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概述(二)

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概述(二)

文/韩晶晶

 

 

  (上接2012年第一期)

  第一部分:澳大利亚的儿童保护机构

 

 

  二、司法机构

  在澳大利亚涉及儿童的司法机构也分为联邦司法系统和州的司法系统。联邦的法院系统分为两级,联邦法院和联邦高院,而州的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在联邦司法系统内,涉及到儿童案件的主要是联邦专门法院——家事法院,在州层面,在地区法院的层面上设有独立的儿童法院。

 

  (一)澳大利亚家事法院

  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的规定,婚姻以及因为婚姻而产生的相关事项是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与此相适应,澳大利亚家事法院是联邦法院,也负责具体有关家事案件的审理。家事法院审理与儿童有关案件的具体内容为:

  1、管辖范围

  负责处理与婚姻有关的法律事项,其中包括因为父母离婚而产生的儿童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等相关问题。但是自1975年澳大利亚新的《家事法》生效后,对于没有婚姻关系例如非婚生子女以及婚姻内的儿童监护、抚养以及探望等也有属于家事法院管辖范围。

  由于家事案件比较多,因此家事法院的司法裁判官负责处理各地区简单的家事案件,但是对于比较负责或者严重的案件,例如跨国婚姻、孩子有可能被转移藏匿等案件将由家事法院直接管辖。

  2、儿童在家事法院调解和审理案件程序中获得的保护

  家事法院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家事问题时,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儿童在案件会有一个独立的律师代表自己。这个律师不是父母的律师,不代表父母任何一方利益,只代表儿童的利益。该律师是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服务。援助律师代表儿童参与调解和诉讼。家事法院的儿童律师与儿童法院律师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律师不需要听从儿童的意见,可以以儿童利益最大化自己参与案件。儿童律师的角色在于促成和解,帮助父母双方尽早解决问题。如果不能促成和解,则应该帮助法庭得到相关的信息和证据。这些证据应该是法庭能够接受的证据。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独立的儿童律师可以要求法庭发传票,交叉询问、传唤证人。儿童律师应为促进儿童利益最大化采取各种方式,注重维持孩子和父母之间有意义的关系,促进问题及早解决。

  家事法院解决案件过程中另一项重要保护措施是制定心理专家对儿童做心理专家报告并充分考虑该报告。家庭法院有自己的心理专家。法官认为必要时,会指定心理专家就法庭诉讼对孩子的影响、孩子受到的伤害、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以及沟通等问题提供专家报告。如果父母有精神病,吸毒或者对孩子有身体虐待、性虐待,应由精神病专家为父母做精神报告。由于法院没有自己的精神病医生,因此主要需要当事人付钱请精神病医生做报告。心理专家报告和精神病专家报告主要是为家事法院提供全面的专家方面的证据报告,供法官作出裁决。

  3、家事法院处理案件的调解程序和审理程序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的规定,对于离婚的案件应先调解再离婚。家事法院具有专门的家事辅导员和心理专家负责参与调解工作。在家事法院审理之前,家事辅导员和心理专家会促成调解,使父母认识到诉讼对孩子的伤害,尽量避免通过上法庭来解决纠纷。在家事辅导员和心理专家了解到的信息基础上,法官、父母及其律师、儿童律师以及家事辅导员和心理专家将召开调解会议。会上,法官会请父母解释为什么他们提出的方案是对孩子的最佳方案,法官可以给父母看心理专家和精神专家提供的全面报告,告诉父母在法庭上辩论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做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找出在法庭上需要解决的问题,促使案件得以调解。很多案件通过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只有大约10%的案件没有调解成功,进入到了诉讼程序。

  家事法院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家事问题时,都会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尽量找出避免进入法庭的解决方案。例如,儿童反映项目就是家事法院正在推行的儿童保护项目。该项目是指任何准备离婚或者已经离婚的人都可以联系家事辅导员进行调解。家事辅导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资历,需要接受至少一年的培训才能胜任工作。家事辅导员有权收集儿童的信息,与儿童的谈话不需要父母的事先同意,谈话地点既不是在法院也不是在父母家,而是合适的地点,并且有玩具等。家事辅导员给父母提供信息,而且整个程序的早期阶段让父母和法庭听取儿童的意见,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促成调解方案。但是如果案件没有调解成功,家事辅导员搜集的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法官迅速作出判决。

  如果案件调解不成功,家事法院审理主要是开庭听证的方式。联邦司法裁判官法院的听证时间不超过2天,家事法院的听证时间一般为3、4天。2004年,家事法院对于听证程序作出了改变,将抗辩式制度变为较少的抗辩式,控制父母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辩,强调孩子的利益才是争辩的最大目标,父母之间持续激烈的争辩会对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家事法院会尽量缩短诉讼时间。但是调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是法院作出裁决的重要证据材料。

 

  (二)儿童法院

  澳大利亚的每个州都有儿童法院,儿童法院属于地区法院,是在州法院体系内的。州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即地区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在此仅以走访过的维多利亚州儿童法院为例,介绍儿童法院在处理儿童案件时的相关程序。维多利亚州总共有50个儿童法院。儿童法院作为地区法院的组成部门,主要审理儿童保护案件和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儿童法院总共设有两个分支,在法院也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一部分是审理儿童保护案件,另一部分是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践中,儿童保护案件占到了儿童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大约80%左右,只有大约20%的案件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此,在墨尔本的儿童法院,儿童保护案件的法庭有6个,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庭3个,包括一个专门解决土著儿童犯罪案件的圆桌法庭。

