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的母亲梦

  ◆引言

  一个年仅17岁的花季女孩,刚刚步入大学的年龄,开始人生最美好的旅程。在这一程中,她会遇到自己心仪的王子,步入婚姻的殿堂,有几个孩子绕膝而乐——一切看似那么美好。然而,一个子宫全切术粉碎了娜娜对未来的一切向往。在绝望之后,医院误诊的消息燃起了花季女孩和母亲最忧伤的怒火。

  娜娜一家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其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于是多次找医院希望给其一个说法,然而却遭医院无礼的拒绝,使得协商未果。娜娜一家能否讨回一个说法?能否拿到相应的赔偿,给年轻的娜娜一个精神的慰藉?本案中,娜娜失去的不仅是一个女人最引以为豪的身体器官,更是一个梦,一个她再也不可能实现的做母亲的梦!

  ◆案件回顾

  2003年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是一个难以忘怀的伤痛之年。年初,有难倒中外无数专家的“非典”病毒肆掠整个北京城,将这座曾见证过泱泱大国兴衰文明的古都迅速变成一座“隔离之城”,一时之间人心惶惶。

  就在“非典”刚刚过去,全国人民都沉浸在战胜疾病的喜悦之中时,娜娜一家的噩梦却悄然开始。2003年10月24日,刚刚考上北京华侨大学的17岁女孩娜娜感觉一切都是那么新鲜,毫无疑问,一个美好的未来就在前方等待她。然而,一个残酷的现实却让一切美梦戛然而止。娜娜在腹部持续疼痛了两个多月的情况下,前往北京肿瘤医院就医。经过医生的会诊,娜娜被告知患上了卵巢癌,需要紧急手术,否则会有生命危险。这一消息对于娜娜一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使这个原本幸福祥和的家庭迅速陷入了恐慌之中。但癌症已经发生,悲痛之余,将娜娜视为掌上明珠的父母能做的就只能是为女儿手术四处奔走借钱。

  10月30日,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医院为娜娜进行了子宫全切手术,并将娜娜的双侧输卵管、部分大网膜切除。手术后,医院还为娜娜安排了化疗,直到11月14日才安排其出院。

  出院后第四天,娜娜母亲接到北京肿瘤医院的电话,说有事情要告知她。恐慌和担心随之而来:难道女儿病情有变?这时候,娜娜母亲祈求上天:我只要女儿活着就好。娜娜母亲随即赶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医生却给了娜娜母亲一个重磅炸弹。原来,经过对手术切除物的切片检查,医院诊断出娜娜患有的是结核性腹膜炎、盆腔炎这样的一般疾病,并不是卵巢癌!这个消息让娜娜母亲怔住了,在庆幸女儿生命没有危险后,她才反应过来,心里顿时涌起无尽的愤怒,无尽的忧伤。她视若明珠的女儿,才17岁的女儿,因为医院的误诊,再也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女人。以后她怎么结婚,怎么生子?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让她怎么去面对?这些问题,一直在她脑海里盘旋。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竟然是救死扶伤的医院误诊!她是多么信赖他们啊!几天前,母亲还追着白衣天使说:大夫,求求你救救我的女儿,救救她!而今天,披着白衣的天使变成了狰狞的伤害女儿的魔鬼,她如何能接受?娜娜母亲下定决心要讨一个说法。

  娜娜母亲找到医院进行交涉,要求医院给出说法并赔偿,但是多次协商未果。最后,她们经人介绍无奈地来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援助。

  ◆维权手记

  2003年,12月22日,娜娜和舅舅来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希望我们能提供一些帮助。接到这个案子后,我一方面通过询问案件经过和细节,了解了整个案情经过,另一方面积极和相关专家联系,咨询医疗事故相关规定,但是同时也没有放弃与医院进行沟通调解的希望。

  在查看了相关病历材料并找到相关专家咨询后,我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娜娜子宫及输卵管被全切除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存在侵权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23日,我与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申请为娜娜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草拟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次日,我为娜娜制作了民事起诉状,申请对病例进行封存,搜集了相关证据,为起诉做准备。

  在积极准备起诉同时,我也没有放弃和医院调解的希望。经过几天的联系,医院同意进行调解。我就娜娜案件提出了法律意见,并和对方律师进行沟通,以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娜娜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经过多次调解,娜娜及其父母与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医院一次性支付给娜娜医疗费、住宿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所需交通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5万元,于3日内付清。娜娜及其父母放弃就与医院医疗纠纷通过各种途径再行主张民事权利的权利。

  ◆办案难点

  案件专业性太强 医方有可能在书写病历材料时规避自己的责任

  虽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已经对病历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医学领域专业性太强,如若医方在书写病历时故意规避责任,普通患者是难以发现的。而申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仅仅是对病历材料的鉴定,如若医方在书写时已经采取规避责任的措施,那么很有可能难以鉴定出医院的责任,让患者白白蒙受损失。

  封存病历并不为患者所知,法律对封存病历材料的义务主体规定不明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众所周知,为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及时封存病历是一个可行的办法。这既可以有效防止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的现象发生,也有利于医患双方信任的建立,更有利于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进行。然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却对封存病历材料的主体规定不明确,而普通患者又很难知晓要封存病历材料的这一规定,这就成为医方推卸责任的借口。

  ◆法律建议

  娜娜的案件暴露了我国法律在预防和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我们需要完善医院的病历书写规范,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明确封存病历的义务主体,并完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方法与技术,确保程序上的及时性与内容上的准确性、合法性、客观性。

  第一,建议完善病历材料书写规范的监督体系,可以在医院设立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监督医院的病历书写,并实行问责制度。

  第二,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应该明确医院一方作为封存病历的义务主体,以确保病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对于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规定,建议在程序上加以完善,在技术上,不仅要考量病历材料,还要考量当时已有的医疗技术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医疗技术是否有矛盾,可以增大考量范围。

  ◆结语

  这起医疗纠纷案件最终以医患双方的调解为结局。然而,娜娜的伤痛是永久性的,即使是再多的金钱也挽救不回来她成为母亲的资格。17岁是一个多么美好曼妙的年龄,这样一个美丽的花季少女却要承受不该由她来承受的生命之痛。我们不是娜娜,无法切身体会她的悲痛。

  今天,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杀医生,烧医院,使救死扶伤的战场变成了刀光剑影的炼厂。如果每一个医生很敬业爱岗,以强烈的责任心来认真对待以命相托的患者,如果每一个病患都严格遵照医嘱,以百分之百的信任来对待医生,那么医疗纠纷就不会发生。虽然说一个制度的推动总是需要有生命的牺牲或是流血为代价,就像孙志刚案,但我们的悲悯心使我们不希望看到再有用血推动制度前进的人。我们期望和谐,我们期望良心,我们更期望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拯救那些已经背负了太多伤痛的人。如何建立可行的解决机制已经刻不容缓,当然,这一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只要在路上,那一天总会到来。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