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健在,监护权判给了姑姑

  ◆引言

  父母亲健在,孩子的抚养权理应是父母的。然而,法院竟然将一个叫小明的男孩的抚养权判给了小明姑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顾

  小明(化名)出生于1996 年,就读初一。当小明刚刚一岁的时候,爸爸郭某与妈妈项某就因感情不和离了婚,法院判决小明由父亲郭某抚养。2007 年1 月小明父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小明跟随其祖母生活。2007 年祖母去世,因小明祖父年事已高,无监护能力,小明被姑姑送到母亲项某处抚养。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项某以自己经济困难,没有条件抚养孩子为由,多次把小明遗弃到村委会、派出所。村委会、派出所与项某联系,督促其履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项某坚决不予配合。一时间,小明如何有个栖身之处成为亲戚们的心事。

  ◆维权手记

  小明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某看到小明孤苦无依,便向我们寻求帮助。接到求救后,我们马上与当地的社区居委会司法所取得联系,核实了小明的生活状况,并准备追究小明生母的责任。同时,我们也与法院的少年庭进行了沟通。少年庭告诉我们,这将可能是北京市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我们深知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的艰难,因此马上开始进行取证与调查的工作。撤销监护人资格,需要由合适的主体来提起。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我们联系了小明所在的居委会,但是居委会不愿意提起诉讼。小明的亲戚也不愿意通过法律追究亲人的责任。

  此时,案件陷入了僵局。如果没有人申请,法院无法进行立案和审理。经过大量的劝解工作,我们还是无奈暂时停止了法律程序的进程。然而,过了一段时间,村委会的一个电话让事情有了转机。原来,通过村委会的多次沟通,他们的法律顾问说服了小明的姑姑郭女士,郭女士同意进行起诉。我们听闻非常高兴,马上与这名律师交流了意见,提出了此类诉讼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最后,在这名律师的努力下,该案最终被丰台法院依法受理。经过特别程序的审理,法院判决如下:撤销郭某、项某对小明的监护权,变更郭女士、齐某为小明的监护人。因为适用的是特别程序,因此丰台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小明和他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某非常激动:“真的感谢你们,就是这一纸判决让我抚养小明变得名正言顺,让他有了一个家。”

  ◆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并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本案中,小明的父亲郭某在与小明母亲项某离婚时取得了小明的抚养权。但因郭某后来触犯了法律,被判处无期徒刑,事实上郭某在被羁押期间已经无法尽到对小明的监护义务,客观上不具备监护能力。而小明的母亲项某虽然与郭某离了婚,但仍然是小明的监护人,其在照顾小明的两年期间,不但没能照顾好小明的日常生活,还多次将小明遗弃至村委会、派出所,没有尽到作为母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和义务。继续由项某和郭某担任小明的监护人,将对小明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依据相关申请人的申请,对郭某、项某的监护资格予以撤销。小明的祖母已经去世,其祖父、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很难承担照顾小明生活的监护责任。小明的姑姑郭女士、姑父齐某,自愿承担对小明的监护职责,并且取得小明居住地的村委会同意,小明本人也愿意和姑姑、姑父共同生活。因此,法院的处理有效的解决了小明的监护问题。

  ◆结语

  在谴责小明母亲的同时,我们也很欣慰的看到小明案件能够得到解决。在现实中,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具有很大的困难,比如小明的案件中就出现了立案难的问题。小明母亲的监护资格被撤销之后,可以由姑父姑母来抚养,但是在很多的案例中,父母严重虐待孩子(如本书中的婷婷)、遗弃孩子,并没有人愿意作为申请人启动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法院考虑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也经常很难找到愿意抚养孩子的人员或单位。因此,在必须撤销而又找不到监护人的情况下,我们呼吁国家能够健全儿童福利制度,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能够健康成长的环境。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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