  由于地区法院只能审理不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儿童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不严重,能够做出最严重的刑罚判决就是两年以下监禁刑罚。而且儿童法院审理案件一般都是由一个裁判官单独审理。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谋杀、强奸等严重的犯罪行为,则由更高一级的法院管辖,而不是由儿童法院管辖。

  1、体现儿童特色的儿童法院设置

  儿童法院的设置除了有六个儿童保护案件法庭和三个未成年人刑事法庭外,还有一系列体现儿童法院特色的设置。墨尔本的儿童法院内的两个区域都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但是审理儿童保护案件的区域还有人力服务部法律代表办公室,被聘请的私人律师办公室。人力服务部的社工也有专门的办公室,但是这些办公室不是对外的,是为了保障案件调查人员的安全。在审理刑事案件的部分,除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外,还有人力服务部的少年司法部门办公室,以及警察和检察官的办公室。

  儿童法院设有专门的帮助办公室,这包括救世军办公室和法院联系办公室,救世军办公室是救世军组织在法院的办公室,为了给参加庭审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予以支持,帮助其放松。而法院联系办公室则完全是由志愿者值班,也是为了未成年人及其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提供帮助,例如指导其如何找到援助律师、告诉其法庭的位置以及开庭的时间、在哪等候等具体而细微的帮助。

  墨尔本儿童法院有专门的诊所,诊所有专门的心理学家和精神卫生学家在此工作。他们主要是接受裁判官的委托,为儿童以及有的父母心理以及精神状况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据此提出建议并提交给裁判官参考。因为儿童法院的处理很多案件都是儿童遭受心理以及精神伤害的,非常难以判断儿童的伤害程度以及因为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生活对其的影响,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和精神卫生医生进行检查、予以检查并评估。

  儿童法院还有专门的争议解决会议办公室,法院负责召集会议的人值班并组织会议,用于召开儿童保护案件的争议解决会议,以达成协议,避免通过听证解决问题。

  儿童法院还有专门的一块露天的空间,周围都是落地窗和植物,这是非常舒服的一片地方。这个地方是专门为儿童保护案件中的父母提供的。他们可以在这休息,如果需要,也可以在这块地方的固定场所吸烟。隔着一道玻璃门,便是儿童玩耍的一个大房间。由于父母要上法庭,但是没人照顾孩子,便把孩子带到儿童法院。孩子在娱乐室玩,父母可以在娱乐室和他们在一起,也可以在旁边的露天空间中,隔着玻璃门看护他们。这个空间也能够听到法庭传来的广播,因此要参加庭审的人也能通过广播通知知道何时该去哪去法庭。

  儿童法院中还设有安全照管房间。这个房间主要是用于被安置在政府安全照管场所的未成年人等待案件开庭的,一般是儿童保护案件中的儿童。因为这些儿童通常具有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因此他们在被安置在政府的安全照管场所内,如果需要参加庭审时,由安全场所内的专门人员带到这个休息室,开庭结束再将他们带回安全照管场所。

  儿童法院有七个专门供在押的人员等待庭审的房间。其中,有五个是专门为被拘禁的未成年人等待庭审而提供的,这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还有两间,是专门为等待庭审的被拘禁的成年人而提供的。因为在一些儿童保护案件中,父母实施了对子女的犯罪行为被羁押或者因为其他犯罪而服刑,但是在儿童保护案件中,涉及到自己子女的安置,他们仍然有权参加调解会议以及庭审。这两个房间就是为他们设置的。

  2、儿童法院的儿童保护法庭

  这类案件主要是人力服务部对面临危险中的命令向法院申请作出保护命令的案件。儿童面临风险,一般表现为,受到疏忽、虐待、离家出走,父母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儿童不能接受教育以及发生其他对其成长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时,或者是父母有滥用酒精药物或者有精神疾病、无法恰当照料未成年子女的情况。

  这类案件又主要分为两类:

  (1)人力服务部向儿童法院申请紧急保护令的案件听证

  人力服务部接到案件报告后,如果认为儿童面临紧急重大危险,如果不申请紧急保护命令就不能保护儿童安全,便会在接到报告后的两天内向儿童法院申请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的内容可以是将儿童带离家庭安置在亲属家,也可以是要求父母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紧急保护命令的期限不能超过21天。在这21天内,人力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将会继续调查和收集证据。

  儿童法院在接到紧急命令申请后,裁判官会立即组织听证。听证的时候,由人力服务部调查案件的社工和法律工作者参加,父母也可以通过联系法院的值班律师要求律师提供援助,代理案件,有时候父母已经离婚或者分居的情况,父母会分别有自己的法律代表。人力服务部的法律代表、父母双方以及其法律代理律师、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例如儿童的亲属都可以参加听证。双方或者三方会在裁判官面前陈述案件情况,由于这个时候还不能有充分的证据,裁判官一般只是听法律代表或者父母的口头陈述,然后会给出一定的时间,建议人力服务部和父母双方或者其他亲属就儿童的紧急保护讨论对儿童的保护,尽量达成协议。在指定的时间,各方回到法庭,就是否达成了协议向裁判官报告。达成了协议,则案件听证结束。没有达成协议,则由裁判官在法庭上直接作出决定,但是裁判官一般都会支持人力服务部提出的紧急保护命令申请。紧急保护命令会设有一定的期限,但是不能超过21天。

