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报道的内容分析,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出现死亡或特别严重的后果,案件才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施暴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172件,占57.33%,其中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死亡的案件,犯罪类型涉及极端杀害、故意伤害、虐待、遗弃、强奸和出卖子女,其中包括108件身体暴力案件,30件性侵害案件、12件遗弃案件和22件出卖子女的案件,这些案件中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就有107件,其余的也基本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
除上述刑事处罚的案件外,在其余128个案件中也有很多是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施暴人本应受到追究和惩戒,但由于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和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很多施暴父母却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罚,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长对未成年人施暴的行为。如在没有受到刑事追究的128个案件中,只有3件案件的施暴父母受到治安处罚,分别是遗弃、多次虐待、携子自杀三个案件,其中一对父母多次采取火钳烙屁股、跪钉子等方法对孩子施暴,造成孩子严重伤害,应该说情节比较恶劣后果也比较严重;只有8件案件的施暴父母受到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其中有一件因为觉得儿子是累赘而出卖的案件、一件逼孩子乞讨又嫌孩子挣钱少而当街施暴的案件、其他几件主要是持续性暴力管教或亲属无力抚养遗弃未成年人造成一定后果的案件。其余117件案件无处理结果或处理结果不详,在这些案件中不少是极端杀害、遗弃、出卖子女的案件,但报道中没有显示处理结果或处理结果不详,这与媒体报道的新闻性和时效性有一定关系,对这些案件也缺少后续追踪报道,这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方式的研究非常重要。希望这也能引起媒体对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敏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