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脆弱的玻璃买单

   文/崔云玲

  【本案焦点】

  1. 建设单位对完工后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筑物负有何种责任?

  2. 未成年人在无人看管的上述建筑物区域内玩耍造成意外伤害,建设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4日晚,一对外来务工的夫妻爬上了天津市和平区一处已经施工完毕但尚未有业主入住的独栋别墅的屋顶。他们绝望的哭喊着:“谁能告诉我们到哪能找到这个别墅的主人?谁来救救我躺在医院里的孩子?……”

  原来,2010年8月1日下午晚饭后,外来务工人员向某领着妻子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和往常一样来到离家很近的一处已经施工完毕但尚未有业主入住的独栋别墅的檐下乘凉玩耍。该栋别墅的檐下是地下室的一排天窗,天窗上面镶嵌着看上去很厚的玻璃。天窗离地面不足半米,平日里来这里乘凉的人们经常在此闲坐。向某的大女儿童童这年刚满十岁,也和弟弟妹妹坐在别墅天窗上玩耍。17点30分左右,正当童童起身准备和弟弟妹妹离开时意外发生了,童童脚踏着的天窗玻璃突然断裂,童童一下子跌入6、7米深的地下室内,幸好求生的本能让她在失足跌落的瞬间将腿挂在了空心砖墙体上。在现场其他群众的帮助下,向某将女儿火速送往了医院救治。此次意外造成小童童身体多处擦伤,右上臂内侧被破损玻璃严重划伤,右尺神经完全断裂。事发后,为了救治女儿,向某夫妻拿着家中仅有的一万多元积蓄,将女儿先后送往公安医院、儿童医院、天津医院救治。向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女儿出事后,向某不得不辞掉工作专心照顾女儿。没了收入,医院的治疗费用却每天都在增加,小童童入院不到一周,向某的积蓄就全花完了,小童童面临着被停药的危险。向某夫妇向公安部门报了警,请求警方帮助寻找别墅的主人,好让其担负些医药费。经过多方查找,别墅的所有权人大华公司终于指派代表王某于2010年8月4日出现在了派出所。但是这个王某态度非常强硬:若要钱就到法院起诉,公司不和向某协商解决。王某的态度一下子让向某夫妇陷入绝望,于是便发生了夫妻二人爬上别墅屋顶无奈呼救的一幕。正在向某一家人走投无路之际,好心人指点向某向全国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申请法律援助。接到申请后,全国未保委于2010年8月8日将小童童事件的援助工作交由天津未保委处理,魏义、常伟以及笔者等三位律师接受了指派,担任了小童童的援助律师。

  【办案过程】

  2010年8月10日,笔者接到天津未保委的指令,对小童童维权一案进行援助。2011年8月11日,笔者与小童童的父亲向某相约来到笔者的办公地点,就整个事件的过程进行了详谈。2011年8月12日,笔者与常伟律师一起来到事发地点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拍照取证,发现涉案别墅根本无人看管,没有建立护栏与周边环境分隔,地下室采光较差且未竖立警示标志,地下室天窗玻璃的附近没有警示或明示性标志。2010年8月13日办案律师开始制定诉讼方案,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2010年8月16日,律师陪同向某到法院立案,帮助向某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并获批准。立案后,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送达。被告大华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祥,其根本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册地址处经营。而小童童的伤情根本等不得。无奈之下,援助律师请求法官联系派出所的办案人员,看看能否通过警方通知大华公司来法院应诉。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上了被告。第二问题即出事的别墅处于何种法律状态。律师通过到建委、房管局查询,证实涉案别墅是被告所建设,该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进行工程质量的验收和备案,未作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庭审中,被告答辩认为别墅属私人处所,未经主人允许小童童一家人在此玩耍,本身违法在先。另外,被告坚称天窗玻璃使用标准符合国家规范,且天窗玻璃是用来采光用的,而非是让原告随意踩踏游玩用的,原告的伤情应当由原告父母承担,被告若有责任也小于原告父母的责任。针对被告的答辩,援助律师将庭前准备的大量证据在法庭上一一出示,向法庭明确本案的关键点即涉案别墅目前尚不是一个成品建筑物,因其未通过验收备案程序,不具备安全使用的条件,仍属于在建工程。被告作为在建工程的所有人,对建筑物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在该工程周围建立护栏或者建立其他隔离的措施,并悬挂警示标志,以防止不安全状况的发生。被告未能尽到此义务是导致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在大量的事实与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应当对童童的所有损失承担70%的责任。同时法院也认定,向某夫妻作为童童的法定监护人也在存在疏于监护的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半年后,小童童的伤情治疗结束,经鉴定为10级伤残。援助律师又就小童童的后期医药费和残疾赔偿金再次起诉至法院,在获得支持的同时还为小童童争取到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分析和建议】

  (一)谁应该为那块不能承重的脆弱玻璃惹得祸买单

  小童童意外受伤是因为踩踏了不具备承重能力的地下室采光玻璃,对这个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争议在于谁应当为这个事故负责。因此,确认涉案别墅的现时法律状态对本案来说至关重要。

  律师实地调查发现,虽然从该别墅的外观和周边环境来看,根本看不出其尚未完工,但这样一栋看似很气派的建筑居然无人看管,且因长久无人管理显得有些荒芜。另外,由于该建筑物占地较大,场地较为宽阔,又没有任何阻止进出的设施或警示标志,周边群众早已把它当成了的乘凉的公共场所。有鉴于此,援助律师认为有必要查询该建筑物的现时法律状态,为维权寻找更确凿的事实依据。经查,该别墅确实属于未通过质量验收的在建工程,被告应当对自己的在建工程负有管理和保障安全的义务。然而通过现场勘查可知,被告根本未履行此项义务。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大华公司应当对童童的意外伤害负责。而最终让大华公司承担责任的关键,就是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涉案建筑物的现实法律状态。这说明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执业敏感性,因为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胜诉的关键。

  (二)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第二次起诉时双方已不再争论被告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按何比例担责的问题,争议的焦点转移到精神损害的赔偿上。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赔付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多寡有无主要由法官的自由裁量决定。庭审中,援助律师入情入理地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角度论述了残疾对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影响,以及对其精神造成的严重伤害,最终令法院支持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结果启示我们,在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时候,一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引导成年人设身处地的为未成年人着想,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二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不能轻易放弃任何应当由他们享有的权利。

  (作者系天津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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