  紧急保护命令到期后,人力服务部会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种类包括作出新的保护命令或者违反紧急保护命令的申请。裁判官会决定是否继续发布紧急保护命令。不管是否需要作出的新的紧急保护命令申请,案件的调查都将继续,人力服务部将根据调查获得的证据向法院申请作出保护令。

  (2)人力服务部申请保护命令的案件听证

  对于不需要申请紧急保护令而直接申请保护令的案件,或者虽然申请了紧急保护令但是需要法庭作出最终保护令的案件,儿童法院的裁判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决定。

  对儿童保护令的申请案件,裁判官审理案件的程序主要是:

  ①陈述(mention)

  这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各方法律代表以及当事人会在裁判官前陈述案件情况。听证参加人包括人力服务部案件调查人员及其法律代表,父母及其法律代表,如果儿童已满七岁并且也申请了法律援助,儿童的法律援助律师,对带离家庭予以照顾的亲属,如一般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叔叔之类的大家庭成员,有可能接受儿童安置的亲属等。裁判官会使各方当事人以及法律代表到另外的房间予以讨论,陈述并交换意见,尽可能就案件的解决达成协议。讨论后,各方继续返回法庭,向裁判官报告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果协议已经达成,相关各方签署固定格式的协议,案件终结。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案件将在法院继续进行。

  ②程序性听证

  程序性听证是在陈述程序之后,各方再次来到法庭的裁判官面前。裁判官再次给予各方发表以及交换意见的机会,协商案件的解决方法,尽量促成调解,就案件解决达成协议,避免最后的正式听证。但是各方并不是在裁判官前讨论以及协商,而是由裁判官给出一定的时间,然后到一定时间后,各方回到法庭,向裁判官报告讨论情况。如果达成协议,则案件结束。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各方应当向裁判官说明案件调查以及听证准备情况,裁判官据此决定案件最后听证的时间。

  ③争议解决会议

  争议解决会议是2007年在维多利亚州出现的儿童保护案件解决方式。在儿童法院受理儿童保护案件申请后,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申请或者法院建议,可以召开案件争议解决会议。案件解决会议一般是在第二次陈述程序后举行的,在法院的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儿童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召集,各方当事人包括人力服务部及其法律代表、父母及其法律代表以及有关亲属都可以参加会议,会议就案件的解决由各方发表意见,召集人尽力促成各方同意的解决方案的达成。如果争议解决会议达成了协议,案件终止。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还需要到法庭上参加最后的听证程序。

  自2009年,维多利亚州同时采取了另一种案件解决的会议方式。会议的参加人和程序同之前的争议解决会议相同。会议的召集人也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同的是,争议解决会议是在儿童法院内召开,而新的会议方式是在法院之外的另一个地方召开。儿童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法院召开争议解决会议时,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和人力服务部的工作人员总是想着需要处理的其他案件,争议解决的时间也不充分,因为为了使会议参会方能够专心解决争议,自2009年,创建了这种新的解决会议模式。

  ④最后的听证程序

  如果之前的程序中各方不能达成解决案件的程序,只能通过最后的听证程序,由裁判官决定案件的结果。据维多利亚州的墨尔本儿童法院裁判官介绍,实际上,大约97%的案件都在陈述阶段以及会议中得以了解决,只有大约3%的案件到了最后听证程序阶段。

  最后的听证程序与之前程序相比,比较正式,而且抗辩性相对比较强。各方会传唤证人,举证,进行证据交换,予以辩论。如果儿童已经满十岁,裁判官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其中人力服务部调查案件的社会工作者将会在法庭上作证,他们是最重要的证人。在必要的情况下,裁判官会委托儿童法院的诊所医生为儿童或者父母做心理以及精神评估报告。裁判官根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对案件做出最后的决定。

  法院作出的决定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驳回人力服务部的保护命令申请;

  第二类,作出保护命令。

  儿童保护命令具体又分为以下五类:

  儿童留在家庭中,要求监护人接受人力服务部的监督,监督命令期限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不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将儿童交由亲属照顾,要求父母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参加酒精药物滥用治疗项目、参加父母技巧培训课程、保障儿童入学以及接受的医学检查等多种形式,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由人力服务部将儿童在家庭外予以安置,监督父母是否遵守法院作出的命令,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剥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由人力服务部作出安置计划,安置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对已满12岁的儿童,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作出长期安置命令,由人力服务部为其寻找合适的家庭,直到儿童成年。

  如果这期间,父母违反了监督命令,人力服务部会向法院提出新的保护令申请。对于剥夺父母监护人资格,儿童被人力服务部安置的情况,到达命令要求的期限后,人力服务部会向法院提出永久安置命令。申请永久安置命令的结果可能是监护人情况发生好的变化,儿童重新回到家庭;也可能是儿童不能再回到家庭,由人力服务部为其作出恰当的安置计划,予以安置。

  3、儿童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法庭

  因为澳大利亚的犯罪门槛比较低,而且对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一些犯罪行为只是身份犯罪,例如吸烟、辱骂他人或者不买车票等。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半的案件是不被起诉到法院,只是由警察直接给予警告处理,在起诉到法院案件的一半中,都是未成年人第一次上法庭的,裁判官会当庭作出要求遵守一定行为的命令,要求不再重新犯罪,并且没有犯罪记录;而在法庭的另一半案件中,是之前已经上过法庭的再次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大概占到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6%左右。而且在维多利州,儿童法院审理的案件中,85%的少年犯罪人是不被监禁的,只有15%是被监禁的,而且监禁的最长时间不会超过三年。

