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都负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人认为离婚了,子女判给了另外一方,就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了。事实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无条件、双方平等的义务。
◆案件回顾
小珺和小钰是一对双胞胎姐妹,不过她们却没能享受到完整家庭的温暖。1990年,在她们刚刚5个月大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姐姐小钰随父亲生活,妹妹小珺随母亲生活。又过了两年多,母亲将不到三岁的小珺送回了父亲处,不再抚养。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父亲同意抚养两姐妹,与母亲签订了一份公证协议。
两姐妹在父亲的呵护下长大、上学。在此期间,母亲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10年过去了,另父亲意想不到的是,母亲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抚养姐姐小钰。法院支持了母亲的请求。2003年,小珺在父亲的代理下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993年起至2002年九年的抚养费,并要求将单位给付母亲的2000元生活困难补助金中的一半作为抚养费支付给小珺。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小珺和父亲放弃了对抚养费的追索。母亲同意将困难补助金中的一千元给小珺。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制作了调解书。
◆法律分析
在我们接触到的案例中,有很多类似的抚养费纠纷。《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情形,法律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
(一)一方要求对子女自行抚养应当如何处理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应当判决。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父或母一方要求自行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几种原因,一是非直接抚养方确有困难,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双方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或者限制对方进行探望。建议法院对这两种情况应当予以甄别,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支持自行抚养,一方面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可能造成孩子性格的偏激,另一方面也明显侵犯另一方的探望权。
减免抚养费仅仅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同时,一方自行抚养也有可能出现经济状况恶化或者子女发生重大疾病,导致抚养困难的情形出现。建议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抚养方的支付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或者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当不予准许。
(二)离婚夫妻有两个孩子,双方要求各自抚养一个,不再向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否合理
这种情形看起来是一种很好的关于抚养的解决方式,现实中也有很多家庭都是采取的这种方式。但在实践中,因为子女年龄差距、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仍然会为将来纠纷埋下隐患。法院对此应当进行个案分析,如果允许双方达成此协议,对于将来发生重大变故,例如孩子升学、患病等情形时,也应当准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或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三)抚养费的范围应当包括哪些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涉及到其身心成长发展的全过程,抚养费内容既包括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又包括子女教育、学习以及生病治疗等其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实践中,很多父母对于孩子的教育费存在分歧。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顾对方的意愿,强行给孩子报考收费较高的学校,或者需要交纳高额的择校费的情况。这时候,不直接抚养一方会以没有和自己沟通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教育费。我认为,父母双方对于孩子的升学等重大问题应当进行协商,同时尊重孩子的意见。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给付合理范围内择校费的,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负担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子女实际就学情况确定。
同时,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会遇到患病或者受伤等意外,在一方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时,即使另一方已经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也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共同负担。
(四)抚养费如何给付
法律并没有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抚养费应当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
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对于现实生活中,子女因为升学等问题要求非直接抚养方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法律规定父母应定期给付子女抚养费。但是双方协商一致,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确定一次性给付:
(1)定期给付抚养费确有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2)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数额符合未成年人实际需要;
(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备一次性给付能力。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一致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未成年子女又要求增加的,法院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认,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且父母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五)抚养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亲关系,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决定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请求给付抚养费虽然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主要是身份利益,故一般未成年人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实践中,有些法院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仅仅支持两年的抚养费,我认为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违反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结语
不管是离婚还是分居,父母双方都应当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抚养费的问题上,双方都应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共同目标。这不仅是道德的约束,更是法定的义务。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