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摔伤的孩子

  ◆引言

  爱玩是每个孩子的天性,因此,公共场所的设施必须保障孩子的安全。孩子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摔伤,责任到底应由谁来承担?是监护人还是场所的管理者?

  ◆案件回顾

  葳葳是一个9岁的小男孩,上小学四年级,他活泼开朗,长得虎头虎脑。每天放学后,他都要和小朋友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里玩,他们最喜欢去的地方就是观景台。葳葳住的小区是经济适用房社区,这个观景台位于小区的中心,整个社区的居民都喜欢在这里休闲健身。

  2008年2月24日下午,葳葳和邻居一7岁的小朋友在这里玩。葳葳的家就在观景台的东侧,从家中窗口就能看见他。突然听到葳葳“啊”的一声惨叫,邻居小朋友一回头,发现葳葳人不见了,他寻着声音去找,发现葳葳从观景台的缺口处摔了下去,从4米高的平台掉到了地下,身旁还有几滩血迹。小朋友被吓坏了,赶紧跑到葳葳的家里,告诉葳葳妈妈葳葳出事了。妈妈急忙跑到楼下,发现已经围了一群人,她拨开人群发现自己的儿子已经躺在血泊中,腿一软,差点昏过去。正巧这时有两位110巡警经过,在另外三名保安的协助下,大家把葳葳送到了医院。葳葳的伤势非常严重,经过脑科、内科、骨科专家的会诊,最后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颅骨骨折。由于葳葳右大腿粉碎性骨折,只能进行“右股骨干骨折闭合复位单臂外固定架固定术”,由六根钢钉固定,卧床三月,定期复查,三个月后如果长得好,再去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钢钉。经过19天的住院治疗,葳葳终于可以出院了。

  三个月后,他又住院13天,做了“右股骨干骨折术后,单臂外固定架取出”手术。虽然葳葳又恢复了以前的生活,但是这件事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每当妈妈问他你是怎么掉下去的,他总是面露恐惧,说不记得了,不知道脚下怎么一滑就摔下去了。腿被摔伤后,葳葳的活动受到限制,不能像以前那样跑跑跳跳了,因为长时间卧床休息,在床上看书写作业,变得越来越胖,眼睛也近视了,性格也不像从前那样活泼好动了。

  ◆维权手记

  事情发生后,葳葳的妈妈总觉得奇怪,为什么孩子会摔下去,只是因为孩子好动淘气吗?难道小区的管理者就没有责任?她试着联系了小区物业经理,经理说: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应该由监护人监护,家长负完全责任,物业没有责任。真的是这样吗?

  带着问题她来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听到这位母亲的陈述,我们初步认为物业还是有一定责任的,于是留下了她的材料,决定认真研究之后再答复。之后我们查询了相关的规定,进一步肯定了物业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葳葳妈妈来咨询时,还没有进行二次手术,我们建议她等三个月后做完二次手术再一并起诉,这样她受到的损失可以通过一次诉讼就解决了。三个月很快就过去了,葳葳的二次手术也很顺利。

  在起诉前,我们专门去事发现场查看,发现这个观景台高约4米,面积很大,南北长约四五十米,宽约十五六米,从东西南北四个方向都有楼梯,可供居民登上观景台。观景台的最南侧被修砌成了半圆形,整个观景台顶部贯穿南北开凿出一条人工小溪,小溪从半圆形处流下。因为向下有4米高的落差,就形成了飞流直下的瀑布,瀑布流到下面又汇集起来,形成一个小池塘,在池塘里面还有一组喷泉,瀑布与喷泉上下呼应,成为小区独特的风景。这种美景并不能持续几天,一年中也只有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才开启喷泉和瀑布,其余的日子都是没有水的。观景台被栏杆围了起来,可以“凭栏远眺”,但是在半圆形处却没有护栏,有六七米长的缺口。正是在这个缺口处,葳葳摔断了大腿,留下了终身残疾。缺口旁边没有人职守,没有护栏,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到达落差四米的缺口处。在收集证据、计算诉讼请求等准备工作完成后,我们提起了诉讼。因为小区在设计建筑上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将开发商也列为共同被告,同时为葳葳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

  第二次开庭时,伤残鉴定结论确定葳葳构成十级伤残,我们根据鉴定结论增加了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区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我们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临空高度在24 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 m”的规定,指出小区观景台临空高度是4米,却有6-7米长的缺口没有护栏,其余有护栏的部分,高度也不足1.05米,显然不符合设计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我们同时指出,监护人不存在疏于监护的过错,造成伤害的原因是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赔偿葳葳各项损失约6万元,家长自负40%。对于这个结果家长还是很满意的,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

  ◆法律分析

  被告放任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存在,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本案事发地点属小区居民公共活动场所,在事发平台两侧均有通行引导的楼梯直通,任何小区居民均可在平台上活动,其中也包括像葳葳一样的儿童,所以葳葳和其他小朋友到这里玩耍并不违法违规。

  人在高处、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需要安装护栏进行保护。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对我国人体测量结果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 mm。因此在国家标准《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 而且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3条第2款同时规定:临空高度在24 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 m。但是本案中,事发地点距离地面有约4米的垂直高度,有6-7米长的临空处,任何居民包括儿童都能够轻易到达临空处,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这与国家标准不符。

  本案事发地点属小区居民公共活动场所,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小区居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设施加强管理,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措施,以尽其最充分注意义务,从而避免小区居民的人身由此遭受损失,但是物业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放任小区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事发后也仅仅在其他位置安装了两块“请勿翻越栏杆”的警示牌,直到开庭时,临空处仍然没有护栏,继续放任安全隐患存在,因此物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第二被告作为开发商,其提供的小区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监护人不应承担责任

  在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发生监护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争议,责任人也经常以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

  监护制度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其人身或财产安全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未成年人不可能任何时候均在监护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未成年人不仅仅生活在家庭里,也要生活在学校里,生活在社会里。如果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的环境中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顶多是一般过失,不能认为是重大过失。如果公共场所设施管理者未采取妥善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高度谨慎义务,过错在先,假如不是这个在先的过错,就不会有后面的伤害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者不得以监护人监护不力为由要求免责。在审判实践中很多类似情形法院都判决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减少对受害方的赔偿数额,例如本案。未成年人不可能任何时候均在监护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本案事发地点就在葳葳家的楼下,就是他平时生活居住的小区,这是他平时非常熟悉、经常活动的场所,监护人让孩子在小区的公共活动场所玩耍,这与一个9岁儿童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都是相适应的,不存在监护人疏于保护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监护人不应承担责任。

  ◆结语

  每个人都渴望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但是安全的环境也同样需要每个人共同来创建。我们总是能看到这样的新闻:某个孩子在扶梯上被夹住了脚或手,某个孩子从家里的飘窗处坠落,某个孩子掉在了窖井里……一个贴心的提示,一段简单的护栏,也许都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我们希望类似案例中的事故都能尽量避免,让每个像葳葳一样的孩子都能快乐的奔跑、玩耍,健康成长。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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