  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维多利亚全州的这些未成年人中的13%是被逮捕的。但是在逮捕后,法庭要进行保释听证程序,经过听证,又会有一定比例的未成年人被释放。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人力服务部的少年司法办公室会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情况予以调查,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向法庭的裁判官提交。

  儿童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绝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认罪的案件,一般由裁判官单独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律师、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公诉人代表警察以及人力服务部青少年司法办公室的法律代表都会参加案件庭审。裁判官审理案件非常快,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未成年犯罪人不认罪,则裁判官需要审查证据,举行证据抗辩。

  对于有罪的案件,法院作出的判决种类包括:

  (1)命令未成年犯罪人在6个月内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命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未成年人每个星期要和人力服务部的少年司法部门见面报告;案件终止;

  (2)命令未成年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院的命令,法院将会举行听证,通知父母以及儿童参加听证,听证的结果是取消作出的命令或者改变作出的命令,或者是驳回起诉的决定,给予罚款;未成年人每个星期要和人力服务部的少年司法部门见面报告;

  (3)法院与未成年人签署实施特定良好行为的协议,协议期间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在履行协议期间,未成年人要定期向人力服务部少年司法部门和法院报告自己的情况,如果违反了协议,法院可以重新举行听证作出判决;

  (4)罚款;

  (5)作出缓刑(实际是考验期)命令,不管法院是否作出判决都可以适用,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必须在其21岁生日前执行完毕。未成年人必须在命令作出的两日内向缓刑官和人力服务部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报告,遵守缓刑官的命令,不得重新犯罪,如果住所、学校等发生变化应当在48小时内向人力服务部或者缓刑官报告,也不得离开所在的州;

  (6)作出少年监督令,时间不超过12个月,由人力服务部予以实施,未成年人必须在命令作出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人力服务部的少年司法部门报告并遵守该部门为其设定的行为,接受相应的服务,一般每个星期在人力服务部的少年司法服务提供机构要呆6-8个小时;

  (7)对已满10周岁不满15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判决进入州政府建立的少年居住中心,接受服务,时间不超过一年,实际上也就是少年监禁中心;

  (8)对已满15岁不满21岁的青少年可以判决进入少年司法中心,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官作出裁判后,会向未成年人解释判决的结果及其应该遵守的规定。

  4、悉尼地区儿童法院开展的青少年戒毒戒酒法庭项目

  自2000年,悉尼的部分地区儿童法院开始开展青少年戒毒戒酒法庭项目,目的是通过采取非刑事处罚的措施,帮助18岁以下的青少年戒除酗酒吸毒问题,通过综合采取福利措施,减少青少年的犯罪率。该项目经费来源于联邦政府和新南威尔士州州政府。

  该项目的适用条件是,青少年有吸毒酗酒的行为,不宜采取警告或者少年司法会议的方式解决,案件比较严重,如果由儿童法院裁判官作出判决,可能会判处监禁,但是该青少年又认罪并同意参加戒毒戒酒的康复班。这这种情况下,儿童法院的裁判官决定对案件暂缓判决,暂缓的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但是在作出暂缓判决的决定时,也应确定宣判的时间。

  裁判官会将案件转给项目的实施小组,项目实施小组的组成成员分别来自少年司法部门、社区服务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教育部门,该小组管理项目的实施,组织对青少年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服务。由项目实施小组对参加康复班的青少年予以治疗,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强化戒毒戒酒。该项目是个综合性的项目,除了关注未成年人的戒毒戒酒问题外,还有针对每个青少年面临的问题,联系相关部门例如少年司法部、社区服务部以及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机构,通过个案管理的方式,针对青少年的需要提供多种服务和帮助。

  青少年参加康复班期间,应当定期返回法庭,向裁判官报告自己在各个阶段的工作。裁判官如果认为通过参加康复班,青少年已经戒毒戒酒成功,则不再对其作出监禁的判决,而是给予较轻的处罚或者不再给予刑事处罚。

 

 

  三、根据立法直接建立独立于政府但是经费来源于政府的机构

  在澳大利亚,还有一部分机构是依照法律直接成立的,不隶属于政府的行政机构,但是资金是来源于政府的,依照法律直接向内阁首相负责。这些机构既有直接依照联邦法律成立的,也有依照州的立法成立的。涉及到儿童保护领域,这些机构主要包括:

 

  (一)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

  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是1986年根据联邦的法律直接设立,其职能主要是通过律政部直接向国会报告澳大利亚人权实施情况以及政策建议,负责关于国内人权法律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宣传和公众教育,可以接受关于人权以及各种歧视等问题的投诉,对投诉采取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人权委员会在儿童保护领域以及促进本国遵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权委员会在儿童保护领域发挥的作用主要有:

  1、通过开设适合儿童阅读的网站以及在学校开展人权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教育等,提高儿童和公众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使儿童和公众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知识;在网站以及宣传教育过程中告诉儿童遇到人权以及歧视问题的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对儿童提出的投诉予以处理;

  2、撰写相关报告和研究,人权委员会对国内的儿童权利保护以及国际儿童保护公约的遵守等问题开展了大量了研究,发布了很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报告,例如对于将土著儿童强行带离家庭问题的全国性研究报告,对寻求庇护的儿童安置方式的报告等,直接推动了儿童权利保护领域重大事件的解决和关注。在开展全国性调查、质询以及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向国会提供关于儿童保护问题的法律政策改革建议;

