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主要体现在对施暴人的惩治和对家庭监护的有效司法干预。
建议修改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类犯罪案件的追诉程序,将针对未成年人的虐待罪纳入国家公诉程序的范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及时介入和对案件的有效司法干预。同时建议明确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类犯罪案件的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和立案方式,严格追究施暴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另外对于《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该法律条款进行细化规定,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类案件的法定情节、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适格主体的范围及其诉讼地位进行明确,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司法对家庭监护的有效干预。
对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已经明显不能满足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现实需求,公检法司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探索更有效的处置方法、干预措施,如对施暴人的强制培训、行为矫正、中止与撤销监护人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