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难点问题七: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刑事自诉制度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_家庭暴力专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条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忽视了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如果未成年人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会出现难以被法院受理的情况,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另外,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一般不会控告父母的暴力行为,这就导致很多家庭暴力案件进入不了司法程序。还有虐待罪的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现行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立案标准过于严格,都致使一些本应属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施暴人受不到法律的有效追究。如2006年中心提供咨询的一起案件,15岁的小雨在父亲去世后,因无生活来源状告自己的母亲,索要抚养费,可法院未予立案受理,理由是,未成年人起诉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而其所告的母亲正是她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不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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