  3、直接促进和监督《儿童权利公约》的履行,人权委员会负责要求国内的相关政府机构等撰写《儿童权利公约》报告,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还负责直接推动和监督国内机构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等与儿童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例如针对《儿童权利公约》涉及的少年司法问题,专门出台促进这些条款执行的儿童律师简易手册。

 

  (二)维多利亚州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在澳大利亚各州是依据法律直接建立的,不属于行政机构。在此以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援助援助署为例,介绍其在儿童保护方面的工作。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援助署是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设立的独立于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但是其资金又来源于州政府,由政府对法律援助资金予以拨款。维多利亚法律援助署有8个地区办公室,在郊区还有6个办公室。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援助署有专门的儿童法律援助服务部门。法律援助署在当地的儿童法院都有专门的办公室,每天都有值班律师。因此,对于儿童需要法律援助,除了自己可以与值班律师联系外,法院也会联系法律援助办公室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援助署负责对儿童保护案件中的儿童以及父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有自己的专职律师负责提供法律援助,但是由于专职律师人数有限,因此法律援助署会联系指定商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职责,并付给他们一定的费用。其在儿童法律援助方面的职责为:

  1、家事案件中的儿童独立律师

  家事案件主要是涉及到离婚、分居案件,以及涉及到子女抚养、探望权以及财产问题。涉及到儿童的案件,主要是离婚或者分居父母之间关于孩子抚养权以及探望权的问题。在这类案件中,每个案件中的儿童都会有自己独立的律师,即独立儿童律师。如果一个家庭中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孩子,一般情况下也是有一个独立儿童律师代表这个家庭中所有的孩子。独立的儿童律师就是维多利亚州法律援助署的儿童法律援助律师。

  成为独立儿童律师,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帮助律师了解独立儿童律师的职责以及对其履行职责予以指导。由于独立儿童律师会将自己的联系信息在家事法院予以登记,因此当家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需要为儿童指定独立律师,便会直接与法律援助办公室联系,由其指定独立儿童律师。

  独立的儿童律师在家事案件中最主要的作用是为了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独立律师在法律程序中是中立的,不偏倚父母任何一方或者法律代表,独立代表儿童,唯一的目的是促进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儿童独立律师可以不根据儿童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必须使儿童的意见能够被法官听到。独立儿童律师要向儿童解释自己的职责,法庭的程序等涉及到儿童利益的法律问题。独立儿童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除了儿童年龄比较下以及见面不利于儿童利益的情况外,应当同儿童见面,有权力从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部门以及警察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可以向家事法院的家事辅导员进行咨询,认为需要对儿童做专业报告时,可以向法庭提出建议,有权力传唤证人出庭以及交叉询问等。对于法院指定专家对儿童作出的相关专业报告,独立儿童律师也有权力就报告内容咨询专家。独立儿童律师应当参与案件的调解、法庭的听证等各个不同阶段的程序,努力促成案件及时解决。如果案件没有调解成功,需要进入法庭听证阶段由法官作出命令,独立儿童律师应当出庭提交收集的有关儿童信息的各项证据,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核心向法官作出案件处理的建议。由于家事法院的案件比较多,法官没有时间仔细看每一起案件的材料,在实践中,由于独立儿童律师的作用主要是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法官解决了全面了解儿童信息等问题,因此在大多数案件中,独立儿童律师的案件处理建议都会被法官采纳。

  2、州法院系统中儿童法院的儿童律师

  州法院系统的儿童律师分为两类:一类是儿童保护类案件的儿童律师,另一类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儿童律师。

  儿童保护案件,主要就是人力服务部对家庭采取干预措施,向法院提出保护命令的申请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人力服务部工作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请时,会告诉儿童的父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儿童已满7岁,也应当告诉儿童可以获得律师的免费法律援助。也有一些案件中,是儿童法院联系法律援助办公室为儿童指定一名律师。儿童法院的儿童律师和家事法院中的独立儿童律师不一样,儿童律师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并根据儿童的意见提出法律建议。但是儿童律师应当向儿童解释儿童意见对于法官决定的影响。儿童保护案件中的儿童律师可以参加法院组织的案件争议解决会议、收集交换证据、参加法院各个阶段的听证。如果儿童已经年满十岁,儿童律师应当法官能够听到儿童的意见。

  在儿童保护案件中,儿童的父母只要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经济条件,也可以申请到法律援助,有自己的法律代表。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父母都是由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自己的法律代表。

  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有一部分是父母帮助申请援助的,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自己联系的援助律师,还有一部分是法院帮助儿童指定的律师。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未成年人都应当有自己的律师。律师应当向未成年人解释法律的程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告诉未成年人的指示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按照未成年人的指示向法官提出意见。有时候未成年人的意见并不是对自己有利的,律师应当向其充分说明这种想法或者意见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但是即使这样,如果未成年人坚持自己的意见,律师仍然应当将未成年人的意见反映给裁判官。

 

  (三)维多利亚州监察员办公室

  维多利亚州的监察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监督政府的工作以及政府资助机构的服务提供情况,对于这个范围外的机构没有权力监督。监察员办公室可以接受个人的投诉,对案件采取调查措施,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该办公室调查的前提是投诉人必须已经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反映,但是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者当事人不满意,监察员办公室才会受理投诉。该办公室具有法定的调查权力,有权走访必要的机构、获取相关的文件和信息以及可以传唤证人等。虽然监察员办公室没有权力要求被投诉部门依照调查的结果采取行动,但是由于其监督作用以及舆论的影响,相关机构大部分情况下都会依照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处理案件。

