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抚平她的忧伤
——由一起留守女孩遭受性侵害案件引发的思考
文/高瑾
【本案焦点】
1、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女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充分赔偿问题;
2、留守女孩监护责任的实际落实在现实当中遭遇的尴尬;
3、未成年女性遭遇性侵害以后身心修复义务履行主体的落实。
【案情简介】
方某,女,14岁,在其四岁时父母就从河南来到西安以摆水果摊为生,方某在十年后即案发前夕才获得了与父母异地团聚的机会。不料一日,邻居汪某趁方某的父母外出卖水果之际伺机侵入方某家里,汪某将方某诱骗至卧室,强行与方某发生了性关系。方某因年幼除了害怕之外,只能在家里瑟瑟发抖,待方某的父母回家之后方才报警,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将汪某刑拘,刑事案件到了法院,方某又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汪某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经过】
受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工作部的指派,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高瑾律师依法担任方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律师首先与受害人方某及其父母进行了深层的谈话,并了解到以下情况:1、方某一直在河南老家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父母长期在西安某城中村以摆水果摊为生已长达十年之久,方某到西安不足两个月就遭遇了性侵害,此后方某少言寡语,满脸的忧伤;2、被告人汪某系方某家在城中村租住房的邻居,非常熟悉方某父母出外摆摊的时间,已摸清了在案发的时段方某家里仅有其一人,无成年人陪伴;3、方某在河南老家已经辍学,到西安后也没有就学的打算;4、被告人汪某基于老乡和邻居关系,趁方某父母不在家伺机进入方某住处,当时方某不知所措;5、方某在遭受性侵害时由于年龄的限制,其虽稍作做反抗,但是受到伤害的后果是无法避免的;6、被告人汪某在对方某进行侵害以后,欲再次现场继续实施强奸,但适逢方某的父亲意外回来才有效地阻止了汪某对方某伤害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律师在认真地核查了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因考虑到方某在受到性侵害后既没有到正规医院做全面检查和治疗,在举证方面处于劣势的状态,律师又及时与《西安晚报》、陕西电视台等媒体取得了联系,为的是呼吁社会各方能够现实地为方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出最大的努力。其次,出于对方某身心修复的关注,律师与陕西省妇联进行了沟通,最后在陕西省妇联的努力下,方某获得了在陕西省友谊医院免费住院治疗的机会,该医院不仅为方某进行了全面的身体检查和相应的治疗,而且还专门指定资深的心理咨询师为方某做专项的心理疏导。再次,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陕西省妇联关于方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建议函,法院在与律师接触后对于案件有了一定的重视。最后,律师着手庭前的准备工作,尤其在方某民事赔偿的举证方面做出了有效的专业功课即最大限度地收集到有关方某收到伤害的病例、医疗费、交通费等重要证据,为庭审当中举证义务的履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至于方某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部分,律师打算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当庭与被告人汪某的代理人进行交涉,争取在整个案件的赔偿数额方面取得最大的成果。
另外,律师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支持还向全国律协未保委申请小额爱心帮助基金,方某及其父母在接到爱心帮助基金1000元时感动得眼泪夺眶而出,他们在得到法律援助之外又收获了人间正义的鼓励。
在后来的开庭时,由于律师的积极努力,《西安晚报》、陕西电视台等媒体在法院进行了现场采访,法院也表示着力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为方某的权益进行现实的地努力,律师与被告人汪某及其代理人展开了关于赔偿数额方面的激烈交锋,当庭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1、方某作为一个未成年农村花季少女其所受到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被告人汪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入室强奸,其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一直备受妇联、法律援助部门以及媒体的高度关注;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方某依法应当获得充分的赔偿;3、被告人汪某应当倾其全力在经济上给予方某进行赔偿,法院应当现实地考虑本案对方某身心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及其后果,依法尽最大可能地支持方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请求。最后汪某及其家属当庭向方某及其父母致歉,并且表示尽最大可能地筹借款项以弥补其行为给方某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开庭后第二天,《西安晚报》以《赔偿多也弥补不了孩子的损失》为题报道了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所受到的局限,该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社会热心人士频频致电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最终,法院针对汪某侵犯未成年的女性方某人身权利的具体情节做出了“依法予以严惩”的定论,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判令汪某赔偿方某人民币一万元。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方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但是本案的结果是在律师作出最大努力之后,法院最大限度依法支持方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一个现实的法律结论。接到判决后方某脸上出现了一丝久违的轻松表情,其父母发自内心地感谢律师曾经给予他(她)们的各种支持。
【分析与建议】
1、对于本案的法律思考:(1)方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关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诉讼请求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能纳入本案的审查范围的,这一点客观上直接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结论最终不可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对于方某来讲其必然感受不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充分有效救济,作为律师来讲欲改变现状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律师个人认为,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精神损失赔偿应当从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办案的审查范围当中单列出来,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的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 的保护原则,尽最大可能地采用现实、灵活的原则为这类特殊女性未成年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权益作出一个公平的法律裁判;(2)方某遭受性侵害后,她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援助,而且在舆论上、经济上以及心理上都需要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当中必须多策并举地为她(们)解忧,为她(们)的身心创伤修复作出最大的努力,以彰显我们律师行业的正气和实力。
