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能力建设的最根本的问题。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一个目的是对家庭监护给予帮助和支持,增强家庭的监护功能,从而降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第二个目的是对家庭不能提供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护措施,为及时的行政干预和有效地司法干预提供制度配合和保障。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应当包括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对家庭监护的监督、临时监护和国家监护。
1、建立对家庭的帮助和支持体系
对家庭监护的支持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家庭暴力的引发性因素,如监护条件缺失、监护人缺少教育、生活困难、经济突然失衡等。建议由民政、卫生、教育等多部门对家庭监护提供指导和必要支持,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如对因为经济原因抚养未成年人有困难的家庭给与经济帮助,对父母的家庭教育知识进行教育指导,对暂时失去父母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安置帮助等。
2、设置对家庭监护的监督系统
针对大量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滥用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施暴、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案件,应当在社区层面设置有效地监护监督系统。通过监护监督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状况进行有效监测,建议社区设立监督、投诉平台,建立专门的儿童工作社工作为专门力量,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对未成年人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高风险家庭进行筛查和帮助,指导,发现、报告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跟踪受暴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状况,配合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支持未成年人提起临时保护措施和中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3、确立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的国家临时监护责任,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继续留在家庭中不安全的未成年人,也应成为国家临时监护的对象,建议对其进行临时安置后,由民政部门或其设立的救助庇护机构担任临时监护人,对其承担临时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照顾出现空白。如果未成年人的亲属愿意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又不违背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可以由其亲属担任临时监护人。临时监护人制度是一种过渡和临时性质的安置制度,目的是在确定最终的安置措施之前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得到适当的照顾。
4、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国家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在实践中很少适用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国家监护制度做坚强的保障。建议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对该法律条款进行细化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另外还应当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从而强化对家庭监护的有效司法干预。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法院撤消监护人资格,没有合适亲属担任监护人的,建议由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国家监护,采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对其进行长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