  在儿童保护领域,监察员办公室有个专门的小组,负责受理对维多利亚州人力服务部以及其资助的服务机构的投诉。这个小组有三个成员,每个成员都有在人力服务部工作过的背景,因此他们对人力服务部的工作非常熟悉,有助于他们开展调查工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据该小组组长介绍,目前在维多利亚州,他们主要担心的儿童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1)儿童保护案件的数量在增多,但是人力服务部工作的社工人员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工作压力比较大,因此他们担心社工的这种状态会影响对儿童保护案件的处理;

  (2)对寄养家庭的犯罪记录审核不严格,依照维多利亚州法律的规定,成为寄养家庭的一项法定条件是要求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但是在实际中,在对儿童实施寄养中,负责予以寄养的机构并不能全部认真审核寄养家庭的犯罪记录,之前也曾经发生过儿童在寄养家庭中被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尤其是在亲属家养的情况;

  (3)维多利亚州实施性犯罪社区登记制度,只要是性犯罪者进入社区,社区中有儿童,负责该社区安全的警察就应当立即通知儿童的家庭。但是实践中,有些社区的警察做的不好,他们并不通知,导致曾经发生过实施过性犯罪的人和儿童住在一起的事件。

  除了这个小组,还有另外两个小组的工作也涉及到儿童保护。一个是是司法问题小组,该小组的工作人员主要接受来自监狱中的人投诉,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拘留中心。维多利亚州的未成年人拘留中心是由人力服务部管理的。监察员办公室在未成年人拘留中心设有免费投诉电话,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写信等方式投诉。通过这些投诉,他们发现未成年人在拘留中心的主要问题是:

  (1)由于空间不够,将没有判决的未成年人和已经判决的未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2)未成年人的财物在拘留中心被丢失,有时候会遭到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未成年人的殴打或者人身攻击;

  (3)未成年人在拘留中心获得的心理治疗和咨询时间不够,尤其是对于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心理和精神卫生医生平均一个星期左右才会到拘留中心,提供治疗或者心理咨询,但是一些未成年人需要的是长期治疗;

  (4)未成年人拘留中心的设施设备条件和饮食卫生条件需要改进。

  该小组针对这些问题向未成年人拘留中心和人力服务部提交了调查报告,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另外一个与儿童保护有关的小组是该办公室可以接受有关教育问题的投诉,即接受对公立学校的投诉。投诉的范围很广泛,既包括体罚也包括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相关问题。接受投诉后,认为符合条件,该小组便会开展调查并提出建议。

 

  (四)维多利亚州儿童安全委员

  维多利亚州的儿童安全委员是根据2005年《儿童福利和安全法案》设立的。新南威尔士州的青少年委员会和维多利亚州的儿童安全委员性质、职能都很相似。儿童安全委员办公室有大约十五名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向州长提供改善儿童保护和促进儿童安全的建议,通过各种方式为儿童创造更安全的环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对家庭外儿童安置的情况予以监督

  维多利亚州的儿童安全委员办公室负责了解在儿童保护案件中,被带离父母身边而予以安置的儿童的状况,以确保他们的安全,他们的各项权利能够得到尊重并健康成长。该办公室会向人力服务部资助的儿童安置和服务机构了解情况,设计调查问卷直接发给儿童,对这部分儿童进行权利知识的宣传。通过这些方式,了解到儿童被家庭外安置的情况,如果发现儿童的安全存在问题,会立刻采取措施,帮助消除儿童可能面对的危险因素。儿童安全委员办公室还会通过一系列问卷以及与机构合作等了解这部分弱势儿童的需求,帮助他们反映需求,尽力使有关部门予以改进,同时保障在法律修订以及政策制定时这部分儿童的声音以及需求能够被考虑,保障这部分儿童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2、对人力服务部保护的儿童死亡事件予以调查

  维多利亚州,平均每年会发生大约5-8起在人力服务部保护之下的儿童死亡事件。如果儿童在死亡时或者死亡三个月之前是受人力服务部保护的儿童,发生儿童死亡事件后人力服务部应当立即通知儿童安全委员。儿童安全委员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调查这些儿童死亡的原因,并提交报告。维多利亚州成立政府保护之下儿童死亡事件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儿童安全委员、人力服务部、州长等相关部门的代表。

  儿童安全委员为了调查儿童死亡案件,有权力接触到与儿童死亡之前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人力服务部必须确保安全委员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儿童安全委员应当将调查结果以及咨询报告提交给州长。

 

 

  四、非政府机构

  澳大利亚的非政府机构尤其是活跃在儿童保护领域的非政府机构数量重大,他们或者提供某项具体的服务,或者直接代表儿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笔者走访中,比较活跃的非政府机构主要有:

 

  (一)保障被安置儿童权益的创造基金会

  这是一个成立于1993年的非政府机构,致力于为那些被政府安置的儿童创造更好的生活,并保证他们在被安置期间获得恰当的照料。该政府机构是全国性质的,在澳大利亚每个州都有办公室,总部设在悉尼,所有的办公室总共有大约45个工作人员。创造基金会接受儿童保护政府机构,例如维多利亚州的人力服务部的资助,开展保护被安置儿童的项目。

  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组织被安置照料的儿童参加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改善他们在被安置期间的生活

