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虐待的女童

  ◆引言

  2011年夏天,一个名叫婷婷的小女孩引来了诸多媒体、网友的关注。年仅9岁的她,脸上、身上遍布淤青和伤痕,有些伤口甚至已经溃烂。而这一切,竟然都是出自她的亲生父亲和继母之手!

  婷婷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让广大网友义愤填膺。大家开始热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女孩的父母下此毒手?对于这样的父母,法律难道就没有惩罚或干预的措施?这样的行为应该以什么方法遏制?对于这种不适合承担监护职责的家长,我们能不能剥夺他们的监护人资格?遇到与婷婷类似的遭受家庭暴力威胁的儿童,我们能否将其强制带离家庭,给他们一个临时的安身之处?

  ◆案件回顾

  景德镇市一个炎热下午,刚刚下班的人们里三层外三层的围着一个眼噙泪花的小女孩。孩子的身上、脸上,遍布暗紫色的淤青和指甲掐出的瘢痕。她的小腿肚上,有一个碗口大的伤口,已经流脓结疤,肉完全溃烂,散发着异味。

  围观的人群义愤填膺,是谁对一个孩子下这么重的毒手?突然,有人发现了躲在人群外的一个女人,她正是女孩的继母。人们把她拽出来声讨,女人低着头不言语,只是时不时回两句嘴。“你为什么打她?”“我又没有天天打她……”继母一脸无辜地分辩。“她身上这么多伤,不是你打的是谁?”人们一句接一句地质问。正在这时,女孩两个姑姑赶来了,将女孩送到医院。

  “腿是爸爸用粗棍子打出两个大血泡弄的,脸上是妈妈(继母)用指甲掐的。她经常不给我饭吃,看见别人给我吃的就掐我。爸爸有时用皮鞭抽,有时用棍子打……”在医院里,9岁的婷婷指着自己身上的伤,静静地描述着自己的遭遇。

  经过45天的治疗,婷婷的伤养好了,医院还免费给她做了植皮手术。该出院了,她只能再次回到原来的家中。大家担心父亲和继母会再次虐待婷婷,在电视机镜头面前,父亲向躲在墙角里的女儿保证:“以后不会再打你了。我要再这样就把脑袋切下来,扔火盆里算了。”婷婷一边恋恋不舍地哭着跟医护人员道别,一边跟父亲回了家。

  可是就在出院回家的当天,一家人又来到了派出所。婷婷告诉民警,回家后,继母骂她“这又不是你的家,为什么死到这里来”,接着就好大劲的一拳打过来,她的嘴就流血了。闻讯而来的姑姑竟然也跟着吃了那夫妇俩一顿拳脚,眼睛肿了,胳膊也划伤了。姑姑马上报警,一边哭一边说:“我请求政府救救这个孩子,这孩子还有生存的余地吗?”在派出所民警的询问下,继母开始不承认打了孩子,只说是吓唬吓唬她。民警经过调查之后,确认打人属实,再次批评了夫妇俩。两人态度诚恳地向民警承诺以后会好好待孩子,就带着孩子回家了。

  然而,出院第6天晚上,人们又在医院门口看到孩子的身影。婷婷说,父母又打她了,前两天还让她彻夜罚站,所以她跑了出来,想去医院找护士阿姨。医院又一次报警,在派出所,婷婷反复重复着一句话“不要回家、不要回家”。派出所再次对婷婷父亲和继母进行教育。面对屡次食言的夫妻俩,民警要求他们签下了保证书,保证不再虐待孩子。

  令人无法置信的是,当天晚上,婷婷又被父母罚站,直到凌晨三点被房东制止,邻居用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由于顾忌媒体的报道,父母带着婷婷屡次搬家,然后继续对其进行罚站。

  ◆维权手记

  面对婷婷在家庭中正在面临持续的暴力伤害这一紧急情况,为了寻求一种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保护婷婷能够脱离危险家庭环境,不再继续受到虐待,同时为了通过个案的处理来推动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制度化解决方案,8月12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决定为婷婷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我前往江西调查了解事实,并动员媒体力量一同前往驰援婷婷。

  在当地民政局和“中国律师保护未成年人志愿协作网”志愿律师黄青州的配合下,我们展开了对案件的详细调查。为了避免婷婷在家庭中再次遭受父母的暴力伤害,当地民政局同意对婷婷进行紧急庇护和临时安置。8月18日下午,婷婷被临时接到福利院。

  8月19日,我们先到福利院看望婷婷,了解到其具体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被父母、继母虐待的详细事实。后又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婷婷的伤情,到婷婷曾经居住社区辖区的三个派出所、婷婷出院后住所的邻居家里调查。20日,到婷婷大姑家走访了婷婷的大姑和小姑,到婷婷家新搬的住所走访其父亲、继母,向新的房东、邻居调查了解情况。21日到婷婷曾经就读的学校走访调查,22日又寻找到了婷婷的生母。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原来,婷婷自幼父母离婚,父亲和继母同居,婷婷被送到亲戚家抚养了几年被大姑接回抚养,六岁时才回到父亲身边。然而迎接她的不是父爱的温暖,而是父亲和继母的拳打脚踢,百般刁难。几年来,父亲和继母经常以不听话为由打骂婷婷,婷婷身上一直都是新伤盖旧伤。