2、对于本案的社会角度分析以及相关建议:(1)方某14岁的花季年龄本应在学校读书,她却在河南老家和案发地西安均没有就学,而是辍学家里,并且在案发当时没有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的监护,之所以发生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其一,方某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留守女孩,既长期得不到父母的陪伴,又没有受到正常的学校教育,以至于在犯罪分子侵入其家里时没有任何的防范,尤其是在遭遇侵害时其基于年龄的原因也不可能进行有力的反抗,这是家庭自身的原因值得深度思考;(2)留守女孩依法享有受教育、受监护的权利,方某因为没有正常受到教育而脱离了正常的生活轨道,正是由于没有依法受到监护而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可趁之机,由此可见留守女孩尤其是留守的农村女孩的合法权益在现实当中是常常受到忽视的,其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履行往往是缺位的,而且留守女孩的群体数量客观上呈现出了日益在增涨的态势,对于她们合法权益的维护最终是需要社会各方倾力协作才能有效改善的;(3)律师出于职业的本能和社会责任的担当,应当在案件办理、综合维权以及立法等层面作出专业而富有创新性的答卷,以现实弘扬法律的公平和人间的正义。通过大量的实践活动现提出如下的建议:
(1)面对农村留守女孩频频失学的严重情势,教育部门应当采取现实举措尽量减少和有效防范留守女孩失学的现象,对于正常在读的留守女孩,学校应当从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法定权利的人性化具体措施着手,尽可能用寓教于乐的方式关爱他(她)们的心灵,温暖其心田,激发其兴趣,让留守女孩真正生活在一个有爱包围的环境中,当然学校同时必须全面、及时、积极地履行好自己的各项监护职责,且应做到具体责任落实到人的程度。
(2)留守女孩的临时监护人须依法全面地履行其监护职责,从家庭到上下学的途中,从身体到心理,从在校期间到回归家里的节假日,随时随地都应当体现临时监护人对于孩子的悉心照顾和保护。若临时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其对留守女孩的法定监护责任,学校、社区或者村(镇)基层组织等都有义务按法定程序撤销和变更监护人,不能让留守女孩的监护人出现空缺的状态发生。
在此特别需要强调,未成年人在成长中客观需要来自父母的关注,呵护、引导、矫正、帮助、甚至拯救,该种需求除了父母,无人可以代替。即使留守女孩有临时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即:“父母因外出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经常保持与未成年子女、受委托人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状况”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该种义务不可推卸,更不能任意转移给没有监护能力的第三人。在履行此处的监护职责当中,最重要的是父母与孩子的心理沟通必须跟上,不管留守女孩的父母跟孩子共同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有多么短暂,父母都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3)留守女孩所在社区、村(镇)基层组织应当采取具体的措施,并且建立起长效的工作制度,切实关心、保护和监督这些女孩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权利的落实状况,定期开展普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任何事由都不能阻挡对于留守女孩合法权益的充分维护职责,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均应以女孩的利益保障为先,另外各基层组织最好能配备从事维护留守女孩权益的专门工作人员,以便责任的履行达到落实到人的深度。
(4)各级妇联组织应着手于对于留守女孩在心理、生理及其他方面需求的关注及其相应现实举措的积极推动工作,并应会同政府专门工作部门、媒体及基层组织等建起统一的维权网络,力争做到资源同享、风险共担、一呼百应,将具体维权工作做实、做透、做好,以达到在正常情况下依法积极保护留守女孩的合法权益,在留守女孩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势下依法誓将维权进行到底的工作层次。
(5)基层司法所应当承担对于留守女孩法律意识的培养,尤其是侧重女性防止犯罪侵害有效办法方面的宣讲,及时警示、教育、引导她们加强和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定点定人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提醒她们遵纪守法,依法维权,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6)公、检、法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地通过对有关留守女孩刑事维权案件及其他民事维权典型案例的宣讲或者采用媒体报道的方式,加强对她们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使她们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从而让留守女孩坚强地面对生活当中遇到的各种困惑与挫折,敢于自觉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7)在广泛的社会层面着力建立健全保护留守女孩合法权益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吸收高层次具有爱心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充实妇联、共青团以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专业志愿者队伍,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保护留守女孩权益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知名度,力争将一些工作突出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才的品牌打响,把关于留守女孩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推向纵深。
(8)合理借鉴国际上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女孩思想道德建设和预防这类孩子遭受犯罪侵害的成功经验,争取早日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则接轨,创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思路来,以不辜负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最后,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当中,既要重视留守女孩一般权益保护的立法,又要重视留守女孩特殊权益保护的立法;对留守女孩的监护制度应当落实到家庭成员内部;监护代理制度应该落实到学校;对于留守女孩的国家保护制度应当落实到专门机构,保护她们合法权益的义务应当落实到妇联、共青团以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于留守女孩的保护应当特别注重其在受到侵害以后的身心修复事项。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加强留守女孩权益保护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大事,只有全社会各方面携起手来担当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留守女孩才能在明媚的天空下充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并沐浴着法治文明的阳光茁壮地成长,为了她们当中不幸的孩子不再忧伤,律师只能竭尽全力地将留守女孩的维权事业进行到底,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让她们脸上重新绽放久违的笑容。
(作者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协未保委副主任,陕西省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服务站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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