  在维多利亚州,大概一共有8000名左右的儿童被带离了家庭,安置在寄养家庭、社区照顾场所或者其他合适的家庭中获得长期照料。大部分儿童安置期间的服务和照料都是由非政府机构提供。创造基金会与这些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通过自己的热线电话以及网站等让这些被安置的儿童知道机构的存在并与他们接触。

  每年会为这些儿童组织多种丰富多彩的活动,例如带着他们去动物园、游览、组织足球比赛等,通过组织儿童喜欢的活动,尽力为这些被安置儿童创造在被安置期间更好的生活。

  2、对被安置的儿童进行权利教育和宣传,使他们知道在被寄养期间应该得到的保护

  通过建立使用儿童的网站、制作儿童喜欢的卡片、制作带有信息的玩具等方式,创造基金会对被安置儿童进行权利教育,告诉他们知道在被安置期间有哪些权利、应该获得的保护以及觉得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怎么做。当政府公布儿童保护的相关政策时,创造基金认为有必要时,就会通过儿童友好型的方式向这些儿童进行宣传,让他们知晓。

  3、倾听被安置儿童的声音,尊重儿童参与权,根据他们的需要进行政策倡导

  创造基金会认为促进被安置儿童幸福以及改进安置期间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通过倾听这些儿童的声音,让他们从自己的经历告诉他们的需要以及改进之处。因此创造基金会成立了被安置儿童俱乐部,发起了被安置儿童委员会项目,成立了被安置青少年专家顾问组。16岁到23岁正在被安置照料或者具有被安置照料经历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儿童委员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会议,各地的被安置儿童代表将会在一起召开会议,指出他们认为需要改进的问题。创造基金会还组织被安置儿童对其照顾者予以培训。

  创造基金会通过各种形式成立被安置儿童的俱乐部、委员会等来倾听这些儿童的声音,考虑他们的意见,从而提出安置儿童的政策改革,向政府部门提交。

  4、开展对被安置儿童成年后的帮助项目

  自2009年,维多利亚州的创造基金会与人力服务部签订了政府购买合同的合同,由人力服务部提供资金,开展对被安置儿童的后续帮助项目。该项目是为了帮助18周岁到21周岁被安置的青少年。他们虽然已经在安置场所或者家庭中已满了18周岁,但是面临独立生活的困难,该项目就是通过对他们予以培训以及帮助寻找工作机会等方式帮助这些青年,使他们离开安置照料场所内能够获得独立生活的技能。与此相联系,自2011年起,创造基金会将会发起另一个技能培训项目,即组织开展对被安置儿童开展技能培训。

 

  (二)安格力儿童安置照料中心

  安格力儿童安置照料中心是维多利亚州最大的儿童照管机构,作为一个非政府机构,其通过和人力服务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的方式或缺资金,按照人力服务部的要求提供服务,同时自己也开展一些项目。安格力儿童安置照料中心在维多利亚州总共有50个办公室,有大约750名工作人员。其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1)选择符合资格的寄养家庭并对其予以培训

  人力服务部对寄养家庭的资质条件作出了规定,例如寄养家庭的成员不能有严重犯罪的记录、不能有实施过儿童虐待的行为等。安格力儿童安置照料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根据人力服务部的条件寻找合适的家庭,并组织对寄养家庭的培训。安格力儿童安置照料中心通过广告宣传、社区倡导等方式发出信息,愿意成为寄养家庭的人员会报名,安格力中心根据人力服务部提出的条件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则组织参与培训。培训不仅是在选择寄养家庭后进行,而是贯穿在儿童被寄养的整个期间。而且在儿童被寄养期间,安格力负责定期家访,以了解儿童在寄养期间的情况。在维多利亚州,家庭寄养儿童可以得到每月400澳元的补贴。

  (2)提供社区照料机构服务

  安格力儿童安置照料中心有自己的社区内照料机构,这些机构每个最多能容纳4个儿童,照料机构需要有工作人员工作7天和24小时值班,因此这些照料机构花费比较大。大部分社区内照料机构里的儿童都是由于具有不良行为或者需要参加治疗项目而不适宜寄养,因此安置在社区照料机构内。

  对于一些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为了使其获得独立生活的技能,安格力中心不把他们放在社区内照料机构内,而是帮助他们租房,最多三个青少年租一间房子,安格力中心帮助他们学会独立生活。

  (3)为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提供食宿

  对于无家可归的青少年,安格力为其提供短期的食宿,保护他们的安全。安格力中心同时会了解他们无家可归或者离开家庭的原因,然后根据案件的情况,或者为家庭或者青少年分别提供相应的服务,帮助青少年回到家庭,或者是发现儿童离开家庭是由于监护人的虐待、忽视,这种情况下便会向人力服务部的办公室报告。

  (4)根据人力服务部作出的案件计划,决定儿童的安置,为其寻找合适的安置场所

  法院作出儿童保护命令后,人力服务部会根据案件作出安置计划,联系安置服务机构。安格力中心根据人力服务部转过来的儿童案件计划,会为儿童寻找合适的安置场所,例如寄养家庭或者是社区内机构照料,并将安置结果报告给转送案件的人力服务部。在安置后,安格力中心还对被安置儿童予以跟踪观察,及时了解儿童的安置情况,并向人力服务部报告。

