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_家庭暴力专题

   1、建立基层社区发现、报告的早期反应机制

  在基层社区建立以强制报告制度、监护人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告机制,发现和接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报告后,对父母的轻微暴力行为做出及时反应和介入,对施暴父母给予教育、批评,对需要帮助的家庭给予必要的支持,以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和严重后果,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和社区不能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转介。

  2、健全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多部门配合的有效行政干预机制

  一个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涉及很多部门,建立系统的、综合的行政干预工作机制,就需要有专门的政府机构牵头负责,专门机构的介入,能够保证有力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介入案件并保证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连续性,使案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未成年人得到综合保护与救助。因此,政府应当设立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负责机构,组织基层公安、司法、卫生、民政等部门,健全系统的、综合的工作机制,对较为严重的或社区转介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进行基本的调查和处理等行政干预,组织受暴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检查、伤情鉴定、紧急救助、临时安置,协调相关社会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救助与服务,对施暴的监护人进行教育、批评、拘留、行为矫正、监护支持,全方位、多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效干预,并与司法程序的介入互相配合。

  3、强化可操作的司法干预机制

  对于严重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部门应当及时介入案件的处理,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有效地司法干预,可能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如监护人虐待、遗弃、强奸、故意伤害、极端杀害未成年人等案件,严格追究施暴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这些父母构成犯罪的案件和尚未构成犯罪但屡教不改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案件,法院还应当配合行政干预机制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加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对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做出支持临时人身保护的和临时安置与最终安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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