王某,做他的工作,望他设身处地的考虑小鱼一家人在外谋生的不易,更希望他能换位思考,尽快配合领取保险理赔款。
2009年十一长假过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小鱼父亲终于拿上了保险理赔款10000元,加上王某支付的1500元,小鱼共获得了11500元的赔偿。
律师本以为此案可以案结事了,但两个月后小鱼父亲又找到了律师,表示该11500元赔偿款连小鱼的医疗费都不够,而且小鱼受伤住院后不仅耽误了功课,家里为了照顾小鱼,出租书的小生意也停了,家里的经济情况更加不好,小鱼还要进行二次手术,家里确实无力承担任何费用,希望律师能继续帮助维权。
通过小鱼父亲的讲述,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小鱼父亲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律师认为是可撤销的协议,因为其并不是小鱼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签订协议实属无奈之举。于是律师决定继续为小鱼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律师代理的主要观点为:
1、签订协议书是为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程序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将理赔款支付投保人而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并且只有在争议双方对争议事项有书面的解决协议后,保险公司才能予以理赔。出于无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只得按保险公司的要求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以早日拿上部分赔偿款继续为原告治疗。
2、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所签协议并非原告法定代理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被告乘人之危
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未能配合原告治疗,且不愿支付医疗费用。原告受伤至治疗的整个期间,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分两次共支付医疗费用1500元,而原告受伤住院的当天医院就让交纳押金10000元。原告一家是从河南来太原做小生意的外乡人,一家五口人靠一个小租赁店免强维持生计,事故的发生对原告一家的生活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多次找被告让其支付医疗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提前出院,在家里附近的诊所治疗。由于受伤严重,原告还要进行二次手术。
出院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又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支付医疗费用,但被告表示只配合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款,如不同意,保险公司的钱也领不到。并且被告还以“搬家”、“卖车后回老家”、“让你永远找不到”等理由威胁原告一家。由于原告治疗费用支出已达1万余元,且这些钱都是借的外债。为了还钱,也为了能拿上这一万元,原告法定代理人不得不在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上签字。这一事实证人在法庭上已经予以证明。
可见,原告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书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被告乘人之危。
3、该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
原告因该事故共发生各种损失共计29132.07元,而被告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11500元。可见原告的大部分损失未能得到赔偿,协议的签订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从显失公平的结果来看,也能进一步证明协议是被告乘原告一方危难之际,威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所签,意图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为代理人,我们以上述理由,请求法院认定“协议书”的签订并非原告及法定代理要放弃赔偿的权利,而是在“不签协议就一分钱赔偿拿不到”的情况下被迫所签。
经与法官交涉,法官不愿做出撤销协议的判决,但法院同时提出,为了保护小鱼权益,对后续治疗费在案件中不做处理,意为既不否认也不承认协议的效力,为原告保持诉权,待小鱼做完二次手术后再行到法院起诉。律师考虑到,这种解决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小鱼的权利,协议本身已经存在,法院的意见也很明确,况且小鱼做完二次手术后被告王某有可能早不知去向,到时小鱼的权利就真正落空了。在征求小鱼父亲的意见后,律师与法院沟通,望法院能促成本案的调解解决。
我们给小鱼父亲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王某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情况,小鱼父亲同意以6000元调解本案。在法院的努力下,被告方同意赔偿5000元。经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沟通,我们也为小鱼争取到了1000元新起点“小额爱心”基金项目的帮助,这也一定程度为小鱼的治疗提供了帮助。
【分析和建议】
(一)本案中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依法能否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律师代理本案要求法院对协议进行撤销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然而法官却认为此协议不能撤销,理由是:1、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先后签订过两次内容一致的协议,且相隔时间较长;2、原告方对被告方的经济状况明知(即被告方家里非常贫困,全家人靠跑“黑车”的收入维持生计),故应该认定此协议是原告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律师认为法官的理由忽视了小鱼父亲两次在内容同一的协议上签字的原因,忽视了小鱼父亲签字的行为并不必然得出其获得10000元保险理赔款是其心甘情愿。因为:第一,事故发生后,王某一直不愿履行赔偿义务,而且经常以“搬家”、“卖车后回老家”、“让你永远找不到”等理由威胁小鱼一家。对于小鱼一家来说,王某这个外地人的威胁并不是“空穴来风”,王某可随时消失,不知去向,到时小鱼很可能连10000元的保险理赔款都拿不到。正是出于这种担忧,小鱼父亲才同意与被告方王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但协议签订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王某并不配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于是又第二次签订了协议,即便是第二次签了协议,被告方王某仍不配合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出于无奈,小鱼父亲申请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与王某的多次协调下,10000元理赔款最终在10月9日才得以从保险公司领取到。可见,小鱼父亲与王某两次签订协议完全是出于无奈,王某纯系乘人之危。第二,小鱼父亲了解王某家庭贫困这一事实,与其出于无奈(如果不答应王某的要求,10000元也拿不到)两次签订协议本身并无关联,王某家庭贫困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小鱼就必然要放弃权利,而且贫困本身也不能成为王某免除赔偿责的理由。
因此,作为小鱼的代理人,我们认为法院应当撤销“一次性赔偿协议”。
(二)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与要求续赔偿的诉讼请求可否在一案中提出一并审理
律师代理本案写起诉状时,诉讼请求为:
1、请求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XX元(被告已支付11500元医疗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立案时,法院派出法庭认为案件中的两个诉讼请求属于不同类型的诉讼因而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应当先立案解决撤销协议的诉讼,然后根据撤销协议诉讼案件的结果,再决定是否立赔偿请求之诉。
由于担心撤销协议的诉讼结果对小鱼不利,同时又担心案件久拖不绝,我们改变诉讼思路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诉状中不提协议的事,这样即可先顺利立案。
此前律师也办理过一件案由相同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基本一样,但由于受伤一方当事人的伤情发生了签订协议时所没有预见到的恶化情况,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数额明显偏低,于是受伤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与本案中律师写的第一份诉状一样,要求撤销协议、增加赔偿数额和项目,法院并没有以“属于不同类型诉讼”的理由不予立案,案件审理也达到了受伤一方预期的结果。
对于此类案件能否在同一诉讼中解决,律师持肯定态度,因为:第一,无论事前达成协议,还是事后再行诉讼,基于的是同一事实基础;第二,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并不会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任何影响;第三,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作者系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律协未保委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