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给玲玲公民身份

  ◆引言

  2012年夏天,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接待室内来了一位看上去只有6、7岁的小女孩,她十分瘦小,却涂着蓝色眼影,古灵精怪,见人自来熟,透着一种与年龄不相当的成熟。谈话期间,她为接待她的律师每人画了一幅挺象样的“飞天”。然而这样一个活泼可爱的小姑娘,因为没户口、没学上、没房住、没母亲、没抚养费的“五无”状况,成了北京城里的“黑人”。女孩的背后有着怎样令人心酸和无奈的故事?谁该为她的现状负责?

  ◆案件回顾

  十一年没户口

  2001年10月24日,玲玲出生在北京市大兴区,由于属于未婚生育,父母因为顾及面子,没有给玲玲上户口。玲玲出生后,由母亲刘某单独抚养。玲玲父亲张某在北京打工,户口在吉林。按理说,当初玲玲的户口应该落在母亲刘某的户口所在地河北涿州。现在,涿州的房子早就卖了,上户口也没有了依据。母亲去世后,玲玲户口可以落在生父张某的户口所在地吉林。但张某说他结婚后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再上户口的话肯定要交一大笔罚款,即使交上罚款,可能也办不成。而且,玲玲的姥姥一直坚持要把玲玲的户口落在北京,其他地方不落。阴差阳错,导致玲玲十一年都是“北京黑人”。

  八年没母亲

  2004年,母亲刘某在一次火灾中受伤,因抢救无效死亡。还没来得及充分体验当“宝”的感觉,3岁的玲玲就成了无娘的“草”。玲玲小时候和母亲一直与姥姥住在一起,母亲死后玲玲便由姥姥照顾,其生父一直没尽过抚养义务。

  十一岁没上学

  跟着姥姥生活到现在,姥姥却没让玲玲上学。姥姥说孩子自己不愿意上学,而当我们问到玲玲,她说愿意上学,后来却又摇头。经过我们调查,据玲玲的大姨讲,不是孩子不愿意上学,而是姥姥不送孩子上学。因为在自己小的时候,母亲就没有送她们姐弟仨去读书,所以现在都在吃没有文化的亏。而且,玲玲曾经在大姨处上过一段时间学,后来又被姥姥接走了。姥姥则解释说是放在大姨家不放心,因为这两口子有问题,她这个大女儿挺怪,总是找刑满释放的人一起生活。据居委会反映,主要是姥姥没有送孩子上学。到底是什么原因,目前还不十分明晰,但事实是玲玲11岁还没有上学。

  至今没房住

  现在,玲玲和姥姥住在北京市区姥姥姐姐家的一间旧房,但姥姥的户籍所在地是河北涿州。我们来到玲玲的住所,看到的是闹市中曲折的小四合院,祖孙俩8平米的狭窄、破旧住房。据玲玲生父本人说,他现在租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一所单元房。有人反映,他在北京大兴有一套房子,现在以他的名义在出租。但他说那是他父亲的房子,父亲没说给他们兄弟谁,所以,还不能说是他的。

  八十八个月没抚养费

  玲玲属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就与母亲和姥姥一起生活。玲玲父亲一直没有和她们生活在一起,也一直没尽过抚养义务,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姥姥无业,祖孙俩没有生活来源。玲玲生活困难,经常是街房、邻居30元、50元的帮助接济。

  ◆维权手记

  经过妇联的介绍,玲玲和姥姥来到了中心。姥姥的意见很明确,就是要追究玲玲生父的责任,要求他支付抚养费。自从玲玲来中心后,她的事就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玲玲的处境、未来命运,都牵着大家的心。我立刻通过各种方式寻找玲玲父亲的下落。据玲玲的姥姥介绍,她们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父亲的音讯了,但是听说他在北京有房子出租。我们马上想办法找到了这处房子的所在地,见到了租户。通过租户,我们才要来了玲玲父亲的电话。

  电话很快接通了,但是玲玲父亲的话让我们开始担忧。他说他已经结婚了,还有了两个孩子,现在在工地跑业务。问及能否抚养玲玲,他斩钉截铁的拒绝了。再问到能否给孩子上户口,他说需要交一大笔抚养费,自己没有钱。“我不能因为她毁了我现在的家。”玲玲的父亲如是说。这次通话之后,我们就很难再联系上玲玲的父亲了。

  我们在积极准备起诉要求抚养费的同时,和团委进行了沟通玲玲上学的问题。团委非常重视玲玲的事件,积极联络,找到了一所学校,可以让玲玲免费就读。但是对于户口问题,还是需要姥姥缴纳抚养费才能落实。

  我们在北京提起了抚养费诉讼,但是因为无法证明玲玲父亲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根据法律对于管辖权的规定,案件被移送到了玲玲父亲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我们随即联系了“中国律师保护未成年人志愿协作网”当地的志愿律师为玲玲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要求玲玲父亲承担抚养义务,支付玲玲的抚养费。玲玲父亲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法院缺席进行了判决。

  但是,对于玲玲的户口问题,根据现有政策,玲玲仍然无法在北京进行落户。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些非婚生子女同玲玲类似的状况:没有户口,没人抚养。

  第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不是由合法夫妻生育的子女,因此其法律地位经常受到置疑。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我国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体现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些法律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承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一方拒绝履行该项抚养义务,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玲玲的生父因为玲玲是非婚生子女就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违法的,玲玲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养费。

  第二,父母应当为玲玲的出生登记负责。

  获得出生登记是每个儿童的基本权利。我国未成年人出生登记以申报户口的方式进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关人员应当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成年人,其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力不应受到影响。按照我国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由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等做出决定征收。《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玲玲作为非婚生子女,尽管其出生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也不应影响其获得户口。

  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其中抚养义务应包括为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在内。上述《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则明确规定了父母作为监护人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保护儿童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力,是父母和全社会的义务。玲玲至今没有获得出生登记,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父母没有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第三,对于与玲玲类似的特殊人群,社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或者生父母死亡、失踪,没有来得及上户口的孩子,他们的户口如何解决,我们的法律和政策没有任何的规定。实践中,没有户口的儿童主要有以下几类: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民间收养的子女,孤儿以及父母服刑没有来得及上户口的未成年人。户口是取得公民身份的基础,是公民接受教育、就业、享有社会福利的保障。父母的责任,不应当让这些幼小的孩子来背负和承担。因此,建议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能够对这些孩子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结语

  虽然官司也打了,法院也判决了,但是玲玲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如果父亲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如何强制执行?如果父亲真的没钱抚养玲玲又该怎么办?没有户口,玲玲以后的升学、就业都将面临很严重的问题。如果将来的某天,姥姥去世了,玲玲又该何去何从?我们只能继续关注着玲玲,期待像玲玲一样的孩子能越来越少,更期待着我国的户籍制度有所改进。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