  2010年9月,婷婷曾经上小学读一年级,表现很好,成绩也不错,但是老师反映曾经有三次婷婷是被110警车送到学校的,说是因为受到父母殴打离家出走。校长和老师也多次教育婷婷的父亲不要打孩子。然而2011年3月婷婷搬家后,就再也没来上学,老师也不知道婷婷一家的下落。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在了解事实基础上,8月20日晚上,我们与婷婷父亲、大姑和小姑又一次见面,了解大姑和小姑的态度,主要是希望通过谈话了解大姑和小姑对此事件的处理意愿,包括是否愿意追究婷婷父亲责任、谁来提起诉讼、谁来继续抚养婷婷等情况。大姑和小姑都希望撤销婷婷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碍于亲情她们不敢提起诉讼。婷婷大姑表示如果追究婷婷父亲的责任,自己可以抚养婷婷,小姑表示自己没有时间、经济也困难,无法承担抚养职责。

  21日下午,我们又来到福利院,与当地民政局、福利院相关领导等人员座谈,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讨论案件解决方案,主要是希望争取民政局的支持,使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婷婷的最终安置问题,毕竟在福利院庇护只是临时安置措施。因此我们建议民政局作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有关单位”,向法院提出撤销婷婷父亲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由法院指定婷婷大姑担任监护人。讨论过程中民政局提出妇联、共青团等单位都可以作为“有关单位”,并表示从民政的职能角度讲,主要是行政救助,对担任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确有困难,希望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

  ◆办案难点

  受自诉限制 父母刑事责任难以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虐待,一般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虐待并不都构成犯罪,虐待罪的构成要求必须情节恶劣。情节是否恶劣,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危害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9岁的婷婷长期、持续遭受父亲、继母的打骂,身体多处陈旧性和新生伤痕,虽然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不构成轻伤,但是婷婷父亲、继母对婷婷虐待的持续时间长,对年仅9岁的婷婷身心危害大,尤其是屡教不改,在婷婷伤未痊愈情况下,反复多次对婷婷打骂和长时间罚站,应当属于情节恶劣的条件,我认为应当构成虐待罪。

  然而,受自诉条件的限制,婷婷遭受虐待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要求伤情要达到轻伤标准,公安机关才能立案,婷婷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轻微伤,未达到立案标准,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经过与婷婷其他亲属的沟通,他们碍于亲情,谁都不敢提起自诉来追究婷婷父母的刑事责任。

  无人申请 父母监护人资格无法撤销

  无法对婷婷的父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让婷婷的父母继续抚养婷婷,显然无法保障孩子最基本的生命安全,遑论孩子的健康成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和虐待等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规定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讨论案件解决方案时,我们希望争取民政局的支持,使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建议民政局作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有关单位”,向法院提出撤销婷婷父亲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然而,在讨论过程中,民政局不愿意担任“有关单位”介入诉讼,司法程序无法启动。

  生母患病 难以抚养

  我们几经波折找到婷婷的生母,却发现她患有精神疾病,每天靠药物维持精神稳定,并且已经再婚,又有了一个孩子。她现在的家庭状况也不容乐观,根本无力再抚养婷婷。况且,为了避免生母的精神遭受刺激,家人也不敢将婷婷遭受虐待的情况告诉她。

  ◆处理结果

  在民政局的主持下,案件最终以婷婷父亲和大姑签订委托抚养协议的方式结案:婷婷父亲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将婷婷委托给大姑抚养,另外,考虑到婷婷的实际生活困难,民政局每月给予不少于320元的救助,婷婷的大姑勉强同意抚养婷婷。

  在案件处理完后,我们于22日上午又来到福利院征求婷婷的意见,婷婷同意跟随大姑生活。因长期遭受父亲、继母打骂,婷婷心理与性格已经显现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与福利院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沟通,建议为婷婷联系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并对其在大姑家的生活进行定期回访。

