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统计数据
- 导语_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
随着媒体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报道,人们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长期关注和研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自2004至2010年期间共接待了38起涉及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咨询案件,为了更深入了解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和研究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中心对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建立了深度追踪制度,并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全面归纳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九大特点,系统分析了防治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八个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防治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法律及制度的八项建议。
- 一、案件统计数据

二、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的九大特点
- (一)家庭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
调研发现300个案件中86.33%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6%,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33%;所有案件中父母单方施暴的案件更为常见,占80.66%。这些案件反映出,父母并没有将未成年人当成享有平等权利的人来对待,往往将孩子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随便处置,一些父母把孩子当做赚钱工具,将孩子出卖、出租或携带、强迫孩子乞讨,还有很多父母动不动就对孩子施加打骂。
- (二)家庭暴力存在于城市和农村,农村比例略高于城市
在发生地的统计中,不是以施暴人或受暴未成年人户籍地为标准,而是以家暴行为发生具体地点进行的统计。在300个案件中,55%的案件发生在农村。由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有些信息不全,有些案件很难判断发生地点,根据案情推断多为乡镇、小城镇,这类案件在统计中被计算在了非农村的数据中。
- (三)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 女童略高于男童
调研发现,10周岁以下的受暴未成年人占77.46%,其中1岁以下的新生儿占31.2%,1-6周岁的占29.6%,7-10周岁的16.7%;而11周岁以上的只占19.6。
另外,在统计中发现,受暴女童占55.33%,比男童高出10.56%,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女童又占到63.98%。
- (四)非婚生、单亲、继亲家庭和流动、留守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
调研发现,生活地点、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和非婚家庭更易发生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53.34%的案件发生在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家庭和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以及非婚家庭。
- (五)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矛盾和管教为主要
据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最高,达27.67%;错误的管教观念也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占13%;其他原因还有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
- (六)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重视
社会大众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一般为对儿童做出针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这与国际社会对儿童暴力的界定有偏差,国际社会对儿童暴力的界定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忽视,本次统计未发现有对儿童精神暴力和忽视的报道,这可能与国内对暴力范围的理解还不深入以及国内对儿童的精神暴力与忽视还没有引起广泛关注有关。
- (七)从案件发现情况看,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率不高
一般情况下,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发生后,未成年人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极少对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在统计中只占2%。其他家庭成员、村委会、居委会也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一般也不报案。非施暴方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报案的案件虽然占到35.33%,但大多数是出现了特别严重后果的极端杀害、强奸和家庭拐卖案件,相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总数来说,家庭成员报案率并不算高。
- (八)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从案件报道的施暴方式、结果、次数看,都是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或犯罪案件,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其余的是家庭拐卖和强奸案件。
- (九)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进行刑事处罚外,对一般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案件报道的内容分析,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出现死亡或特别严重的后果,案件才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施暴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172件,占57.33%


三、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实践中的八大难点问题
通过对以上300个案件和中心提供咨询的38个案件的详细分析,说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救助和处理中都存在着普遍的共性。从这些案件来看,预防与制止以及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在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以下难点问题:
- 家庭暴力难点问题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子不教父之过"的传统观念在父母和社会大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使得很多父母和未成年人认可"暴力训儿",认为孩子是父母的、自己有权利打骂,不把打骂都当成暴力,认为打骂、体罚等暴力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则属于正常不算是违法。
- 家庭暴力难点问题二:法律政策非常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
我国还没有一部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家庭暴力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成为立法的重要问题,现有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少系统性和完成性,这给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带来更多地问题,使未成年受害人的生活和生命安全更加没有保障。
- 家庭暴力难点问题三:缺少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政府机构和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
接到家庭暴力报案的机构主要是公安部门,但是公安部门只是负责制止家庭暴力的继续,而临时安置和救助受害人却不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又缺乏在处理案件方面的合作,这导致很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被发现后,也无法获得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
- 家庭暴力难点问题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和报告的信息渠道
被报道的案件基本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致残致死的案件,如果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能够早点被发现和报告,也不会等到发生如此严重后果。
- 家庭暴力难点问题五:缺少及时有效的干预措施
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干预和救助措施还非常不完善,如对监护困难家庭缺少必要的福利支持、对父母缺少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对施暴父母缺少行之有效的矫治方法和处罚措施,对受暴未成年人缺少完善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
- 家庭暴力难点问题六:没有设立临时安置场所和紧急救助程序
没有专门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紧急庇护场所,流浪儿童救助场所和妇女庇护场所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安等部门介入案件后也没有安置场所对受暴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置,导致这些受暴未成年人只能继续留在危险的家庭,可能面临着再次遭受暴力的风险。
- 家庭暴力难点问题七: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刑事自诉制度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条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忽视了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如果未成年人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会出现难以被法院受理的情况,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 家庭暴力难点问题八: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司法干预非常薄弱
尽管法律规定了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类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但只有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虐待行为才构成犯罪,大多数案件可能达不到犯罪标准,对没有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目前还缺乏有效地司法干预措施。


四、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八项建议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防治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除了有必要在防治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其最大利益,并逐步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政策外,还应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降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同时建立系统的发现、报告、干预、救助与服务、惩治与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
- (一)加强宣传与倡导,转变社会观念
儿童权利正在极大地挑战着我国的传统文化,但是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负有宣传、文化、普法等职能的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宣传与倡导,引导父母、普通公民、基层群众组织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人员转变传统观念,进行未成年人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教育和非暴力教育方法的宣传,以提高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观念的认可,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文明、法制的社会环境。
- (二)对防治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针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系统的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专门立法中应当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对象是特别弱势的一个群体,这种脆弱性要求在制定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必须坚持和确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 (三)明确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定义
目前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括性定义,没有突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忽略和排除了一些对只有对未成年人才构成的家庭暴力行为。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范围不同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有些情况对妇女可能不构成家庭暴力,但会构成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 (四)建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项主要制度,能够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及时发现、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是相关部门迅速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信息渠道。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 (五)健全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
1、建立基层社区发现、报告的早期反应机制
2、健全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多部门配合的有效行政干预机制
3、强化可操作的司法干预机制
- (六)完善受暴未成年人的救助与服务机制,保障未成年人顺利获得各项救助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或庇护场所,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庇护,尤其是对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进行紧急救助和临时安置, 使未成年人能暂时脱离暴力环境,得到应有的救助。
除了紧急救助与庇护外,还要整合多专业的社会服务资源,完善现有的社会服务体系,来帮助受暴未成年人康复,如物质帮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康复、教育服务等。同时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专项救助资金,以使受暴未成年人能够享受到这些综合的救助与服务。
- (七)探索有效地司法保护制度,增强司法干预的可操作性
建议修改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类犯罪案件的追诉程序,将针对未成年人的虐待罪纳入国家公诉程序的范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及时介入和对案件的有效司法干预。同时建议明确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类犯罪案件的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和立案方式,严格追究施暴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 (八)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保障预防与干预措施的有效落实
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能力建设的最根本的问题。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一个目的是对家庭监护给予帮助和支持,增强家庭的监护功能,从而降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第二个目的是对家庭不能提供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护措施,为及时的行政干预和有效地司法干预提供制度配合和保障。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应当包括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对家庭监护的监督、临时监护和国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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