  (5)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多种服务

  除了开展儿童安置照料方面的工作,安格力中心还在社区内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由于无法直接进入家庭发现问题,安格力中心会在学校对儿童开展项目,例如帮助他们获得自信心,告诉他们如何与父母沟通、相处,如何解决与父母的矛盾等。通过在学校对儿童进行教育,帮助他们尽早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避免离家出走或者在家庭中受到伤害。安格力同时还在社区中心等场所对父母进行教育,告诉他们养育子女的知识,如何与孩子相处,指导他们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进行财务管理,避免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此外,安格力中心主要还为被安置的儿童和家庭提供相应的服务,如组织被安置的儿童参加戒除烟酒项目,为他们提供心理的辅导和治疗等,为寄养家庭提供服务,告诉他们如何养育儿童等。

 

  (三)新南威尔士社区警民俱乐部

  这是立足于社区并与当地警察局建立了稳定联系的非政府机构,成立于1937年,是由新南威尔士州的警察署长和商业界人士共同建立起来的,在新南威尔士州总共有60个,俱乐部的青少年成员有大约62000名,总共有大约120名警察在参与俱乐部开展的项目和合作。由于建立在社区中,社区的居民也有俱乐部的志愿者,帮助支持青少年项目以及开展活动。

  社区警民俱乐部主要是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具有犯罪风险的青少年开展项目,通过设计具体的活动和个案管理的方式,矫正他们的犯罪以及风险行为。社区警民俱乐部开展的具体活动有:

  1、对实施犯罪和具有犯罪风险的青少年采取个案管理的方式,根据发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服务,采取应对措施;

  2、组织青少年成员开展文体活动,通过这些问题活动培训他们正确的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价值;

  3、每年都会确定青少年容易实施犯罪的热点地区,去这些热点地区寻找青少年,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让逃学的青少年重返学校并且预防他们受到伤害;

  4、给这些青少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教他们找工作需要的技能,提高其独立生活的能力。

 

  (四)社区法律服务机构——马力维法律中心

  马力维法律中心是悉尼的一家社区非政府公益法律机构。该法律中心已经成立了将近三十年,是由律师以及学生自愿组成的,是个常设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为社区内的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以及法律代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法律政策改革和倡导。

  马力维法律中心设有专门的儿童法律服务处,对儿童以及父母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免费的咨询和帮助。在咨询和帮助的基础上,获得相关法律改革的第一手实践资料,推动法律改革。马力维法律中心还与青少年司法联盟紧密联系,通过提供场地等帮助青少年司法联盟。青少年司法联盟是个政策改革游说团体,由儿童保护工作者、学者以及律师组成,致力于通过讨论、游说法律改革推动儿童的权利保护,促进少年司法、儿童福利的完善,确保法律改革中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利益。青少年司法联盟会在马力维法律中心定期举行例会。

  实际上,澳大利亚这样的社区法律中心有很多,总共大约有200家这样的非政府机构。这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机构立足社区,有的是提供专门方面的法律问题,例如专门的儿童权利组织,但是有的是向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法律咨询,而生活在社区中的儿童和家长遇到法律方面的困难时,能够及时找到这些机构。当然,对这些社区法律中心,澳大利亚有全国性的社区法律中心协会,这也是个非政府机构,用于帮助这些社区法律中心争取资金支持,对社区法律中心予以认证,保证提供社区法律服务的质量,对社区法律中心提供的服务予以监督。

 

  (五)负责组织撰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全国青少年法律中心

  全国青少年法律中心是另外一家主要从事儿童保护的非政府法律机构,成立于1993年。除了通过网站、电话以及邮件解答儿童的法律咨询以及向儿童提供如何求助的转介机构信息,开展政策研究外,这个机构的一个重要作用是组织澳大利亚其他与儿童保护有关的非政府机构共同参与对《儿童权利公约》影子报告的撰写,提交给儿童权利委员会。澳大利亚于1990年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已经提交过三次履约报告(其中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在一起提交)。2005年,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履约报告的影子报告就是由该机构联合澳大利亚其他儿童保护非政府机构撰写的。目前,该机构正在准备将于2011年10月提交的履约报告的影子报告,同103家全国儿童保护机构建立联系,组织通过提供信息、咨询反馈等方式共同撰写履约的影子报告。

  此外,在澳大利亚,不管在联邦层面,还是在州层面都有与儿童保护有关的研究机构。这些研究机构有的是政府资助成立的,有的是非政府机构,有的专门的儿童问题研究机构,还有的是部分工作内容或者研究的范围涉及到儿童保护的内容。例如,位于维多利亚州墨尔本市的儿童保护信息交换中心就是联邦家庭、住房、社区服务与原住民事务部资助成立的研究机构,在全澳大利亚总共有五个这样的信息交换中心。该机构主要是对家事以及儿童保护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予以研究,并将这些研究的成果转化成实践的指引向人力服务部的社工提供信息、建议以及指导。因此,儿童保护信息交换中心在儿童福利领域实际上起到了理论研究与实践转化的桥梁作用,既负责开展研究,也负责将研究成果转化成实践指导,还负责一部分对人力服务部社会工作者的培训、组织举办研讨会。目前,该机构正在对2009年至2010年的《澳大利亚儿童保护国家框架》予以研究。各州还有法律改革委员会,针对各州内阁提出的问题或者自己发现的问题进行法律改革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例如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针对儿童保护问题出台了一本比较全面的报告,并向州的内阁提出了建议,包括要求在每个儿童保护案件中为儿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培训讯问未成年人时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等。(未完待续)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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