  ◆他山之石

  在美国处理儿童虐待的制度设计中,突出的特点是发现儿童虐待案件后,行政机构即儿童福利局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作出快速的反应和采取后续的调查、提起对父母的诉讼等行动。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父母同意,儿童就直接被带离家庭。儿童被从家庭带离的紧急情况下,会被安置在庇护场所或寄养家庭。法院将会在此期间开展“临时监护听证”,在听证时,儿童及其父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能够发表看法。法院将会在听证后决定儿童是否应继续留在家庭。如果法院认为儿童可以回到家庭,由福利局提供服务并且定期走访跟踪,保证儿童处于安全状态。如果认为儿童不适宜留在家庭中,州政府将获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资格,有权对儿童作出临时安置,儿童将被安置在集体寄养机构、寄养家庭等庇护场所。儿童在这些场所中将会受到临时照顾,等待案件的进一步开展。社工在此期间,将继续对家庭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不同措施。如果认为儿童在家庭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小,则将儿童继续安置在家庭中,终结案件;认为需要通过法院裁决为家庭提供服务以及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危险程度高的情况下,社工将向法院提起虐待疏忽的诉讼,以决定对儿童的最终安置。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作出具体的裁决,解决对其的长久安置措施。裁决通常有以下三种:儿童继续留在家庭中,不应对家庭进行干预;为父母提供服务,要求参加治疗,保留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终止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国家取得儿童的监护权,对儿童通过寄养以及收养等形式予以安置。但是在儿童需要离开家庭的情况下,将儿童安置在有照顾能力的亲属家庭中也是法官的选择。对于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父母,除了民事方面要承担被终止监护资格的责任外,如果达到犯罪的程度,还要面临检察机关构成刑事犯罪的指控。

  ◆分析与建议

  婷婷的案件暴露了我国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我们需要破解启动司法程序的难题,增强司法对家庭监护问题的有效干预。

  第一,民政部门提前介入,给与婷婷紧急庇护和临时安置的做法值得鼓励、提倡和推广。

  与美国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相比,我国法律对很多问题没有做出专门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儿童正在面临生命、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救助、临时安置措施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具体的紧急救助制度和程序,实践中,对于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安置受虐儿童缺少专门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干预和救助措施还非常不完善,解决不了危险状态下对儿童的有效保护和脱离暴力的危险。很多情况下,不少案件派出所介入后,只是对施暴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在父母简单的承诺下,就让其将孩子领回家中。因为不能及时采取临时安置措施,导致儿童只能继续留在危险的家庭,面临着再次遭受暴力的风险。因此,婷婷案件中,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婷婷在出院后仍然处于父母暴力行为中的危险状况下,当地民政部门对其给予紧急庇护、从危险家庭环境中带离、临时安置在福利院的做法,是一项积极的措施和探索,值得推广。

  第二,婷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仍然属于个案化的解决方式,没能推动处理此类案件的制度化解决方案。

  这起严重的虐待案件,最终以民政局提供一定物质帮助、婷婷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婷婷父亲和大姑签订委托抚养协议的方式结案。应该说,从亲情、家庭关系和让婷婷尽快回到安全的家庭来说,这是个比较好的临时解决方案,但从法律意义讲,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反而留下了很多的隐患:如果大姑有一天不愿意抚养了怎么办?如果婷婷父亲不再同意将婷婷委托给大姑抚养了怎么办?从社会意义讲,也存在遗憾,未能向社会大众传递反对虐待儿童、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相反更加助长了“打孩子没人管”“虐待孩子不会受到处罚”等错误观念。

  而通过此案,探索行政救助与司法程序相结合的干预途径,推动司法程序介入儿童家暴案件的制度化解决方案的目标,也未能实现。很多部门在儿童遭受家暴后,通常更愿意采取生活救助、慰问捐款、教育家长等方式介入案件,或者对个案进行特事特办的处理,很少有能够给予持续的、跟踪的、有效的干预和帮助,更不愿意做原告起诉严重违法行为父母。

  第三,我们应当寻求各种方式破解启动司法程序的难题,增强司法对家庭监护问题的有效干预。

  首先,建议修改虐待罪案件的追诉程序,将所有针对儿童的虐待罪案件纳入国家公诉程序的范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及时介入和对案件的有效司法干预。

  其次,对于《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建议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时,对该法律条款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哪些单位有义务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施暴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以落实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条款的执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司法对家庭监护的有效干预。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规定儿童户籍地或居住地民政部门的责任,民政部门不起诉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共青团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以及儿童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提起诉讼。之所以首先规定民政部门的责任,主要是考虑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程序应是非常严厉的处罚,一般国家都是由政府提起的,另一方面考虑诉讼和其他处理程序的紧密衔接,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和追究父母刑事责任诉讼应当与危险家庭环境未成年人的紧急庇护、临时监护与安置、撤销后的最终监护与安置紧密相连,避免实践中出现工作脱节。目前相关政策已经注意到这一现实情况,对代表流浪未成年人利益起诉其监护人的主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就规定: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这条规定虽然也有局限,却比目前法律中的规定迈了一大步。

  ◆结语

  婷婷的事情一直牵动着我和同事们的心,我们和婷婷的姑姑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然而,我们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据婷婷的姑姑介绍,婷婷爸爸一直拖欠婷婷的抚养费,民政局的生活救助领取手续也非常繁杂,姑姑曾经一度萌生不再抚养婷婷的念头。经过我们的耐心规劝和沟通,姑姑表示一定会好好照顾她,婷婷现在生活的很幸福。我们也会对婷婷的状况密切关注,希望她能够安全、幸福的成长。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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