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想妈妈、爸爸!我想有个家!”女孩小欣咬着嘴唇、满含眼泪地说。女孩才7岁,可是她已经三年没有见过爸爸妈妈了。别的孩子在父母身边撒娇玩耍,小欣只能满怀羡慕的在旁边看着,然后默默流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小欣的父母都在哪里?无人抚养的小欣该怎么办?
◆案件回顾
2002年4月27日,我所在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收到了一份求助材料。寄来材料的人是一个叫小欣的孩子的爷爷,他在材料中写到他的儿媳将孙女送到家中后就再也没有露面,儿子也不知所踪。他现在70岁了,实在没有能力再抚养小欣,希望我们能追究孩子母亲的责任,并将孩子送回给儿媳抚养。
接到材料后,我和同事立即联系小欣的爷爷,询问小欣及其父母的相关情况。爷爷虽然对小欣母亲表达了强烈的愤慨,但被问到小欣父亲在哪里时却含糊其辞。我们只好又联系了小欣爷爷所在居委会,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原来,小欣的父母七年前结婚并生下了小欣,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证,没有给小欣上户口。小欣三岁那年,小欣母亲王某把女儿送到爷爷那里,从此杳无音讯。小欣的父亲是刑满释放人员,很少回家看孩子,现在也不知道在哪里。小欣7岁了,本已到了上学的年龄,但是因为没有户口,上学需要交纳很高的赞助费,爷爷无力负担,小欣就一直没有能够去上学。
◆维权手记
得知这些情况之后,我们非常关心小欣,马上联系了小欣母亲王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村委会人员介绍说王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家里人也不知道她的下落。可是小欣的爷爷已经无力抚养她,而且因为没有户口,小欣以后的上学、就业都将面临很多的问题。我们联系了《北京青年报》的记者,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也希望能够借此找到孩子的父母。
四天以后,一对热心夫妇给我们打来电话,希望能够领养小欣,抚养她长大成人。听到这个消息我们很惊喜,立刻联系夫妇俩、小欣和爷爷来中心见面。经过详细了解情况,夫妇俩同意收养小欣,小欣爷爷对两人也很满意,同意他们的收养请求。
然而没过几天,这对夫妇打来电话说不愿意收养了,而且他们也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主张收养的妻子一方不满30周岁,无法办理收养手续。
刚刚燃起的一点希望现在又破灭了,我们赶快联系北京市民政局福利处和儿童福利院。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应当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又没有其他直系亲属的,将其送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经民政局福利处批准,才能由儿童福利院接收。小欣有爷爷,但是爷爷年纪大了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亲属愿意担任小欣的监护人。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希望福利院能够接收小欣,并且向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汇报了案件的情况。
在等待回复的日子里,小欣的爷爷失去了耐心,告诉我们如果还是没有人收养,就不再让小欣进家门了。我们很着急,一边劝解要他耐心等待,孩子是无辜的,一边继续寻求民政部门和福利院的帮助。我和当时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部长、副部长一起到了北京市民政局,提交了我们的报告,与民政局共同探讨解决的方案。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小欣没有户口,她的情况不符合福利院收留抚养的条件。
◆处理结果
就在我们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小欣爷爷突然打来电话,告诉我们,他的儿子回家了,并且带走了小欣。原来,小欣父亲看到报道,迫于压力终于露面了,并且答应抚养孩子。我们向爷爷打听小欣的情况,可是他说他也不清楚,甚至不知道小欣父亲的联系方式。我们只好要求他有什么情况及时和我们联系。
◆法律分析
(一)小欣没有户口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
小欣出生后,其父母根本没有为其登记户口,这种情况对她的就学读书甚至以后的生活都造成了巨大影响,这也是对小欣基本权利的侵犯。依据我国《国籍法》第4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小欣的父母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她在北京出生,自然具有中国国籍,自然是中国公民。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因此,婴儿出生后,必须向户籍管理部门申报户口登记。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在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下,没有户口登记就无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小欣的父母必须互相配合,根据父亲住所地或母亲住所地的户籍政策,为其登记户口,以保障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二)依据现有法律,小欣父母的行为属于遗弃,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恶劣是界定是否构成遗弃罪的主要界限,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的或者犯罪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显然,从本案事实来看,小欣父母构成遗弃,但其遗弃行为尚不构成情节恶劣。
即使小欣与爷爷认为小欣父母已经构成遗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遗弃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在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予立案。因此,在小欣父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对此立案,也就更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三)依据现有法律,在无人愿意作为小欣监护人的情况下,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并不能实际保证小欣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本案中小欣父母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依据法律可以撤销他们的监护资格。但是将面临很大困难:一、查找不到他们的下落;二、爷爷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更无其他人或单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三、人民法院撤销他们对小欣的监护资格后,指定谁作为小欣的监护人?所以,从小欣当时的状况来看,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也无法实际保证小欣的权益。
(四)解决该案,应当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配合解决。
公安部门应当大力查找小欣父母的下落,要求他们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小欣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如果不能查找到他们,爷爷可以代理小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作为监护人,如果没有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应当启动国家监护程序,协调民政部门,在查找不到小欣父母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将小欣送入儿童福利院妥善安置。此外,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也可以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小欣。
◆结语
虽然小欣父亲最终出现了,并且答应要抚养他,可是小欣以后的生活还是面临很多问题。父亲能否真正尽到抚养的责任,会不会再次抛弃她,我们无法获知。小欣的事情并不是特例,我们接到的咨询中,就有很多父母一方或双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孩子,他们的权利将如何得到保障?我们希望对这些孩子能建立早期发现和强制报告的机制,让他们尽早得到社会的关注,也期待法律能够更加合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让这些弱小的孩子们真正享受到他们的权利。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